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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论文

2023-03-28 来源:意榕旅游网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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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构建与相关工作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必须转变观念,以新的视角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大力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文化遗产名录的编制、加入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等措施,都充分表现了党中央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和信心。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当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与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介绍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与分类;第二章节介绍了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背景、现状和和保护传承的重要性;第三章节给出了国外文化遗产保护上的经验做法与所作的思考;第四章节是我们小组所展开的调研内容;最后一章则是在借鉴了许多资料后,给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认识和方法。

【关键词】 文化遗产 留存现状 传承重要性 保护原则 保护举措 机制与体系构建 【正文】

第一章节

1.1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

“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是一个很不容易界定的词汇。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

从国际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遗产”,而是“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的相关公约中,如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用的都是“文化财产”。虽然在公约内容中也偶尔出现“文化遗产”一词,但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无具体的法律意义。1972年,“文化遗产”正式被国际公约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在那之后,在相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中,“文化财产”、“文化遗产”、“文物”等用语交替使用,但“文化遗产”的使用概率已明显提高。

21世纪以来,“文化遗产”已成为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主要用语,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等,都是直接以“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当然,迄今为止各国际组织起草的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都只是针对某些类别的文化遗产,并未涉及整个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要在某个国际法律文件中寻找出一个完整的“文化遗产”概念是困难的。值得一提的是,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段话:“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

方式的一种表达,经过世代流传下来,它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

在国内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文化遗产”一词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法律中使用的相对概念一直是“文物”。直到21世纪初以来,随着国际上“文化遗产”概念使用频率的提高,我国也越来越多地以“文化遗产”这个大概念来泛指原来的“文物”、“民间文化”等概念。尤其是2006年中国设立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以来,“文化遗产”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1.2文化遗产的分类及关系

文化遗产,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分类,文化遗产也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在国际法或外国法中,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文化财产”或“文化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物质文化遗产则被称为“文物”。而文物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制作时代的不同,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并可进一步按照朝代进行细分;根据制作材质的不同,可分为石器、玉器、骨器、木器、青铜器、瓷器、漆器、纺织品、纸质物品等;根据功能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礼器(大典、祭祀用品)、明器(随葬品)、生产生活用品、艺术品、科技文物、宗教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等。

现行《文物保护法》则根据文物的存在形态作了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其中可移动文物包括三大类: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部件如果被肢解,通常也作为可移动文物对待。不可移动文物也包括三大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结合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可以发现两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基本一致,具体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在2010年8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形式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表现为具体的物体,因此又被称为“有形文化遗产”;而后者则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等抽象形态表现出来,不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因此又被称为“无形文化遗产”。但这些区别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物质的因素,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非物质的、精神、价值的因素,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强调实物保护的层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强调知识技能及精神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章节

2.1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象征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如何对其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同时我们必须知道,一方面,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日益强烈;另一方面,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的事情亦大量存在,这样就出现了保护和开发、传承和利用等方面的辨析和论争。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遗产保护作为一个为多种学科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其自身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遗产的保护,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遗产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政令不一。

如一处遗产地往往分属多个单位管辖。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背景,各有各的靠山。互相掣肘,遗产遭殃。此外,地方政府官员及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泊,缺乏对这些文化遗产价值的定位和判断,结果导致许多文化遗产被随意破环、拆除。

比如说失控的旅游开发,旅游开发虽然在世界其他国家并不是对文化遗产构成侵害的首位因素,但是在中国,却成为文化遗产的最大威胁。失控的旅游开发,尤其是不合理的、违规的旅游开发,已经造成中国的遗产文化最严重的破坏。近年来,随着旅游业迅速发展,不少遗产地都出现了旅游设施建设过度、游人数量过多的现象,以及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的倾向。为此,不少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乃至永远失去了它们本来面貌。即使一些被认为是管理得比较好的文化遗产也存在不少严重隐患和潜在危机。如何避免大规模的建设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珍贵的文化、自然遗产的破环,并使自然、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是当前一项重大课题。 (二)所遭受破坏的综合原因。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提及文化遗产遭到破环的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分为两类:一

类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许多因素并不在人类的控制中,大多数属于“天灾”范畴,如;汶川、玉树地震等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另一类,则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破环,人类对此类破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完全是属于“人祸”,如: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危险;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随意摒弃等。 (三)管理与体制的漏洞。

管理上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和执法不严的问题,我国出台的《文物保护法》,不能完全覆盖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缺陷是破环遗产的行为得不到惩罚和警告。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如一个文化遗产往往分属多个单位管辖,各有各的利益,相互推诿责任,谋取利益。此外,地方政府官员及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泊,缺乏对这些文化遗产价值的定位和判断,结果导致许多文化遗产被随意破环、拆除。 (四)在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

部分文物保护部门还存在着保护不力甚至监守自盗的问题。如某著名陶都的陶瓷文物出现了有档案无实物的离奇故事,某道教遗产地的明代石坊上的道教石雕构件被盗而竟无人知晓某屿世界遗产地主管部门擅自改变遗产地规划保护所确定的性质,某些遗产地管理部门的个别领导人,只关心自己的腰包能否鼓起来,无视遗产地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随意层层转包从中渔利。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之上的影响,新形势下,无视文化遗产的破环和流失。大量的古建筑被推到、古老的城墙贴上了现代化的瓷砖、历史街区铺上了沥青马路-----文化遗产一件件的被损毁,为了追求现代化都市的形象,片面重视经济效益,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相对看轻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文化遗产保护,甚至视其为发展的绊脚石,而置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于不顾,在资金和技术上的扶持力度相对薄弱,或者说明显滞后于遗产保护实际要求。

