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一)法治:所谓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一)政治性; (二)人民性; (三)科学性; (四)开放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颧攀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的提出,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三、准确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党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四、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
党的事业至土、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初统一的思想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第二章
第二章社会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二)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四)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第二节执法为民的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二)保障人权 (三)文明执法
第三节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三)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树立法律权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合法合理;(三)程序正当;(四)及时高效
第四节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二)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大局;(二)围绕大局;(三)立足本职 第五节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的体现在于能够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它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不断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程产物,其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设计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继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13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人无政府状态,既谈不上实现民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一)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制度。 其次,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第三章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一、科学立法; 二、民主立法;三、法制统一;四、体系完备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一、行政要合法;二、行政要合理;三、行政要高效便民;四、权责要统一;五、政务要公开。 第三节 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我们要按照“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深化对政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用科学发展观统筹政法工作,必须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政法工作,必须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入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和谐稳定,必须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在执法工作中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