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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类型并认识其特点

2024-09-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第四章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类型并认识其特点

案例:

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1997年之前, 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 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 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 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 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8月17日, 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 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 之后, 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 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4月17日, 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 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 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 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004年6月1日, 经过再次磋商, 墨西哥放弃了上诉, 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 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 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 并同意在2005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 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分析:

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WTO体制的服务贸易中一直以来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电信业的竞争, 我国政府和有关电信服务企业还应努力熟悉GATS下争端解决机制, 勇敢面对潜在的一些争端, 争取使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应按GATS及其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革开放的方向,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完善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国际服务贸易类型: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是指涉及下列范围的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这些交易活动的具体解释是: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它是4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允许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投资

设立机构并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该机构的服务人员既可以从提供商母国带来,也可以从东道国雇佣。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酒店、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进口方允许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1.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2.国际服务贸易在总贸易中的比重在提高,但发达国家所占比重高于世界水平; 3.发达国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但亚洲发展速度最快; 4.其他商业项目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最大项目‘

5.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是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主体,但美国地位在下降;

6.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是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主体,发达国家整体比重在下降,但美国稍有上升;

7.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是国际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的主体,美国地位快速上升; 8.主要发达国家虽为国际服务贸易主体,但发展很不平衡;

9.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服务贸易集中在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发展很不平衡。

二. 第五章 通过案例分析把握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学习如何防范限制性条款的消极作用

案例:

2005年我国某省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项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对荷兰某公司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决定。”

试问:对这样的条款我方是否应该接受,为什么?

答: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 应责成美国史密斯公司应诉。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 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 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这 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 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 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 非,分清责任。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 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

证,一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 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答:2.这样的条款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七)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合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 %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已付、到付〕的提货单 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份; (3)原产地证明书 份; (4)装箱单 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份;

(6)CIF条件下的 〔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 %。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 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消极作用的防范:

1. 国际技术贸易国内法律的合理保护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保障。尽管已经经过修正,我国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现行法规仍存在立法形式过于单一、条款列举杂乱无序、所列举条款的效力区分不够、审批机关审批能力有限、有关规定针对性不强、缺少时代感等诸多问题。建议增设我国有关限制性条款的原则性规定, 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发达国家常常通过限制阻止发展中国家利用引进技术发展自身工业技术力量, 向发展中国家倾销陈旧或过剩产品。在处理上述问题时要小心谨慎,真正做到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利国利民的先进技术。(2)平等互利原则。坚持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双方受益;坚持交易公平合理,交易条件符合双方实际。(3)国家经济利益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是我方当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实践中, 应着重从提成费和合同期限两个方面严加把关。( 4)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原则。我们既要遵守国际条约, 也要密切注意其发展的趋势, 结合我国实际做出正确的决定, 以适应世界潮流。

2.在技术贸易合同的谈判中运用谈判的策略。国际技术贸易的谈判是非常复杂和艰苦的,它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要在谈判中占据优势, 争取主动, 取得最佳效果,就应注意谈判策略。谈判的策略主要有: (1)坚持平等互利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谈判的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益, 只有互惠互利才能达成交易。(2)保持良好作风, 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技术贸易的谈判中,出现尖锐的纷争,甚至陷入僵局都是再所难免的,这时,应运用真诚和轻松的谈判方法缓和激烈的争论, 维持双方对于所谈项目的信心,使对方感到你是一位真诚的合作伙伴。(3)制造竞争局面, 择优引进。当拟引进的技术同时有几个供应商时, 将几个客商都组织到谈判当中来, 使他们形成竞争局面, 从而降低他们拥有高新技术的优势, 迫使他们放弃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3..在签订技术贸易合同时, 我方要具体分析, 区别对一概拒绝。一般来说, 限制性条款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有损于受让方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条款,对于这类限制性条款, 受让方国家往往有强制性的规定, 禁止任何企业接受,因此这类条款也被称为强制性条款;另一类是对受让方有利有弊的条款,受让方国家法律未对其作强制性的规定, 如果利大于弊, 企业就予以接受, 反之则禁止接受,因此这类条款又被称为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

我国规定的七条限制性条款中有强制性的, 也有非强制性的。对于个别的非强制性条款, 经过分析和比较,认为接受后利大于弊的, 按照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 可以接受以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规定: 如果获得技术一方所属国家的主管部门认为,某项技术转让交易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对其国民经济利多弊少,则含有限制性贸易条款的技术转让合同,仍被认为有效。

三.第七章 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认识国际融资中的风险控制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实例较弱的民营企业,与日本三井住友公司签订了钢材出口合同,并由我国一家实力较强的钢铁公司担保,向H行申请打包贷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8月10日,按照信用证要求,货物应从2009年6月按月分批出运并限制在H行交单索汇。A公司并未到该行交单。后经了解到A 公司组织的货物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日方不接受货物,A公司暂将货物寄放在青岛港。总行要求该行立即控制货权,督促企业尽快内销,以归还打包贷款资金。3月底,企业将货物销售,资金部分回收。但分行为企业办理了1000万元100%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继续向下游企业采购钢材。打包贷款在改变了用途以后资金继续暴露在风险中。H行总行在第二天查知此事后朴,要求分行必须立即追回我行资金,否则严肃处理。 国际融资中的风险控制:

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数量及范围迅速扩大,对外贸易的主体将向多层次扩展,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将呈现出多样化且新业务不断推出,与之相应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亦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复杂性和专业化,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长和变化。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实现,银行的贸易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控制方法:

(1)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2)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应明确贸易融资属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融资客

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专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制定符合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客户评价标准,选择从事国际贸易时间较长、信用好的客户。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影响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因素相对很多,因此防范风险要求商业银行人员具有信贷业务的知识以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从而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

①做好融资前的贷前准备,建立贷前风险分析制度,严格审查和核定融资授信额度,控制操作风险,通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进行分析以及对申请企业、开证人和开证行的资信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不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②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结算方式。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首要责任。首先,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确定信用证的种类、用途、性质、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执行;其次,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资本机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并了解真实的授信额度;三是要及时了解产品价格、交货的运输方式、航运单证等情况,从而对开证申请人的业务运作情况有一个综合评价,对其预期还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诈目的有客观的判断;四是要认真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严格审查开证行和转让行的资信,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 ③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严格依法行事。应该加强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结合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找出不相适应的地方,通过有关途径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利益,减少风险。

④加强和国外银行的合作,共同争取新的客户,在目前众多国外投资者看好中国市场、对外贸易发展良好的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兴趣,与国外有关银行联手开拓和占领国内的外汇业务市场,共同争取一些在国内落户的、利用外资的大项目,多方面、多层次地拓展我国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是一项知识面较广、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业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我国开展这项业务时间短,目前急需既懂国际惯例、懂操作技术又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竞争,实质上是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竞争。因此,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应尽快培养出一批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法律等知识的人才。

首先,要引进高水平和高素质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术先进的特点,选择相关课题邀请代理行的专家作专题讲座,有条件的还可派员工到国外商业银行学习。

其次,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总结分析,及时积累经验,并有意识地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变化,培养对国际贸易市场的洞察力,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是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道德修养。

四是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员工识伪、防伪能力,努力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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