(五)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 (六)理论和实践严重脱截。

在保护对象上,存在着重物轻人的问题。技艺性文化遗产的活载体迅速消失,许多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的匠人正在悄然离去。传统工艺的传承问题正在成为当代绝学。技艺性文化遗产的载体有二,一是掌握着传统技艺的人,一是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由于急功近利的价值观的影响,传统技艺除少数与旅游产业的发展结合者生存状态尚好,个别遗产如京剧、昆剧,由于国家的政策扶持日子尚可过外,大量的此类遗产处境都岌岌町危。

我国目前技术性文化遗产消失速度惊人,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老艺人正在老去,技术面临失传。传统工艺不仅需要掌握传统技艺的人来传承,更需要学术界加以理论总结,以期进一步以理论来指导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个别的文化遗产由于被评为世界文化物质遗产,得到重视和保护,但是还有大量的文化遗产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2.2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难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中的一个种类,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称的。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点体现为,它的载体是有形的实物,是一种物态的文化资源形式,容易被人们感知、察觉,因此,人的行为(保护抑或是破坏)作用于它的效果也很明显,保护工作相对容易开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集某种独特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丰富的想象力、文化意识为一体,扎根于某一地域人们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托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技艺等为表现手法,并以口传身授作为链条得以传承。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的抽象性或称无形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俗文化、传统饮食、传统工艺,我们无法描述它的形状、大小、颜色,而只能去感受、欣赏和品味,使得对它的保护行为因没有具体、实在的对象而变得虚无缥缈或游离不定。心理学

研究表明,人们在进行某种行为之前,总会存在一定的动机,动机往往源于人们的某种需求,当有一定的激励力量作用于这一动机时,人们便会进行某种行为󰎀󰏙种行为对于人们需求的满足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对它们的需求或动机具有潜在性,并且很难被激发出来,所以导致人们忽略这种需求或动机,表现在实际生活中便是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漠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易察觉性导致人类作用行为的中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决定了人们很难予以格外的注意和重视,甚至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彻底遗忘而使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缺乏连续性。这种行为的中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保护的完整性恰恰是相悖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所需条件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具备这种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想得以延续,有赖于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一是依赖于主体上的人,包括人们的重视程度、专业的人员、开发人员执著的研究热情等;二是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物质条件作保证,包括资金、技术条件。加之保护开发一般不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使得人们缺乏开展这项工作的动力。 这些特性蕴涵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困难性。主要表现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只做静止观察,忽视生命活态;或只看直观表象,忽视深层底蕴,等等。结果是行动的失误:有的保下枝干,丢了根基;有的得其形表,失却神魂;有的则留驻孤影,家园难寻。这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显得任重而道远。

2.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及意义

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必须转变观念,以新的视角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和民族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战略资源,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且对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纽带,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提升国民道德素养,激发国民爱国主义情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精神力量。

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中华文明的传承,而且直接关系民生幸福。人民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传承者。从远古到现代,从蛮荒到文明,中华民族史上千千万万的文化遗产,无不浸透着人民的创造与智慧,无不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血脉相连。只有让人民群众更充分地享受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更广泛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才能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肩负起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重任。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然而,由于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善,我国的公共资源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大规模的侵掠和破坏。这其中,我国公共资源最珍贵的部分——国家文化遗产资源受到的威胁也最为严重,而且有加剧发展的态势。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上述只是已经申报成功了的世界文化遗产,还有许多珍贵的正在申报或者还没有申报的文化遗产,更需要我们的关注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使得许多珍贵的遗产遭到了破坏。然而让我们触目惊心的,不是时间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侵蚀,严重的却是人为性的破坏,损毁世界文化遗产本体的事件屡有发生。下面则是两个我国世界文化遗产遭到人为性破坏的具体例子。

其一,人为性破坏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例如:自安徽西递、宏村开始申报世界遗产以来,在这两地发现的私拆乱建问题共73处。在西递村查处的37处违章建筑中,以营业为目的的有17处。在宏

村查处的36处违章建筑中,以营业为目的的有16处。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长,居民实际的住房需求与古村落保护发生矛盾,为解决基本的人口居住问题,出现了在原本规整的院落中加盖、分割传统民居,以及使用大量新构件而破坏文化遗产历史风貌的现象;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在古民居中的居民迫切希望改善居住环境,因此对古屋进行改建,甚至拆除另建新房。上述几种破坏行为在许多的世界文化遗产地大量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损害了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二,世界文化遗产地“孤岛化”现象严重。景区外围违反外围保护地带的要求,商业化、城镇化现象严重,从而造成景区与外围形成的“孤岛化”。在我国,文化遗产地“孤岛化”现象早已存在且相当严重和普遍。例如:承德避暑山庄(与外八庙),由于城市用地的急剧膨胀、工业迅速发展和种植业、牧业的不合理发展导致风景区外围森林景观衰败,武列河水源骤减,山庄内山泉枯竭,昔日“自有山川开北极,天然风景胜西湖”的避暑山庄,终于沦为现代城市所包围的“孤岛”。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的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中国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如今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成为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成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第三章节

