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李东海
李东海 浙江良缘金属有限公司
摘要: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于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推动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很大的
支持作用,但也蕴含着风险。因此应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本文就从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分析入手,分析出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三农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学术界对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内涵界定。姜旭朝是最早关注和研究民间金融的专家之一,他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复旦大学张军教授对民间金融也有类似的定义:“一个非正规部门是指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以上对民间金融的界定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再细分的化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合法的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另一类是非正式或“非法的”,如合会、私人钱庄等。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及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
民间金融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正规金融逐步不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不能满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需要,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于是民间金融迅速掘起,表现异常活跃。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金融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非正规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
(二)民间金融的重要作用
1.民间金融是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
无论是国有控股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逐渐无法满足经济日益多元化的需要,这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了发展契机。民间金融机构所占领、面向的市场是国有金融机构忽略的市场,是国有金融重要的补充。民间金融弥补了国有金融的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信贷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改变了社会资金低效率的完全配置到国有经济的局面,提高了金融配置效率。同时发展民间金融又有利于建立合理的金融业竞争秩序。有助于构造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产权结构和促进原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系。
2.民间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去普遍存在。早在1999 年,我国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达53%左右,而其金融信贷占比却只有27 %。尽管近几年,我国国有金融机构从观念上打破了传统的经济支持“成分论”偏见,中央银行也出台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意见”,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在体制上进行了松绑,但是大型正规金融的信贷对象主要还是在城市的大型企业,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的信贷支持仍然明显不足。民间融资通过民间信用和亲朋好友的纽带与民营企业联系起来,借助亲缘和地缘优势能很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特殊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比较有效,再加上其手续简单、便利,为民营和中小企业顺利成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3.民间金融支持农村经济服务“三农”
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而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又主要办理存款业务,导致大量的农村资本流向收益率高的城市,造成农村的金融资源极度匮乏,这不仅满足不了农村普通人群的借款需求,而且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民间金融适应了农村的借款特性,主要通过亲情等血缘关系进行借贷,不需要借款人进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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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这种金融形式有效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极度匮乏满足农民贷款需求,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的发展扰乱了宏观调空。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分流了银行存款,加大了资金“体制外循环”,往往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执行,使得政府的宏观调空目标难以实现。
2.民间金融发展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国家信誉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都没有,民间金融机构为了吸收存款,不得不高息揽款,不得不高息放贷,因而其潜在的风险极大。民间金融倾向于“高息揽款、高息放贷”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容易造成信用危机。一旦民间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就会受损。
3.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融资机构仅限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一直是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认可。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民间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民间金融长期缺乏正规的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因此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不断会有民间金融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一旦民间金融案件发生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却采取不支持甚至是取缔的态度,而没有承担起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都制约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民间金融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由于民间金融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差别较大,在规模、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决策过程等方面有所不同,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当事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经营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并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或《民间金融法》等。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也正是通过这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而非只是简单地采取打击和取缔的办法。
(二)构建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放松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改革的内部压力,从而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关闭差的、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三)构建适合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 1.发展由民间资金组建的各类民营银行
构建民营银行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设银行法人机构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二是必须能控制住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三是政府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是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是银行应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是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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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建不同信用主体基础的民营合作金融机构
根据发达国家民间金融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合作信用社应广泛存在于广大的农村经济中和城市中小经济中,采取合作制的组织体制,合作信用社的资金应主要来自于社员,即资本金应全部来自于民间,用之于社员,体现互助合作的宗旨。合作信用社应当借鉴国际合作金融的经验,依照国际合作联盟所确定的,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入社、公开征集社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限制股金的报酬;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给社员等。
3.建立农村民间小额信贷机构
小额贷款组织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中国这样一个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国家,由于分散农户的细小规模导致过高的小额交易频率和风险,传统的商业金融无法追求到利润;而以“圈层结构”为基础,充分利用地缘人缘优势的小额贷款则成为满足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生力军。商业化小额信贷才是顺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额贷款公司)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简称贷款子公司)应该是发放小额贷款的主流力量,引导民间资金来发展小额贷款机构是顺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合理选择。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8-12.
[2]金军.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7 [3]林毅夫等.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4]刘坤炜.规范民间金融的一般原则[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
【关键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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