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王京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 要 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在我国公司中是很普遍的问题,本文先对中小股东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分析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现状,尤其是实践中存在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现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关键词 公司法 中小股东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王京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民法、公司法、房地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92-02 一、中小股东的法律界定
中小股东,也称少数股东,是指根据其股份上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能控制公司表决结果的股东。中国股权的特点就是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流动性差。一般集中于国家股以及国有法人股控制的股权,一股独大,再加上我国公司股东的实力差距悬殊,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无法联合起来与相对控股股东相抗衡。所以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存在着现实需要和紧迫性,应该受到高度重视。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大股东滥用其所享有的大股东权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因为表决权所限而无力反抗。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影响巨大的案件展示了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等一幕幕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情况,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或者自我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利
关联交易指的是大股东依照其所享有的控股权与其有关联的相关企业或者相对人以相对高与其他相对方的价格购入或者以相对低于其他相对方的价格卖出的交易。关联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自我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是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大股东恶意进行自我交易,势必会造成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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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股东操纵利润分配,操纵信息披露
利润分配的另一种说法就是分红,分红权是股东所应享有的权利之一,分红是中小股东进行投资的直接目的,然而大股东为了其获得更多的可得利益,利用其大股东所享有的控制地位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直接损害了小股东利益,间接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公开。然而这一部分,公司一般由大股东负责经营控制,信息披露也是由大股东操纵,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披露信息不真实,虚假夸大披露,中小股东为信息所骗,利益受损。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大股东少披露收入,多披露支出,这也将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分红权。中小股东分布不集中,信息获取不及时,其获取信息知情权严重受到损害。
(三)大股东不正当利用资金,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
公司的发起人通常为大股东,大股东利用发起人对资金的代管地位直接截留其所保管的募集资金,大股东如果不正当利用截留募集的资金,给中小股东的利益将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2007年末中捷股份,以及2010年的新黄浦等等都是大股东不正当利用资金使公司运营失败,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实例。
(四)大股东操控股东会及董事会,损害中小股东权利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依据其投资份额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根据其自己的意志所发表意见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故有的权利,单独股东权,共益的权利。公司中的股东会相当于人身体部位的大脑,对公司的总体运营起到统领地位。董事会相当于人身体部位的手,负责执行股东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中股东大会及股东会对重要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处分主要财产等实行表决制度。表决制度实行多数资本原则,即股东所享有的事项的表决力与其自身投资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大股东因其投资多其所享有的表决力大于中小股东的表决力。大股东在股东会及股东大会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大股东通常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在股东会中按照其自身利益方向通过大会决议,中小股东因为自身投资少,其影响力有限,其自身的愿望及要求在股东会中难以实现。 三、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需要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两方面进行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前防范 1.累积投票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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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06条明确提出累计投票制度,董事和监事的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并采用许可性累积投票制。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中都对累积投票制度实行了前置程序。累积投票制度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累积投票权行使前的准备,通常包括候选人的提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通知等。累积投票前置程序的设置有助于累积投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在董事和监事的选入上也应该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的前置程序。当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规定在大会召开前几日,意在行使累积投票权的股东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意愿,这样就容易更好的掌握投票信息。通过前置程序的完善,掌握累积投票的相关信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就能够集中,同时也能够防止累积投票制度被滥用。还能有利于中小股东有效的积聚力量,更好的体现出累积投票制度所要发挥的作用。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完善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这是新公司法的一项重大进步的立法。公司法对异议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的几种情形做了规定,但是有些概念还是过于笼统,概括不够明确,实践中也不易操作。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可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比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以便于中小股东行使其权利。 3.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股东知情权为固有权利,基础性权利,自益权兼具共益权,是中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本文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股东知情权:
(l)质询权的完善。质询权为股东固有权,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的行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这给中小股东行使权利无形之中增加难度,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股东质询的范围,便于股东行使其权利。
(2)查阅权的完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表。对于股东查阅权应相应适当设置不同的门槛,以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首先,对于涉及股东自身利益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只要提交申请即可行使查阅权,以确保股东的主人翁地位的知情权。对于此类文件,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
其次,对于属于商业秘密文件的保护门槛要相应提高,如果商业秘密泄露也会对股东本身的利益有所不利,但是同时股东作为出资人,对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享有知情的权利,所以对于此类文件的查阅的条件和程序要相对繁琐和复杂。公司法中规定,对于公司账簿,商业秘密级别的文件,公司股东只有查阅权,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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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引进专业代理人陪同股东行使查阅权。公司运营过程繁琐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特别是像财务会计账册,一般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缺乏专业性知识,即使是让他行使查阅权,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其实质权利不能得到根本保障。所以专业技术人员诸如会计师等的引进可以有效弥补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自身能力不足,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专业人士如果其泄露其所知道的商业秘密设置相应的惩罚制度,诸如吊销执业资格证,罚款及行政处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这样一来,既保障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的利益,同时又保障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4.引进限制表决权制度
限制表决权制度是指当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额度时,其超过部分的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限制表决权制度能有效地影响具有大股东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能限制大股东操控股东大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在表决权上的过分悬殊。虽然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关于此项制度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借鉴国外公司法对限制表决权的规定,然后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确立适合我国公司的限制表决权制度,以控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监事制度的完善
监事会作为公司运转过程中的免疫系统被引进到中国的公司之中,特别是上市公司,监事会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设立的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有效的监督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防止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机构的设置没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责,甚至是形同虚设。所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有待完善,对于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监事会成员中应吸收诸如会计,法律等相关的对公司业务了解的专业人士,职工代表以及中小股东的加入,这样以来,人员来源多样,结构避免单一。其次,建立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和人士任免独立制度。如果监事会成员的工资依附于公司财务,那么就无法真正的独立。
(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后救济
中小股东的事后救济即中小股东的诉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股东撤销之诉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或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中小股东权利时,中小股东有权于法定期间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 2.中小股东确认无效之诉
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或间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时,中小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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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怠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三人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控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利益归属于公司的诉讼。
4.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这是指当公司的继续存续已无法实现股东对于设立公司的目的,中小股东独自或者联合起来达到法定的份额标准时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容忽视。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及其公司法的完善程度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制度必将从不完善逐步发展到完善,以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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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静婷.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2). [5]戚枝淬.论中小股东权利的司法保护.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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