3.1国外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上值得我们思考借鉴的事例 (一)意大利

在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民间社团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民间组织很多,各协会组织之间功能有所区别,有的负责保护,有的负责评估,有的负责策划,有的负责学术研究。除上述各人行为外,企业也常以赞助或成立基金会的方式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给予积极支持,而国家则通过减免税方式,在经济上给予一定鼓励,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的筹集上呈现出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法律上对这些社团组织的工作也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凡涉及到已经列入保护范围之内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拆迁、重建、修缮等事宜,地方政府必须征得当地有关社团组织的同意。这些社团组织定期举行联系会议,讨论施工许可证发放问题,同时写出社团组织意见书并呈报申请者所在地方政府及文化遗产部,供有关部门参考。这些社团组织还努力将市场机制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通过旅游开发,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经营,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 (二)法国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虽然绝大多数成员属专家学者,但相关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相关团体负责人以及民意代表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古迹信托”在过去的20余年中,较好地完成了对各类古迹的托管,除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全由“古迹信托”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

法国平均每年接待外国游客7000多万人次,是世界第一旅游大国。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对我们有着许多借鉴的价值。下面我们分别来认识下巴黎圣母院、罗浮宫博物馆、埃菲尔铁塔、凯旋门、凡尔赛

宫的保护措施和传承方法。对于巴黎圣母院,保护措施有:政府投入巨大资金;政府支持建立的“历史性建筑修复研究实验室”;根据各部分修造年代不同,不同时期又分别经历过不同程度的修复,为圣母院全面检查之后,确立了各部分修复工作的先后顺序和具体办法; 修复计划已排满未来15年。传承方法有:同名书籍的出版,同名歌舞剧的表演。二、罗浮宫博物馆,保护措施有:限制博物馆开放的时间。传承方法有:展览历史珍宝。三、埃菲尔铁塔,保护措施有:在倾斜铁柱上按照一定间隔安装减震器,防止电梯的滑落;内部安装传感器随时确保活塞管没有脱离轨道;人工油漆,先用砂纸打磨钢架,刮掉老化的漆皮,再刷上底漆;传承方法有:把铁塔视为巴黎的标志,是法兰西民族精神的象征。四、凯旋门,保护措施有:对建筑进行清洗;传承方法有:在此举办隆重的庆祝活动。五、凡尔赛宫,保护措施有:政府投巨资对此进行维护和修缮,基本上重现了当年的辉煌;传承方法有:作为历史博物馆对公众开放;法国总统和总理多次在宫中和花园举办外事活动。

总而言之,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法国历史性建筑的保护和维修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由文化部统一管理。文化部预算占政府预算的1%,其中10%用于历史性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同时,国家对文化遗产的维护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而且,维护文化遗产的手段科学,都是用上最合适的保养方法。在传承文化遗产方面,人民都是热爱自己的文化遗产的,并且把握机会去了解它。同时,国家也高度重视文化遗产,大力宣传以提高它的知名度。

借鉴法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我们可以反思到以下几点:首先,端正心态。我们还是缺乏一种对于历史、对于文化发自内心的热爱和敬畏。在许多人眼里,文物古迹唯一的价值是商业价值,是能吸引多少游客,能创造多少收益。真正尊重历史、热爱文化,就必然会把祖先的馈赠视为无价之宝而倍加珍惜,这种态度决定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否则,哪怕是稀世珍宝,在不懂珍惜者的眼中,照样弃之如敝屣,一钱不值。然后,加大投入。我们政府对它的投入力度远远不够,文化遗产都是需要进行一定时期的维护的,所以不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我们就无法对它进行长期的很好的维护工作。接着,制定计划。只有当我们对整个维护计划安排得既详细且长远时,我们才能对我们的维护工作胸有成竹,才能使每一个维护工作都行之有效,才不至于浪费每次的努力。接着,科学手段。在对文化遗产进行维护时,方法的科学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方法不科学,造成的只会是金钱的浪费。只有当我们真正地对我们的文化遗产进行了深入地了解时,我们才能知道它缺乏什么样子的维护,然后我们才能进行科学地维护。而且结合现代发达的技术,我们完全可以很好地把握我们所要维护的文化遗产的需求。最后,传承文化。我们的文化遗产,首先需要的是我们对它的了解,对它的热爱,只有当我们都了解并热爱我们的文化遗产时,我们才能把它传承给我们的下一代,才能向其他国家介绍属于我们的文化,让它为世人所知道,为世人所景仰。在生活中,我们的庆典,我们的节日活动,甚至外交活动都可以在这些重要的地方举行,这样不仅让我们可以更加的了解它,也可以让我们更加的重视它。总之,文化的传承需要的不只是一个人的努力,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热爱与传递。因此,与其羡慕埃菲尔铁塔的天价,不如回过头来审视一下我们自己是如何对待历史遗产的。我相信,一个全民族共同守护、视如明珠的古迹,其价值绝不会低于历史并不那么悠久的埃菲尔铁塔。 (三)英国

