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申请书3篇
协助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
XXX,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
XXX,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协助执行申请书 篇2
执行申请人:
刘长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4―1―8号。
执行申请人:
顾明胜,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D园8号2―4―1。
执行申请人:
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执行申请人:
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街650号。
执行申请人:
张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号1―4―1。
执行申请人:
于连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A园41号4―7―1。
执行申请人:
王明宝,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1217号。 执行申请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双岭街608号。 执行申请人:张学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大甸街491号。 执行申请人:王玉玺,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执行申请人: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
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村582号。 执行申请人:刘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执行申请人:
王兆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执行申请人:
胡万胜,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
团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中翠街151号。
执行申请人: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5―5―11―10号。 执行申请人:刘长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3―4号。
被申请人:
大连弘达百业集团。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6号4―3。
被申请人:
刘仁训,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新生街2―1―1号。
申请执行的要求:
根据〔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法院到大连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刘仁训与王玉珍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执行申请的理由:
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一、被告刘仁训与被告王玉珍与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在前述时间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大连市〔20xx〕大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根据上述判决,依法申请长海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
20xx年11月21日
协助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被申请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工程向申请人购置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工程,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于20xx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给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支付工程款进
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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