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供货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说明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前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服务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供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根据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具体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有项目基本内容及采购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贷款设备文句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最终用户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甲方。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投资验收报告政府机构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合同规定保有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预览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单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圣皮耶尔县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章统一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所称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