在英国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中,所招募的会员一般都是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士和热心人,也有不少老宅的所有者。这些协会一般只有少量专职人员,绝大部分都是热衷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志愿者。与美国文化遗产多保存在私人手中的现实有关,政府中只有国家公园司一个单位直接介入古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社团民间组织涉及的领域更多。这些民间社团组织的基本职能包括:教育国民增强文物意识,接受重要文化遗产及遗产地的馈赠,对文化遗产及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早在1975年,美国博物馆中个人工作的57%是由6.22万人次的志愿者来承担的。1991年,美国共有博物馆志愿者近38万名,是当时全美博物馆正式员工数量的2.5倍,这些志愿者共为美国各类博物提供了205亿小时服务,创造的经济价值约合1760亿美元。

3.2国外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也需要国内不断地学习与借鉴

(一)合理的投入机制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长效的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证。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给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价格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投资。据统计,1999年来自社会捐助款达23亿美元。在英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也是经费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志愿人员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房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在保护资金的具体投入与运作方面,英国政府授权各种团体负责实际运作。由于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担责任不同,各保护团体获得的政府拨款也不同。同时,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仅在官方,而且在民间也有相应的保护组织,主要有由环境部所规定的5大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由于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以上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遗产保护的投入也非常重视。如印度每年国家投入约合3.1亿元人民币;墨西哥每年国家投入约合14.2亿元人民币;埃及旅游点门票收入的90%上交国库,再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政府每年用于伊斯兰古建筑的保护经费约合5000万元人民币。 (二)完善的保护体系

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指科学、高效、精简、完备的管理网络体系,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世界上最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的意大利,建立了多层次的历史城市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保护机构网络。意大利历史城市和古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文化遗产部负责,各大区、市则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罗马,市政府下设有相关办公室对全市、历史城市区、发展区、文物古迹区和古建筑区分别规划管理,其中罗马市设有总体规划办公室,负责全市总体规划,重点是全市的生态环境、城市交通干线、地区城镇的发展。罗马市历史城区建筑保护办公室运用微机系统对历史城区的街区保护、建筑维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进行 全面管理。罗马市郊区办公室组织管理郊区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郊区各小区的配套建设,负责重点小区改造规划的实施。除了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外,意大利还有一些保护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民间团体,如“我们的意大利”在全国有200多个分会,2000多个会员。该组织在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护遗产、社会宣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国除了国家和各城市设立有专门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机构外,各类受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也分别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国家公园系统由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将全国50个州划分为7个大区,分别管理全国200多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园,每个国家公园都是独立的管理单位,公园的管理人员都由总局直接任命、统一调配,直接对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所有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统一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的丹佛规划设计中心全权负责。澳大利亚对大堡礁的旅游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严密的计划,主要有分区计划、地点计划、管理计划和25年战略计划。这些计划从空间上覆盖了整个遗产区域,并对敏感地带和关键地点给予更细致和特别的管理。在时间上,除重视日常管理外,还注重战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可持续性,而不仅仅看重眼前利益。这一系列的计划成为大堡礁旅游管理各项工作的指导,保证了整个旅游管理过程都贯穿了对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实现。

作为我国近邻的日本,在保护历史文化体系中的成功做法颇值得我们借鉴。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共同负责。与文物保护直

接相关的事务归国家文部省文化厅,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事务归国家建设省城市局。为了给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日本的国家公园由环境厅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联合管理。国家公园的管理就是与公园的其他用途使用者达成某种程度的合作,通过合作管理体系来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日本的国家公园建设往往是由政府与私人合作进行。一般情况下基础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径、野餐地、停车场、野营地和厕所由政府负责建设,而能够收费的设施如客房和交通设施则由私人投资兴建。

(三)科学的保护理念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观念,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结合、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分区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用。在美国就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之分,不过国家公园局与州立公园的联系很弱。但州立公园确实起到了减轻国家公园旅游发展压力的作用。日本则根据《自然保护法》划分为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地区自然保护区3种类型,根据《自然公园法》,又划分为国家公园、国定公园和地区性自然公园3类。q9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公园,就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分成4个开发区,第一区建有旅店、饭馆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车条件;第二区仅有简单的旅店,停车场减少;第三区仅提供野外宿营地和简易公路;第四区仅有人行小道和简单的营址,这样极少数的游客才能到达第四区域,即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区域。同时各个区域的划分和管理措施也随时变化,不断调整,例如有的地区在开放一段时间后,又实行半封闭半开放。

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常见手法之一。意大利把文物保护分成4个等级:第1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和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2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对此稍松一些,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3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增加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级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这样,国家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如法国、韩国等国都十分注重保护和弘扬本国的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吸引公民自觉加入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列。英国同样十分注重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旅游业十分发达。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也一样,积极发掘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旅游,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会,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为普遍的传统活动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时令风物,仅东京的焰火大会,每年都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

此外,国外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旅游设施与生态系统相协调、引导健康旅游行为,避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马来西亚的古那穆鲁国家公园和尼亚国家公园的接待设施都是二层的传统民居建筑,它们的高度都低于当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调大多是木色,采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许多建筑是依生态环境有序而建,因此许多古树和名贵林木并没有因建设而受到破坏,在公园内没有建筑物是用水泥和石块构建的。在澳大利亚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在新西兰的卡巴提岛,游人在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相关知识培训,然后洗澡消毒,不许自带食物和背包,上岛后的行为须举止文明,岛屿上也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当游客离开时,可见到这样的标识牌:“除了你的脚印,什么都别留下”。 (四)完备的法律保障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经验表明,遗产保护法律先行。国外普遍采取的方法是不仅立法保护,而且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同样完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法国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

