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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4-06-21 来源:意榕旅游网
股票增值权年激励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股票增值权工具,以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 为外籍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元,为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5.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直接支付现金给激励对象,无需激励对象出资。

6.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7.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8.本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国资委批准,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指 以公司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对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计划 人员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股票增值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由公司支付的行权日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增值权的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获得由公司支付的行权日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指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指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时确定的,用于计算每股股票增值权收益的基准价格。 有效期 指 指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开始至股票增值权失效日为止的一段时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资委 指 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75号文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资发分配〔2006〕175号)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171号文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批和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外籍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 1.公司外籍管理人员

2.公司的外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股,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在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激励对象 万份的股票增值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万股的 %。

三、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

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人员类型 外籍管理人员 外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 人 合计 注: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姓职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占授予股票增值占目前总股名 务 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之日起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权日起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日起满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在相应行权期内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从授予日开始经过 个月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可在下表所列各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日按

照 %、 %、 %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期有效期至少为36个月)行权。 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行权期安排如下: 股票增阶段 时间安排 值权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五、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1.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获得行权日市场价格与该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收益。 2.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六、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6.1 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 6.1.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1.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1.3 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6.2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才能行权: 6.2.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作废处理。 6.2.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作废处理。 6.2.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在各批股票增值权生效的前一会计年度,以 年为基准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水平;

(2)在各批股票增值权生效的前一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水平。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公司选取了主营业务与公司相关的 家 行业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在业绩考核过程中,除非对标企业样本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不可剔除或更换样本。当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上述情况时,如需剔除或更换样本,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对应的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6.2.4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良好(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良好(A) 1.0 合格(B) 0.8 不合格(C)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C),则公司将按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当期可行权额度,由公司进行注销或作废处理。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B),则公司将按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当期未行权额度予以注销或作废处理。

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1 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股票增值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7.1.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7.1.2 配股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7.1.3 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7.1.4 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时,股票增值权数量不做调整。 7.2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7.2.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7.2.2 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7.2.3 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7.2.4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7.2.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7.3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行权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增值权会计处理

1.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并

于 年 月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2.股票增值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 年-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摊销费用(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本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提交国资委批准以及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行权和作废处理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行权和作废处理。

二、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增值权授予协议》, 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增值权授予通知书》,激励对象在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增值权授予通知书》。

三、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对其所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做作废处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2.股票增值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等。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4.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司交付现金给予激励对象。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4.1 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4.1.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1.2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2 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4.2.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2.2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2.3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股票增值权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做作废处理。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3.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分次行权,且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最高不超过本期激励授予时其薪酬总水平的40%。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水平超出上述水平的,超过部分的奖金不予发放。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1.1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1.2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1.3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1.4 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1.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1.2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2.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2.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1.3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2.1 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2.1.1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1.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1.3 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2 如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则其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中:

2.2.1 未获准行权生效的股票增值权自离职之日起原则上即时失效;

2.2.2 已获准行权生效的股票增值权在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行权,超过6个月未行权的部分即时失效;

2.3 如激励对象因主动提出离职或由于行为失当、发生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则自终止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但尚未生效和/或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2.4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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