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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山西公司违规经营当地保监监管乏力

2024-06-25 来源:意榕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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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山西公司违规经营当地保监监管乏力

作者:任朝阳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4年第03期

2014年1月25日,中国网中国视窗刊发《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上演“李鬼“闹剧》以来,引起广大网民热议。文章主要曝光了永安山西在吕梁地区私设经营网点;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导致产生保费差额等违规行为。曝光一月以来,作为监管机构的山西保监局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近日,本刊记者就此问题赴山西进行了采访。 曝光一月,调查结果尚不明确

2月27日,记者来到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公司,综合部王建宇经理接待了记者。当本刊记者核实报道中“吕梁市县区存在众多违规网点”时,王建宇说只有柳林、孝义两个营业部,没有“柳林二部”,在中阳、石楼、汾阳、岚县、方山等地均没有营销部。但“柳林二部”被中国网记者举报后,柳林县工商部门以无证经营对该部进行了查封。

在被问及是否是私设网点时,王建宇经理一口咬定是“吕梁地区负责人李安平违反规定私自出单,属于公司内部违规,违反的只是公司内部业务流程,根本不涉及违反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章制度。”

记者又问王建宇,如何界定违规出单,业务人员私开保单的电脑业务操作系统是从何处安装的,租用的居民楼算不算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公司业务员接单、打单是否为固定工作人员等问题,始终未给予正面回答。

当记者提出要采访李安平,希望予以安排。但王建宇讲,他也联系不上,不知道去哪,好像是开除留用。记者又问,“无论是开除,还是留用,都应该有个书面的决定吧。”王建宇称,“核规部经理加恩出差了,无人知道调查结果,只有他知道,公司分管领导都不知道。” 王建宇要求记者留下采访提纲,表示尽快向领导汇报,但直到截稿时也未得到任何回复。记者再打对方电话时就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了。 屡次违规受罚

从山西保监局网站查询行政处罚,记者看到永安财产山西公司被多次处罚的记录: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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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7〕23号)受处罚机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7〕24号)受处罚机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09]4号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09]5号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09]9号 其中有两个处罚引起了记者的特别关注:

一是晋保监罚字[2009]9号处罚,显示永安保险忻州营销部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在车险业务中有919笔业务存在给予投保人的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保费差额共270.44万元的违规行为。”

二是晋保监罚字[2009]5号,显示翟斐斐任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期间,车险业务中有27笔业务存在给予投保人的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公示中并没有说明涉及金额是多少。

记者就此事向山西保监局办公室李志超提出采访要求,需要得到财险监管处的解答。但是李志超告诉本刊记者,“我们都是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公开的就是涉及商业机密,不能公开。” 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山西保监局,作为山西省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工作。涉及保险公司2233家(财产险 919 家,人身险1314家);代理公司91家;经纪公司5家;保险兼业代理6240家。并且从业人员众多,管理相当困难。

从山西保监局网站行政处罚结果看,2006年,处罚7次;2007年,处罚61次;2008年,处罚25次;2009年,处罚23次;2010年,处罚63次;2011年,处罚21次;2012年,处罚15次;2013年,处罚9次;2014年1-2月,处罚4次。

从以上处罚结果,可以看到监管力度。特别是2013年,全年处罚共9次。和庞大的从业机构、人员比较起来,处罚的次数似乎太少。

从公开的处罚结果,可以看到,处罚力度太轻。举四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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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就低不就高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2]5号。

山西保监局于2012年4月16日至5月4日对山西瑞银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代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瑞银代理公司在2011年期间存在虚列人员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等数据不真实的违规行为,金额合计290万余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瑞银代理公司改正,决定对瑞银代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例:突破下限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3]7号,山西保监局检查组于2013年4月至5月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在2012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虚列差旅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劳动保护费用于弥补市场费用。 2.虚挂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顾雪娇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对顾雪娇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虚列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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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顾雪娇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虚列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对顾雪娇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山西保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作出合计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雪娇作出警告并合计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没有公示违法金额,处罚金额低于《保险法》规定的处罚额。 第三例:只是吊销业务许可证,没有处罚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2]6号

山西保监局于2012年5月7日对山西金茂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2011年期间存在协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山西省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涉及保费共计237万余元,协助套取费用共计34万余元。

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四例:才罚“五万”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1]18号。

山西保监局检查组于2011年7月12日-8月12日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010年你公司所辖古交、清徐、浑源、灵丘、潞城、介休、盂县、闻喜、永济、河津、侯马、翼城、洪洞、襄汾、霍州等15家营销服务部和壶关支公司共16家分支机构在尚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共计2,415.51万元;清徐、古交、侯马、翼城、洪洞、闻喜等6家营销服务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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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山西分公司”)代理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共计62.97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山西保监局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保监局的李志超讲,他发现网络曝光永安保险山西公司后,立即通知该公司并要求进行自查。无论是永安保险山西分公司业务员还是高管们,为何铤而走险、屡罚屡犯?永安保险自查的结果是什么?问题的根源在哪儿?如何整改的?这些保监会李志超处长均表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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