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1930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古建筑法》,对于保护古建筑做了具体规定。1967年英国制定了《城市环境适宜准则》。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1962年,德国还进一步制定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规。与此同时,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意大利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成片保护,房屋拆迁、维护必须依法,不得擅自修缮。俄罗斯立法规定世界遗产区域内不准乱拆乱建。

188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颁布了国家公园行政法令,现已有6部与保护国家公园相关的国家立法。其中在体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遗产部法》、《加拿大国家公园局法》;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有《遗产火车站保护法》。1972年,我国台湾省也 通过了《国家公园法》。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遗产保护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堡礁海洋公园法》(1975)是关于海洋公园的基本法,其法规为海洋公园的建立、看护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兰州政府制定的《昆士兰海洋公园法》(1990),对邻近海域的保护提出了补充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大堡礁的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环场管理消费税)》(1993),《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一般环场管理费)》(1993)、《大堡礁地区(禁止采矿)条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园(水产业)条例》(2000),《环场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等。澳大利亚关于大堡礁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风景区,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都市计划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16项国家法律,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日本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法规由国家环境厅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准国家公园适用的法规仿照国家公园的标准,由国家环境厅、都道府县制定。196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德、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都颁布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四章节

调研实施

1、调查背景:

从2000年开始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掀起前所未有的高潮,而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强各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重视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江南地区作为一个文化较为集中的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如火如荼中进行。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直接关系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落实。

2、调查目的:

就本次对吴江区市民展开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去思考公众,政府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三者关系。并从中折射中国文化保护遗产问题存在部分的问题。

3、调查团队: 南京邮电大学调研小组 4、调查时间:

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11日 5、调查对象:

吴江区市区居民(问卷调查) 6、调查方式:

A、问卷法:分区地点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是随机抽样对吴江市民当场发问卷填写,并当场

回收的形式。

B、观察法:对吴江部分景区现场观察,例如是否存在乱扔垃圾现象等。

调查中共发放问卷56张,实际回收问卷50张,实际回收率89.3%。为了使得数据更加科学可信,我们随机抽取了30份问卷统计。

同样我们也通过自己的观察,了解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 (一)得出问题: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常识普及率平均为61%;吴江市文化遗产现状了解度平均为70%;第三部分对学生开展文物保护活动的态度支持率96%,对文物保护的态度认为应该保护100%。我们发现,公众都支持文物保护,支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可见公众对文化遗产的重视性。而公众对文化遗产基本常识,吴江市文化遗产现状了解却没有预想的高。

问卷分析结果详解:

题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回答的选项 A B C E F G 14 9 14 3 3 8 4 15 8 3 10 5 12 14 0 0 13 8 15 7 9 15 0 0 — — 13 8 — — — — — — — 9 — — — — — — — 13 — — — — 注:第7题的A对应有意义,B对应无意义,C对应无所谓。第8题的A对应保护,B对应不保护,C对应无所谓。

(二)对于本次调研而言,我们从问卷中得知:

仅仅有56℅的居民文化遗产存在形式完全了解,意味着有44%的居民对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模糊不清。60%的居民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原则了解。 对于吴江市的文化遗产完全了解的只有75.3%, 说明了,有24.7%的吴江人对吴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亟需加强。而通过对吴江历史调研时,我们发现70%的人了解自贡历史发展,这点也是值得我们欣慰的。

最后,我们发现96%的人支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而我们通过在吴江市成长的经历,政府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不够。而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态度的问题,100%的被访者都认同,这点也非常值得我们欣慰。绝大部分公众都支持保护文化遗产。

这是我们调查问卷得出的具体数据,虽然问卷设计不尽全面及调查方法不尽科学,但是,我们确实可以从数据的分析中得出:

公众对于文化遗产基本常识了解有欠缺,而作为本地人对本地文化遗产了解也不足够,值得欣慰的是绝大部分人认同文化保护,乐意接受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获得难过。我们不仅反思,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热情如此高涨,为什么对文化遗产却了解这么少?我个人认为,是政府主导方面不足,宣传及重视不足。 分析结果详解:

中国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58 个缔约国之一,1987 年以来,中国已有23 处历史名胜

和自然景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目前中国政府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问题持谨慎态度,在文化遗产方面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对自然遗产方面提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方针2。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可谓不遗余力。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公众与政府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角,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双向推动向前,犹如马车两个车轮,缺一不可。例如缺乏公众参与,政府虽费尽心力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濒临灭绝中抢救出来,但其拥有者却只知日用而不知其珍贵, 对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表现了难以想象的疏远和冷漠。缺乏政府主导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不可想象。而自贡市拥有两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的调研中,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都绝对赞同,热情高涨,非常乐于参与文化保护工作。但是热情高涨却非常奇怪,对中国文化遗产基本概念了解不足,甚至作为自贡人,对自贡市文化遗产,历史了解却没有期待的高。公众,政府,及文化遗产是三角关系。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热情高涨,而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力物力投入不遗余力,而三角关系却没有良性互动,原因在于政府与公众之间出了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是政府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不足。

