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证的开证⾏为假冒或根本⽆法查实之银⾏; 2.保兑⾏为国际银⾏,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相识; 5.来证⾦额较⼤,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曾收到⼀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ASIANUERO-AMERICAN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联合银⾏保兑的电开信⽤证,⾦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为⼴东某外贸公司,出⼝货物是200万条⼲蛇⽪。但查银⾏年鉴,没有该开证⾏的资料,稍后,⼜收到苏黎世瑞⼠联合银⾏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个相似,另⼀个⽆法核对。此时,受益⼈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劝阻受益⼈暂不出运,另⼀⽅⾯。抓紧与纽约瑞⼠联合银⾏和苏黎世瑞⼠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信⽤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证,诈骗分⼦企图凭以骗我⽅出⼝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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