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名单见附件1)。
3、学部指定专人负责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购入。
4、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存放区域有专门标识。对进出专库(柜)的毒性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
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8、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9、对处方末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毒性药品处方当日当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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