纵观澳门“文物大使计划”,可谓一次政府向以中学生为主的青少年推广认识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尝试,此项活动的主要特点在于贯彻了一种自上而下方式和自下而上方式相结合的新政治策略,来进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推广工作。与以往那种仅靠政府、专家倡导和管理的单向、单一模式相比,这种双向、互 动的新型模式使传统意义上文化保护工作者的范畴由政府官员、专业人员扩大到普通公众的范畴,并且由于将发展对象定位于城市中最具有活力和影响力的广大青少年学生群体,从而保证了整体计划得以顺利开展和成功实施3。政府主导,公民参与,同时在2005年,澳门成为中国的第31个世界文化遗产地。

我们再看看欧美发达国家是如何保护他们的文化遗产。法国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当巴黎的民居即将面临毁灭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1984 年法国设立“文化遗产日”,是最早提出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美国除了国家重视外,全国有众多的基金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在学校设有“保护我们的历史”等课程。日本以居民、自治体为主体,以历史保护为重点,营造社区保护环境。韩国大众对文化遗产非常偏爱,民间文化大多数在各种各样节庆中得到保存和发展4。而在自贡市出现了政府大投入去保护文化遗产,公众也非常乐于参与保护文化遗产,而公众却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文化遗产,什么是文化遗产。这不仅仅是自贡市在对公民教育宣传的不足,这更是中国不少城市地域对自己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块诟病!

我们不难想象,某些政府为了经济效益,为了提高GDP总量,为了开发文化资源而开发文化资源,却忽视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缺失。却忽视了自己实实在在的文化根源。这种快餐文化无疑是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没落,是我们当代保护文化遗产的一种悲哀。难道我们要留给后人的就只有四川话?只有高楼大厦?只有我们的盐井?腰包鼓了,完全没有归属感,人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历史是怎么来的。问题是腰包未必会因为文化遗产开发而鼓起来。

第五章节

5.1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要原则 (一)本真性保护原则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上个世纪60年代“本真性”(也可称为“原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

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这就是说,本真性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和财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坚决反对那种混淆真伪,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动机。尤其是反对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我们还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假活动,如有些人把民间口头故事的简洁和单纯美,误认为是单调枯燥,随意地添加些情节或内容,人为地把故事拉长,使一些民间文学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伪难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得不到保护和传承。事实证明,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整体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因此,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只保护其中部分技艺,是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生态环境。譬如,要保护民歌演唱传统,使之流传下去,只是整理歌词、录音、录像是不够的,必须设法保护民歌演唱活动最基本的生态环境,只有坚持活态保护,才能使之继续活在民间。再次,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我们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当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文化传统。 (三)科学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更新,不可能一成不变。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即客观地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同时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演化规律,实行活态保护,不能人为地将其“化石化”。以文物的博物馆式保护方式来保护,也不能以违背其自身演化规律的方式人为地改造,促使其脱离自身轨道去发展演变,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基础和文化神韵。

坚持科学保护原则,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保护工作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要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还要尊重不同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宗教信仰,在保护他们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关系,既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光大,又能利用文化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

保护,避免“人亡艺绝”的事件和“人间国宝”的消失。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抢救”是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农耕文明正在迅速瓦解,传统的民间文化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全球化,西方强势文化畅通无阻地扩散,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商业行为的侵蚀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无数珍稀罕见的民俗技艺和民间文艺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器物正在毁灭。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1982年我国有文字记载和演出活动的剧种尚有394种,但目前能演出的仅剩267种,有些剧种只有一个专业剧团在支撑着。民间剪纸、年画、皮影、傩戏等民间艺术随着它们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日渐式微。与此同时,过去搜集整理的图文资料、音像资料也面临着“再度抢救”。因为,有些图文资料已开始霉变、虫蛀,多数录音、录像带开始脱磁、变质。为了使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减少因抢救与保护不及时而造成的遗憾与损失,我们就要坚持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5.2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理性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从申报文本中可知,既要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又是频临失传亟需抢救的项目。 (一)多方位的传承

要具有上述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就不是一个单项的传承,要传承历史、传承文化、传承艺术,这些传承虽然有相关联的方面,但毕竟是各有其特色的,需要一一传承,并不是容易的事。传承历史,起码要对其历史有全面的了解,并分析其历史形成的诸方面原因,以便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并分析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以利于今后的传承。传承文化,要对项目自身的文化进行研究,有何特色,是怎样形成的、演变的,含有什么样的文化特质。传承艺术,要对项目艺术特色进行分析研究,与其他姐妹艺术进行比较,思索如何传承和发扬光大。对这些基本的传承都要有个理性认识,才能真正做好保护和传承,才能传承和创新。这是个系统工程。

比如,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历史起源最迟于明代,发展于清雍正、乾隆年间。根据传世实物来看,有明代嘉靖十五年(1536)刻印的《皇明一统地理图》,万历二十五年(1597)刻印的《寿星图》,清代雍正十二年(1734)刻印的《姑苏阊门图》、《三百六十行》,乾隆五年(1740)印制的《姑苏万年桥》等,以反映苏州市井生活的作品居多,并形成了独特的风格,被称为“姑苏版”年画,得到广泛流传。 (二)抢救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频临失传,亟需抢救,因此其传承又具有紧迫感。时不我待,我们面临着再不传承将来不及的危险。一是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个项目只有一名或少数几人,且大都年事已高,再不及时抢救,的确有人亡艺绝的可能。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时日,不抓紧传承,很可能完不成抢救。

