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弄清“免、抵、退”就必须弄明白,这三个字的含义: “免”即是指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出口免征销项税 “抵”即是指应退的税可以抵减当期内销应纳的税额 “退”即未抵减完的部分国家退还给企业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免征销售环节纳增值税,还应该退还购进材料时的进项部分。但我们国家会计核算水平还不高,考虑到还有假账,错账等因素的存在,国家不可能直接按企业账簿上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退税。国家就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法,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一定的退税率来作为退税的标准。用这种替代的方法来作为退税的依据,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一般为17%)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企业又有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国内业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对出口退税,另一方国家要对内销征税,这样就可以两者相抵(相抵后的结果即为当期应纳税额)。
相抵后的结果如果是正数,这时就说明企业的出口退税已经全部抵减,企业当期应该按这个结果交税
如果是负数,则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负数的性质——是因为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还是因为出口未退的原因产生的。所以,要计算一个出口退税的限额,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小,说明刚刚计算的负数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销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出口应退的部分,这时,国家就会把出口应退的部分退回企业。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大,说明,应退的税有一部分已经抵消了,国家就只能按照抵减内销后的那个负数进行退税了。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分析:
当期的进项税额34万,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就是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可以退税(13%)部分和不可退税(17%-13%)部分。
这样,我们就把进项税额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是出口可以退税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出口不可退税的部分。对于这三个部分,前两部分都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第三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上是转作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所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必须在进项中扣除第三部分
即: 当期应纳税额=
内销100万×17%-(34-200×(17%-13%))=-9万元 中间的蓝字部分就是扣除出口货物不可退税部分 这样,结果是-9,我们就要来分析这-9的性质:
因为形成负数的结果,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当期进项大于当期销项(这个原因与出口无关,国家不会退这一部分的);第二种原因是当期出口应退税没抵减完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这样就要进一步计算,“免抵退税的限额”=200×13%=26万
这样我们比较-9万和26万这两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9万的应纳税额,是免抵退税26万的一部分,其余的(26-9=17万)部分已经在当期中抵减了内销应纳的增值税(“抵”),国家应将9万退给企业(“退”)。
假设我们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不是-9万,而是-30万,其余条件不变。 这样我们比较-30万和26万这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30万是由出口应退的是26万,当期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是(30-26=4万)两部分组成。国家会把出口形成的应退26万给退给企业,由于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只能留在下个月继续留抵。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3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48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限额=200×13%=26万元
(4)由于当期应纳税额=-48万元,故比较应纳税额绝对值和退税限额的大小:
应纳税额-48 =48万元≥应退税限额26万元
故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其余48万-26万=22万元留待下月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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