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信息联络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探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念与方法,及时报道国内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动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工作动态和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反映会员诉求,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信息交流,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协会教培委)决定组建安全生产培训信息联络员队伍,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教培委将根据信息联络员所提供信息、稿件质量、时效性等情况,在《中国安全生产培训指导》或协会网站、协会会刊《中国安全生产》等媒体择优选用。
第二章 信息联络员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熟悉本单位情况,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培训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与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热爱信息联络员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敏锐的信息触觉,服务意识强。
第六条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第七条 熟悉电子化办公和网络通讯知识。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会员单位与协会教培委秘书处的信息联络与沟通,为《中国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协会网站等采集、传递、交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含照片、视频),宣传协会教培委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工作要求的情况。
(二)本单位或所在地区、行业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新做法、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本单位或行业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企业诉求;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四)所提供信息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图文并茂;杜绝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等应准确无误。
(五)每月向协会教培委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每年向协会教培委撰写或推荐稿件3篇以上。
第九条 报送信息一般采用电子文档、网络发送形式,并注明作者、信息来源及采集时
间。必要时可同时采用邮寄或传真形式发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信息。
第十条 信息联络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教培委组织的信息联络工作会议和活动, 对协会教培委信息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优先采用所报信息及本人撰写、推荐的稿件,被《中国安全生产》采用的稿件,按规定享有相应稿酬。
(三)享有参加“优秀信息联络员”评选资格,其所在单位可参加“信息联络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第四章 信息联络员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联络员由协会教培委会员单位推荐,经协会教培委秘书处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文并在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信息联络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所在单位要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并报协会教培委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联络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报送信息、推荐稿件任务,或者无故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教培委组织的信息联络员活动,或者提供、编造虚假信息的,协会教培委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要求,会员单位应予更换。
第十四条 信息联络员更换与补充后,协会教培委将在网站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联络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信息联络员及所报信息的管理。凡报给协会教培委的信息应经部门或部门以上领导核准;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结果由信息联络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协会教培委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优秀信息联络员和信息联络工作先进单位活动。评选办法由协会教培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获得“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优秀信息联络员”的个人及获得“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信息联络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由协会教培委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中国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信息联络员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教培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