只有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地传承下来,才能根据时代的需求,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活力。而抢救性的传承是首要的和必要的。不能只知皮毛,就急功近利想创新,那就成“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画虎不成反类犬,结果成为四不象。所以要从根上传承,首先将能抢救的先抢救下来。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面临的重任是抢救性的传承,而不是创新型的抢救。

对待文化遗产,首先就是原式原样保护,不要改变其技艺和形态,更不要急于创新。只有当传承已成为事实,传承获得了原汁原味的成功,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创新。因为此时的创新已有了浓厚的基础,有了功底,厚积而薄发,这样的创新,才不会变味,也不会影响传承的成果。不能认为“文化遗产本来就是不断创新的,今天同样可以创新,而且必须在创新中才能保持其生命力”。这句话应该修正为:在历史的长河中,文化遗产是在不断创新中保持其生命力的。但是“当前”重要任务是完整地予以传承,“明天”才可以创新,而决不是“当今”。所以说“今天同样可以创新”,在时序上有问题。千万不能误解传承与

创新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将其对立起来,成为争论的问题。我们很多所谓的创新常被人非议,问题就在于继承都没做好就要搞创新。因为继承是要下苦功夫的,而稍有变化就算是创新了,显然一难一易。没有基础的创新,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反而影响了创新的声誉。

我们既要刻不容缓地进行抢救性的传承,也要有长期规划,分门别类有计划地进行,根据不同项目、不同现状、不同条件,进行抢救。就是要有全局观念,宏观把握,统筹兼顾。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抢救性传承。如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继承,就要抓紧对传承者进行录像记录,录下真实、生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精湛的技艺、最原生的状态,同时进行文字记录,记下历史、文化、技艺、艺术的过程,适当进行归纳总结。保存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材料、物质结构、物质成果,以便今后传承中有可以效仿的实物样本,有参照的基准,有研究的余地。这些也属抢救性传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三)传承因项目因人而异

传承也不排除有的项目仍以单独拜师进行传承。这是因项目、因人而异操作,以有利于传承为目的,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因为有的项目在一起工作,会互相影响别人,不适宜集中传承;有的传承人有自己的习惯个性,不喜欢集中在一起工作,喜欢单独钻研和传承。这是因项目、因人而异的一个方面。 另外不同的,如苏绣技艺,在苏州范围,学习掌握苏绣技艺的人不在少数,而且在某些地区如镇湖还相当普及。所以苏绣技艺的传承,正如苏绣大师顾文霞所说的,是培养研究生、博士生那样的传承。即在苏绣艺人中挑选有良好刺绣基础、有培养前途的技艺人员,进行精英培养和尖端人才培养。这样的传承,要进行理论的系统学习,进行历史的分析研究,进行技艺的全面钻研,进行高超技艺的传承和创新开拓的探索,实现艺术的攀越。 (四)采取必要的传承措施

传承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政府的有力支持,资金的有力支持,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因为这是前人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有责任要保护和承传下去,应该尽一切力量支持传承工作,采取必要的传承措施,形成一定的机制。

政府的支持,就是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制订出台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政策法规,广泛进行宣传,鼓励各部门支持传承工作,有力出力,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场所提供场所,为传承提供一切方便。每年的资金要落实到位,并且确保全部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上,确保传承的顺利运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传承人和被传承人要订立传承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比如传承人要传承什么内容,达到什么标准,需要什么物质基础、工作条件,多少资金、多少时间;被传承人需具备什么条件,学习承传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逐年的计划,平时的考评,最终的效果,处罚和奖励,等等,都应有一定的章程约束规范。分期进行传承,分阶段考核和下拨费用,最后进行奖励。并通过成果展示,外出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激励和推进传承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下去。

5.3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与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具体做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才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他们既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关联,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与自觉意识,才是实现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所在。 (一)完善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力度,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2002年10月28日,我国修订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两部法律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进入依法保护传承的新阶段。接下来应根据这两部法律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3]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需要明确相关法律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从相关法律保护的对象上说,受到法律保护的文化遗产形态多样,既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以声音、动作、工艺等形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相关法律保护的范围来看,不仅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且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实现,特别是从私权的角度来看,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精神

权利等多种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相关法律如刑法、物权法、著作权法等的有关条款,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乃至县级行政单位,也应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得到具体贯彻执行。 (二)创新工作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在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加快构建政府、社会、企业等协同创新的工作体系,是深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当务之急。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机构。目前从职能范围来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国家层面涉及的部门有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环保部、科技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负其责,但也可能出现“各管一块”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开展。这就要求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核心,确立总体工作的牵头部门,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管理权限,进而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能。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与重要途径。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以公共文化服务的蓬勃发展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有效开展。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与文化产业。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以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文化产业不仅应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而且应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 (三)构建研究体系

