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杰建设第二分公司
项目部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确保职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属违反一般安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一、未规范着装,或穿短袖、背心或赤背、脚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人员饮酒进入施工现场。(处罚后强制性不允许作业) 三、工作中打闹、吵架。
四、交叉施工作业安全监护人,擅离职守,脱离工作岗位。 五、夜间施工作业没有设置充足的照明。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安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
一、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和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佩戴破损安全帽(帽壳破裂,内衬掉落、断裂,帽带脱落或使用铅丝、胶线做帽带)进入施工现场。
二、操作旋转机械佩戴手套或不佩戴安全防护帽以及未将长发盘入帽内(如:操作钻床、圆盘锯、台钻等)。
三、电工、电焊工,或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角磨机、手提切割机等)及其它易触电的施工机械在作业人员(磨石机、公路切割机等),不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的。 四、高处作业无良好施工作业平台(如操作脚手架、高处施工通道跳板铺设不齐、构架吊装、电气安装等高处作业)未使用双背双绳安全带。
五、进入施工现场穿裙子、裙裤、短裤,拖鞋、高跟鞋、漏指凉鞋或从事高处作业穿塑料鞋、硬底鞋。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安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地面沟、坑、洞未设置安全围栏或盖板,因工作需要进入围护区域拆除安全围栏、盖板,未设置安全监护人等其它安全防护,或离开时未予以恢复。
二、建筑室内层间孔洞未设置盖板,或采用安全围栏时,未使用安全网等隔离设施。
三、施工平台周边、未装正式栏杆的阳台和走廊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周边、卸料台的外侧边、跑道或斜面的两侧边(即:“五临边”)未设置安全围栏或栏杆,以及设置不牢固。
四、楼梯口、通道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简称“四口”等未设置安全围护栏杆。
五、施工作业危险区域(脚手架搭设、拆除区,起重吊装区、安装带电区等)未设置安全警戒或围栏。
六、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而未及时更换。 七、脚手架在3米以上高度,外侧未使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进行封闭或隔离。 八、施工区域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不当(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位置不妥等),管理不善(散落于地面或损坏)。
九、施工机械、工器具修理工作完毕后,未将安全护罩、壳、帽等安全配套设备恢复就使用。
十、立体交叉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有安全隔离措施的安全施工通道,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标识的安全施工通道进出,严禁任何人员随意穿行于交叉作业区。 十一、凭借防护栏杆或脚手架起吊重物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施工用电安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由没有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担任,非电工进行电气作业。
二、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三、不执行一机一闸的安全用电规定,采取施工电源一闸多用。 四、电源线未使用绝缘子分开布置或直接缠绕在钢管脚手架上使用。 五、机械、电箱、房屋等须安装接地装置未安装的。
六、施工机械规定的电源线或插座与实际使用的电源线或插座不相符,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七、带电移动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潜水泵、切割机等等),在需移动时未切断电源。
八、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器具未使用软橡胶电缆线或使用胶质线或电缆已破损、漏电;使用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器具。
九、高处施工场所,电源线横跨施工通道时,架高低于2.5米,或不从施工通道下方穿绕。
十、工作结束或夜间施工完毕,未及时回收电源线、灯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拖线盘等,将其散置于现场。
十一、临电人员未对施工电源线和刀闸、开关、插座及其它电气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未做好日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使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就操作施工机械,或非机械持证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二、特种施工机械操作使用未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或持有过期的特种机械操作证(车辆驾驶员,电、油吊操作员,小四轮机动车驾驶人员等)。
三、施工机械安全保护装置(限位器、重量限制器、方向制动器、漏电保护器,保护罩、帽、网、保险勾等)不齐不全,或动作不灵敏状态下就投入使用。 四、机动车辆(小四轮机动车)运行时,驾驶室超座或车斗、车门外站人。 五、施工机械、设备,未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做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脚手架、跳板使用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使用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搭设脚手架。
二、脚手架搭设至施工作业层高处,未按要求搭设操作平台(脚手片或跳板未满铺、四周无双层栏杆、18厘米高挡脚板等)。
三、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不符合当地职能部门规定的(设计脚手架除外)。
四、脚手架相邻两根立杆、大横杆接头未错开,搭界长度小于20厘米。 五、脚手架底部未设置扫地杆和底托或木板的;或是采用砖头、石块、石渣及其碎屑物作调整垫平。
六、脚手架搭设未按要求同时搭设30厘米间距的上下爬梯或坡度为1∶3的施工斜跑道的。
七、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未按要求紧固,有松动现象。
八、脚手架不按规定检查、维护,有倾斜、空底脚等安全问题,未维护就继续使用。
九、脚手架搭设完毕,未按要求申请验收,或验收后未挂牌就使用。
十三、施工跳板未采用5厘米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厘米为宜,长度不超过6米为宜,使用腐朽、扭曲、破裂、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木跳板。跳板的两
端8厘米处未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且未用无头钉两头嵌入固定。 十、施工跳板未满铺,板间有间隙,与墙面的间隙大于20厘米。
十一、跳板的搭接长度小于20厘米,采取对头搭接时,未设不大于20厘米间距的双排小横杆。
十二、跳板未铺设平稳并用铅丝绑牢,不平处未用木板垫平钉牢,或用砖头或其它硬物塞
十三、脚手架、跳板搭设或拆除工作,对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戒、挂设安全标志、派监护人;或随意拆除安全警戒、标志牌,以及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处以200-500(情节较轻的)或500~1000元(情节较重)罚款:
