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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员工奖惩

2022-12-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 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使员工奖惩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主管部门:

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各项:

1、表扬: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2%,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2分。

2、嘉奖: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4%,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4分。

3、小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8%,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8分。

4、大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16%,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12分。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表扬。

1、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2、工作表现出色,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者;

3、关心集体,热心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者;

4、拾金不昧(三佰元以上),乐于助人者;

5、有工作或家庭生活事迹,可树为员工之学习榜样者;

6、技术考核成绩优秀者;

7、战胜困难、恶劣环境足为楷模者;

8、企业认为其他可以给予表扬者。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嘉奖。

1、服务尽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者;

2、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以使企业引以为荣者;

3、热心培训工作,成绩突出者;

4、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绩者;

5、及时抢修生产设备令生产不致中断者;

6、节省物料,有显着成绩者;

7、研究改善生产设备、加工工艺,有特殊功效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嘉奖者。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小功。

1、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

3、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5、遇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减少企业损失者;

6、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处置得当避免损失者;

7、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小功者。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验证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维护正义,并被社会认同的见义勇为行为者;

7、维护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大功者。

第九条、员工惩处有下列各项:

1、警告:每次罚款1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效扣2分;

2、申诫: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2%,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效扣4分;

3、小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4%,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效扣8分;

4、大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8%,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效扣12分;

5、开除:自公告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串岗、情节较轻者或初次违反者;

3、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或初次违反者;

4、检查人员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浪费物料,价值较小(50元以内)或积极改正者;

6、于工作时间内偷懒,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未发生不利后果者;

8、未履行交接制度,初次违反者;

9、未经许可擅自在企业内部推销物品者;

10、不尊重领导,态度傲慢,言语无礼者;

11、于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集众聊天或处理私人事务者;

12、未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迟到5分钟以上者;

13、身为主管督导不力或失察,情节轻微者。

14、下班后不按公司规定关闭电脑者;

15、上班时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防用品,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

16、上班时在生产区、办公区内吃零食或在禁烟区抽烟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申诫。

1、不服从上级指挥、教导,或顶撞、威胁领导,行为情节较轻;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作业流程,导致不利后果发生的;

3、于人发生口角或不服从公司处罚决定,在公司内无理取闹者;

4、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后果较为严重者;

5、上班时间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外出手续,私自外出,初次违反者;

6、无正当理由,对于本岗位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者;

7、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8、妨碍工作或团队秩序,情节轻微者;

9、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贻误工作者;

10、因工作上之疏忽导致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

11、未经核准擅自接见亲友或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12、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费公物者;

13、不按安全规定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14、搬弄是非,故意挑拨同仁不和者;

15、利用职权,刁难他人,致影响工作推行或本企业利益者;

16、对顾客给予不当允诺或轻诺寡信,致使本企业商誉或财物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17、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

18、其它应予以申诫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小过。

1、擅自涂抹、修改、损坏公司文件或公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50-500元以内);

3、由于工作疏忽,无意造成公司供应商资料、采购价格、产品图纸、客户资料泄密者;

4、不服从上级指挥,或顶撞、威胁侮辱领导,行为情节较重者;

5、言行不良导致公司声誉受损,情节、后果较轻者;

6、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7、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制造伪证,挑起事端者;

9、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10、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1、破坏环境整洁屡劝不改者;

12、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请假擅自外出旅游者;

13、虚报相关费用,情节轻微者;

14、考核部属不确实,有循私舞弊之事实者;

15、其他较为严重违规或造成损失较为严重者;

16、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500-1000元以内);

17、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损失或人员受伤情节较为严重者(500-1000以内元);

18、其他应予记小过之行为者。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大过。

1、因个人过失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1000-1500元以内);

2、在工作场所相互殴打或酗酒滋事,影响工作和企业正常秩序者;

3、不服从主管调遣而延误工期,影响公司按期交货者;

4、贻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1000-1500元以内)。

5、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情节严重者;

6、机器、车辆、仪器及其他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及部门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损坏并负全部赔偿责任);

7、因指挥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者;

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情节重大者;

9、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鼓动同仁跳槽致影响团队士气,妨害工作之进行者;

11、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损失或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者(1000-1500以内);

12、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企业制度,违反安全规定,情节严重者);

13、未经主管许可,私自接受供应商宴请者;

14、其他应予记大过之行为者。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分,或隐瞒违法前科者;

2、从事填报虚假资料、做虚假证明,欺骗公司者;

3、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4、对公司领导、同事或同事家属进行暴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5、煸动怠工、罢工或散布谣言影响劳资关系者;

6、故意泄露公司、客户机密给公司潜在对手,或私自向客户索取、接受回扣者;

7、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打架)或激烈争吵行为者;

8、言行不良,造成公司声誉受严重影响者;

9、假借请假名义,私自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者;

10、偷盗公司物品或他人物品者;

11、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情节、后果恶劣者;

12、玩忽职守,引起工伤事故、设备损坏、产品报废,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2000-3000元以内);

13、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损公肥私,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

14、经培训、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15、一年内记大过达二次者;

16、其他违纪行为适合予以开除者。

第十五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须按

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工伤费用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30%,直属领导赔偿10%,部门经理赔偿5%;

2、物品报废、呆滞物料、应收货款、经济赔款等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40%,直属领导赔偿20%,部门经理赔偿10%;

3、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六条、 员工奖惩,由各部门填写《奖惩建立申请单》并说明相关实事依据,提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依照规定条款审核奖惩事宜,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

第十七条、 本奖惩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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