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分层级落实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闭环管理责任,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 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现场施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方案规定,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自然因素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施工质量隐患是指在工程施工中违反设计、规范和检查验收标准,导致工程在结构尺寸、位置、标高及局部或整体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引发施工安全事故或者竣工交验后运营安全事故的隐患。本办法中,安全事故隐患和施工质量隐患统称为安全质量事故隐患。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安全专(兼)职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依据《中铁三局项目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安全质量隐患上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处理。
第四条 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第一管理者(或委派的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领导和工管、机械、物资、安全质量、人力资源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公司应每半年组织一次。
基层各单位的定期检查组织与参加部门比照公司,分公司每季组织一次,指挥部(项目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
2、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拟定检查路线、方案和检查重点,指定专人记录、拍照。参加大检查的全体人员在签到表或检查记录上签名备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无法一时整改完成的,按照“五定”原则(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定预案)进行监督和追踪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的重大隐患,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给予书面整改回复,严格实现闭环管理。
4、检查记录、签到表、整改回复、复查验收及“系统”数据等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条 各级定期大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公司安全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发布对该项目大检查情况通报;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大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发布对该项目部大检查情况通报。
第六条 专项检查
1、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业主管部门、安质部门和有关专门人员参加。安质部门侧重检查综合性安全管理,专业主管部门侧重检查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
2、以下事项应由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组织专项检查: (1) “首件工程”、“四新工程”开工之前进行的检查。
(2) 施工中的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营业线施工等高危、高风险作业
开工前后和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检查。
(3) 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恶劣天气(暴雨、雷电、大风、风沙、冰雪、
雪凝、台风、冰雹、大雾、阴霾);极端气候(高温、低温)预防性检查和雨季的防洪隐患排查。
(4) 暂停施工项目的停工前、复工前;冬季施工开始前和过程中进行
的关键工序检查。
(5) 对内业资料、制度措施进行的专门检查。
(6) 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其他检查。
3、专项检查开始前,应对参检人员进行分工。
被检单位按照各级检查要求经整改书面回复后,分公司或指挥部(项目部)应当责成专人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闭环情况进行认定。
4、检查记录、签到表、整改回复及复查验收等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条 日常检查
1、日常检查是指由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为确保施工现场工艺工序质量安全所进行的日常性检查, 日常检查需结合“系统”,严格执行排查频次要求,按照“谁排查谁上传, 谁发现谁负责闭合后消除”的原则进行运转。
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应当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以确认现场作业符合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反映,并做好记录。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系统”要求频次和本办法进行日常性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决定。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追踪整改情况,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对各
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做好过程监控,按
相同背景、相同角度拍摄整改前后及整改过程中图片资料,及时进行规范回复,实现闭环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工序实施的日常检查。与工程技术人员、专(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技术交底的要求予以纠正。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直至有关领导反映解决,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5、日常检查记录必须格式统一,内容真实、全面,关键问题附有图片和数据。各岗位日常检查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备查。
第八条 检查的信息数据应准确统计、逐级上报。
指挥部(项目部)安质部门每月末 23 日前向公司安质部上报本月的“安全质量监管信息”。
指挥部(项目部)内各架子队向指挥部(项目部)上报的时间和要求, 由指挥部(项目部)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防坍塌专项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结合工程管理实际,综合制定实施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依托“互联网+”网络化平台和科技手段,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安全质量管理,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作为安全质量管理的新抓手、新起点,全面有效提高企业、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突出以下单位和项目工点:
1. 近期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性安全事故,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在各级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2.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
3. 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重大
地质灾害影响引发事故的。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侧重于制度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考核情况;
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安
全质量责任书》逐级签订和考核实施情况;
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 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 风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 施工设备、机具安全检测检验情况;
7.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情况;
8. 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业现场主
要岗位职工、劳务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9、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营业线施工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持证上岗情况;
10.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建立及使用情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 营业线施工中人身伤亡、影响行车安全等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 高处施工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 深基坑、高边坡工程滑坡、基坑坍塌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 营业线施工方案的批准、实施及安全防护情况;
5. 交通运输业务中车辆安全检测及行车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 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 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 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侵害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