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DM或OEM认证申请说明
1、ODM模式:生产厂负责设计产品,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贴牌生产。
2、OEM模式:制造商负责设计产品,委托一个或多个生产厂加工产品。
3、ODM/OEM协议内容说明:
1)、某型号产品首次申请进行全项测试时若制造商和生产厂不同,则需申请人提供两企业之间(制造商和生产厂之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要制造商、生产厂共同声明产品设计者属于谁:若产品设计者属于制造商,则后续申请可以派生新工厂(属委托加工,为OEM);若产品设计者属于生产厂,则后续申请可以派生新制造商(属贴牌,为ODM)。
2)、 ODM/OEM协议除上述内容,还需补充:
A) 制造商与生产厂签署的安全生产、销售质量责任
B) 生产厂需声明ODM产品各项条件与原已获证产品条件完全一
致(适用于ODM协议)
C) ODM认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型号差异性对照表(适用于ODM协议)
D) 合作的期限
3)、若制造商与生产厂属子母公司,且所有产品的申请都只存在ODM/OEM模式中的一种情
1 / 5
况,则双方可一起出具一份通用的OOM/OEM协议,每次申请时上传该份协议。
4、关于合作协议中的其它要求见相关文件规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一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依CQC最新通知,相关CCC申请要求如下:
(一)按照派生处理:
ODM:
A.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完全一致(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不变),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改变;
B.申请认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基本一致(仅外观改变,不影响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
OEM:
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完全一致(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不变),仅申请人或生产厂或型号命名改变;
如果制造商和生产厂同时发生改变,则不能按照派生处理,需进行全项型式实验。
(二)、有关资料审核的要求:
2 / 5
1、ODM申请需补充提交的资料:
A.ODM协议(制造商联合声明):
制造商双方签章的安全质量责任(包括合作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B.生产厂声明
ODM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完全一致的声明。(至少包含: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供应商及型号规格等信息)
C.原获证产品的全项检测型式试验报告及有效证书,如不能提供按照新申请处理;
D.此次认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对应关系/差异性,(包括其它相关信息的差异,如申请人等)
2、OEM申请时需补充提交OEM协议
制造商与现生产厂双方签章委托加工协议(包括合作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三)、ODM/OEM检测要求:
检测机构可用“转报告”的方式处理,必要时进行一致性核查或检测。
检测报告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
a) 样品描述及差异说明(包括与原获证型号之间、本次申请各型号之间、申请人/制造商/商标/生产厂信息等差异说明)
3 / 5
b) 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
c) 原获证产品的信息(证书编号,检测报告编号等)(证书号一定要准确,因为评定时要关联到数据库中,以便于以后的追溯)
d) 铭牌及必要的照片(对于外观有变化等)
(四)重要说明:
实验室需要向不作全项试验(转报告)的申请人申明:
1、 以OEM申请:不需全项试验,要查厂(工厂有相同类别,但制造商不同需要查部分要素);
2、 以ODM申请:
1)不需全项试验及查厂,但不同的制造商产品不能分别变更,原获证产品的关键项目发生变更时(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ODM产品必须随之变更,相互之间全部关联,一个有问题需要暂停将全部暂停;
2)只允许ODM产品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内容项进行变更(如仅申请人或制造商名称命名方式或地址变更,商标或型号命名方式变更);
3) 不允许以ODM方式生产的获证产品为基础进行扩展申请。
4)是否属于ODM/OEM要看两企业之间(制造商和生产厂)原合作协议中产品的设计者是制造商的话,以后可以派生工厂(OEM),原产品设计者是生产厂的话,以后可以派生新制造商(贴
4 / 5
牌,为ODM)。超出这二者情况的不能按照派生处理。
5)以前的案子无法确定的,由原制造商/生产厂提供共同声明原申请是ODM还是OEM,按声明确定关系,以后一直按此关系,同一张证书的关系不能来回变化。
5 /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