一、未经体格检查合格,从事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双背双绳安全带)或其它防坠落安全设施。 三、未设置上下通道或不经上下施工通道通行,随意攀爬脚手架或其它的钢、构架、门窗等。
四、手持工器具、施工材料等沿脚手架攀爬,或通行直立式爬梯。
五、高处作业时,衣袋内盛装工器具,在弯腰、探身时有滑出掉落危险的可能。 六、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工具袋,或施工工器具未拴挂尾绳。
七、高处作业人员骑坐临边安全防护栏杆上,或坐在无防护栏杆的临边。 八、在轻型屋面上作业,未设置防坠落安全设施。
九、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施工材料及垃圾、废料等,未妥善堆码存放保管。未用绳索、铅丝捆绑,或未盛入容器内。集中堆放超过允许的载荷。
十、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置于平台边缘、梯子及窗台上等易坠落的地方。 十一、高处作业未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平台边、阳台边、通道边等安全防护栏杆和跳板应设置不齐全。
十二、高处作业人员随意抛掷工器具、施工材料,或随意将施工垃圾、废料向下方倾倒。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有关职责、规定、制度等未上墙。 二、现场材料、设备未按平面布置图定点、分类、分规格型号存放,堆放未做到成方成垛、下垫上盖,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三、材料、设备无标识、或标识不醒目、不规范、不完整,未建帐建卡。 四、工具室、工作区域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干净,材料、设备未及时整理堆放,未保持“工完、料尽、场地清”。
五、转运到施工区域的周转性材料、机械、工器具等,未集中堆放整齐,随意散置于施工现场。
六、未经许可将现场道路、排水任意挖掘、截断,未保持道路排水畅通,现场有大面积积水。
七、施工机械、设备未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不齐全、醒目。
八、未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设置一个标准灭火器,未保持灭火器的完好,布置不合理。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一、在仓库、油库、加工场所及重要的机械、设备旁,未设置与火灾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
二、消防设施没有相应的防雨防冻措施,未定期检查、试验,不能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进入施工现场流动吸烟,或边吸烟边工作,未到指定的休息吸烟室内吸烟。 四、在油库、木工房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未设置类似“严禁烟火”的禁令标志。
五、挥发性易燃材料装在敞口式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六、氧气、乙炔混存混放、露天暴晒,室内存放未保持通风良好、干燥。 七、在易燃易爆区动用明火,未办理动火证。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班组安全管理规定,处班组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
一、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或接受交底人员未签字。
二、未组织施工人员接受项目经理部安全部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或未将本单位分工种安全教育和考试人员名单报项目经理部安全保卫部备案。
三、对上级或有关业务部门查出的安全问题,未能坚持“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而拖延不改或改而不完。
四、组织参与施工的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未报经项目经理部用人单位(工程队)和安全员审查同意,未报经项目经理部安全保卫部备案。 五、使用的施工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使用童工、老、弱、病、残人员。 六、只包不管,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检查。
七、安排无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或使用受违章处罚收证驱逐出现场的人员。 八、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未按规定请假,又未指定现场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安全员100~200员的罚款: 一、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牌)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或散失于地面。 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和进行过程安全控制,或从事与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无关工作。
三、安全员管理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问题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重复发生较为严重的同一安全问题。
四、管理资料、台帐建立不齐不全,记录不完整、内容不详实。 五、对安全问题未按要求进行及时督促整改的。
第十二条:以上各处罚条款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现场执法由项目经理部会同安全科执行,罚款以现金的形式交项目经理部财务人事部,交款时间在罚款单上明确。 第十三条:对现场违章行为或未按规定限期整改合格进行的经济处罚,被罚款单位必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金额交项目经理部财务人事部,对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字认可或拒绝缴纳罚款现金的单位,项目经理部按照处罚金额的200%从其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
第十四条:处罚违章所交财务的罚款,将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管理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好评的单位和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受到业主或监理好评的单位,给予该单位200~500元的奖励。 二、受到业主或监理好评的个人,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三、对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坚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经常提醒他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个人,给予50~100元的奖励。
四、对表现突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长期亲临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安全管理人员,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五、对长期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成绩突出,得到业主、监理或项目经理部好评的班组,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六、在施工过程中,对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技术质量安全部
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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