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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020-10-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Q/ZHY0003S-2019

调味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湖盐为原料,辅以生姜、白胡椒、黑胡椒、花椒、草果、味精、茴香、桂皮、辣椒、孜然,经配比、混合、磨碎或不磨碎、分装等工序而制成的调味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67 孜然 GB/T 30381 桂皮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QB/T 2020 调味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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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按产品配方和工艺不同分为调味椒盐、烧烤盐、手抓专用盐。

3.1.1 调味椒盐:以湖盐为原料,辅以生姜、白胡椒、黑胡椒、花椒、草果、味精、茴香、桂皮,经配比、混合、粉碎、分装等工序而制成。

3.1.2 烧烤盐:以湖盐为原料,辅以味精、辣椒、孜然,经配比、混合、粉碎、分装等工序而制成。

3.1.3 手抓羊肉专用盐:以湖盐为原料,辅以生姜、白胡椒、黑胡椒、花椒、草果、味精、茴香、桂皮,经配比、混合、分装等工序而制成。

3.2按含碘量的不同分为无碘调味盐、低碘调味盐和高碘调味盐。 3.3按原料的不同分为低钠调味盐和普通调味盐。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

湖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1.2 辅料

4.1.2.1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2.2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 4.1.2.3白胡椒:应符合GB/T 7900的规定。 4.1.2.4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4.1.2.5草果、茴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2.6黑胡椒:应符合GB/T 7901的规定。 4.1.2.7桂皮:应符合GB/T 30381的规定。 4.1.2.8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4.1.2.9孜然:应符合GB/T 2226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质 要 求 灰色或灰褐色。 具有香辛料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咸中带鲜,无异味。 颗粒或粉状。 正常视力下无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QB/T 2020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含挥发物),g/100g ≤ 氯化钠(以干基计),g/100g ≥ a氯化钾(以KCl计),g/100g 辅料,g/100g ≥ 碘(以I计),g/100g 注:a仅适用于低钠调味盐。 无碘 指 标 低碘 3.0 50 10-30 15 18-33 高碘 检验方法 QB/T 2020 21-39 GB 5009.42 <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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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铅(以Pb计),mg/㎏ ≤ 总汞(以Hg计),mg/㎏ ≤ 镉(以Cd计),mg/㎏ ≤ 指 标 2.0 0.1 0.5 检验方法 GB 5009.12 GB 5009.17第一法 GB 5009.15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指 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CFU/mL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检验方法 GB 4789.4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6袋,3袋用于检验,3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氯化钠、氯化钾、水分、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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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4.2~4.6中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相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易挥发的物品混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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