我国文化资源丰富,是一个文化遗产大国,但还不是文化遗产研究强国。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推进,文化遗产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研究水平和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强理论研究,建立中国特色文化遗产学科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国际潮流,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话语体系、研究范式等方面占据先行发展的有利地位,在国际公约制定、国际文件起草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话语权。相对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应将理论研究优势与文化资源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学科体系,不断增强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加强应用研究,促进理论研究成果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文化建设的一个新兴领域,在实践中面临许多亟待破解的问题。服务国家和社会需求、服务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价值所在。当前,文化遗产研究既应注重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又应重视将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着力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构建作出积极贡献。 (四)健全教育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仅是一个文化问题,而且是一个教育问题。教育战线肩负着提高全社会的整体认识、增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意识、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重大使命。胡锦涛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强调,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体系,不仅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我国教育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覆盖教育各领域、各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教育。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认识的提高和自觉性的增强,关键在于教育。无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还是社会教育,都应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内容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使其成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应利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使广大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实现从知之不多到耳熟能详,从关心不够到真心喜爱,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传承的重要转变,使之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生力军。突破现有专业目录限制,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人才。目前,人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推进的瓶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我国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尚属空白,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难以满足社会现实需求。为此,应抓住高等教育改革的契机,扩大高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办学自主权,允许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专业,加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人

才的培养力度。打破传统教育边界,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协同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应以各级各类学校为主要依托。同时应看到,不论教育资源组织、教育内容遴选、教育过程设计还是教育效果评估等,都离不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参与。因此,在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各类教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打破传统边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遗产进校园、学生培养出校园”等合作机制,实现协同创新。 (五)建立完备的宣传、教育体系

一是教育体系中设立文化遗产普及课程,特别是本地身边的文化遗产知识内容;二是使每年的文化遗产日真正成为大众的节日。政府要为大众提供更多参与庆祝文化遗产日的机会,除了免费开放博物馆,其它文物景点也要优惠或免费开放,让公众真正感受到文化遗产日的特殊意义;三是根据国家文物局“全国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普及工程试点县”的做法,除抓好我省的国家试点县外,在省内更多试点,并逐步辅开。文物系统要有计划地多走进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宣传,达到普及安全消防工作那样,具体落实到每个单位和社区。 (六)建立考评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把熟知本地区的文化遗产,掌握相关保护法律条文,并有自觉保护意识,能积极参与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盗掘走私文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为破坏文物的大案基本杜绝,基本形成历史文化遗产传承新创新的良好氛围作为考核的基本目标和重要内容;把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激励事业单位和企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七)建立完善社会参与的良好机制和渠道

一是建立相关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组织协调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民间组织参与文物保护事项;二是建立由各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咨询决策机构,吸收相关行业专家进入文物保护领域,参与文物保护研究咨询决策;三是建立面向社会的文物保护培训、研究机构,文物系统也应开放如考古、陈列、图书资料等部门的工作,为公众提供提供更深层次学习、研究、参与的平台。四是推进文物工作社会化管理。把更多领域和项目推向社会进行公平竞争和参与,加强文物保护资质评审工作,鼓励其他行业和人员进入文物保护领域。五是加强对非国有文物单位和个人所有者进行文物保护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古民居、个人收藏文物等宣传保护合作机制,加强行业和民办博物馆管理,引导其依法科学保护。六是建立探索民间资本进入文物保护的试点,如民间资本进入古民居保护,经验成熟后再用法律和政策确定下来全面实施。 (八)强化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对传承人队伍是巨大的激励。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目前,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9564名。近年来,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并保管代表作品、建立档案等方式,积极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传承活动。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经纳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参考文献】

[1]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文化遗产》第一期,2008年;

[2]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报告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刊发《公约》中文文本;

[4]郑雪《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公共事业管理出版社,2013; [5]吕晓斌《基于产权视角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2013;

[6]刘壮《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2;

[7]周和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名俗学网出版社,2012; [8]宋兆麟《评选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见《中国文化报》2007年5月9日第一版; [9]赵立孟《游客反映南京夫子庙景区文化气息不足》,江苏新闻广播网; [10]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忧》,[J]探索与争鸣,2007(7);

[11]徐赣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式保护框架》,[J]广西民族研究,2005(4);

[12]潘年英《从贵州从江县的实践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J]理论与当代,2005(6); [13]乌丙安.带徒传艺《保护民间艺术遗产的关键》,[J]美术观察,2007(11)。

附件:一、调查问卷

您好,希望您在百忙中抽出一点宝贵时间,协助我们完成该调查问 请您如实填写以下问题,在相应的□中画√。

1、 您的性别? □男 □女 2、 您的年龄?

□12岁至18岁 □19至40岁 □41至50岁 □ 50岁以上 3、您的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下

□本科 □硕士 □博士及以上 4、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了解多少?

□非常了解 □比较了解 □不太了解 5、您知道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是哪一天么?

□六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六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6、如果有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动,您是否会参加? □一定会 □会 □不一定 □不会 7、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景有何看法?

□非常乐观 □一般 □不太乐观 □完全不看好 8、您觉得政府应给予怎样的政策保护?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队举办相关活动,加大宣传 □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活动,并给予奖励 □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外筹集资金

9、在宣传方面,您赞成怎样的方式去宣传文化遗产保护? □拍成纪录片,在电视台播放 □举办各种活动

□发放各种资料,比如宣传册、海报等 10、您觉得当前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

□缺乏资金 □传承人老龄化 □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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