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作,提⾼评标⼯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条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以集团各职能中⼼、各成员企业及项⽬部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建⽴统⼀的亿利资源集团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选⼊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作。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组的监督下,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常使⽤、系统维护及管理⼯作。第⼆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所涉及的领域及实际需要,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亿利资源集团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见附件⼀)。
技术专家库按专业分为:“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程施⼯”等⼗七⼤类。商务专家库分为“经济”、“法律”、“⼯程造价”三⼤类。第五条专家⼊库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觉维护招投标双⽅当事⼈的合法权益。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平和实践经验。3、熟悉相关⾏业的标准、规范,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4、年龄⼀般在65岁以下,⾝体健康,能胜任评标⼯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作满5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平。(三)商务专家的其他条件:1、相关专业五年以上⼯作经历。
2、经济类要求:经济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法律类要求:律师或持有司法执业资格证书;⼯程造价类要求:持有注册造价⼯程师证书。
原则上,每⼀技术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基本成员数不得少于5⼈,每⼀专家可视其专业经历分别进⼊两个专业库。对于⼈选不⾜的部分
专业,经集团招标领导⼩组特别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相关专业的⼊选条件,如:中级职称放宽为助理级职称。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聘⽤
第七条集团公司内部专业⼈员的选拔,由集团公司⼈⼒资源中⼼协助实施。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员,可由集团公司⼈⼒资源中⼼统⼀筛选编制候选⼈推荐名单,征得被推荐⼈同意后,由被推荐⼈填报《公司评标专家⼊库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评标专家的⾝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提交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评审考核。经审查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内聘)证书》,纳⼊公司评标专家库统⼀管理。
外聘专家的选择及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各成员企业及项⽬部推荐社会专业⼈⼠作为候选⼈。征得候选⼈同意后,由候选⼈填报《公司评标专家⼊库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评标专家的⾝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经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评审考核,经审查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外聘)证书》,并纳⼊公司评标专家库统⼀管理。
第⼋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年度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以连聘。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及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接受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聘请,进⼊集团评标专家库,并通过抽取,担任招标项⽬评标成员。(⼆)按照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独⽴评审,不受任何⼲预。(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反映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执⾏集团公司招标制度、流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地履⾏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中标候选⼈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招标⼯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进⾏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检查和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评标专家的使⽤⽅法及要求
第⼗⼀条集团公司内必须进⾏招标的项⽬,应按⽐例及专业采取抽取⽅式确定评标专家。第⼗⼆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由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视
标的⾦额⼤⼩及技术复杂度,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数量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督审委全程监督。特殊情况,集团公司领导⼩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时进⼊指定评标地点,按照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独⽴评审。
第⼗四条违反以上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督审委应及时上报集团招标领导⼩组审核⽆误后,认定相关招标项⽬的评标⽆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应按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重新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组织评标活动。第六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应集中在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实施。抽取⼯作必须在督审委监督下进⾏。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应于开标会前⼀天进⾏,特殊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两个⼯作⽇内确定。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应及时通知被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时,应按照本制度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被泄露的。(四)按规定有回避要求的。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完成后,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
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进⾏书⾯记录,报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总监审批。第⼗⼋条接到⼊选通知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有义务积极参加集团的评标⼯作,原则上不允许请假。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给予积极⽀持。如确因出差、重要⼯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相关项⽬的评标⼯作,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个⼯作⽇内向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呈交经所在中⼼(集团公司职能中⼼)或成员企业负责⼈签字认可的书⾯请假申请。第⼗九条以下招标项⽬的评标⼯作,抽取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时,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集团招标领导⼩组直接确定:(⼀)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专家库中⽆满⾜条件的专家或者满⾜条件的专家不⾜规定⼈数的;(⼆)有特殊要求需上报集团招标领导⼩组批准的项⽬。
第⼆⼗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参加该项⽬的评标⼯作:(⼀)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
(⼆)已委派为招标领导⼩组成员、招标监督⼈员、招标⼯作⼈员;(三)按规定必须回避。
按规定必须回避的⼈员,如未主动提出回避的,督审委⼀经发现,应⽴即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集团招标领导⼩组审定后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第七章评标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条督审委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集团招标领导⼩组。第⼆⼗⼆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等⾏为的,应⽴即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并按规定另⾏补充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在评标⼯作完成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等⾏为的,经审查后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结果有效;经督审委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集团相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效,并由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为或原因之⼀的,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私下接触投标⼈的;
(⼆)收受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透露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中标候选⼈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职责的;
(五)⽆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六)因⼯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第⼋章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
第⼆⼗五条评标劳务费以天为计费单位。评标时间每天的评标
劳务费,内部评标专家为中级⼯程师职称按300元⽀付,为⾼级⼯程师及以上职称按500元⽀付;外聘评标专家为⾼级⼯程师职称按1000-2000元⽀付,为教授级⾼级⼯程师及以上职称按2000-3000元⽀付。
第⼆⼗六条内部评标专家固定专家津贴标准:中级⼯程师600元/年,⾼级⼯程师及以上1000元/年。
第⼆⼗七条评标地点所在市区外的外聘评标专家出席评标⼯作的交通费⽤,按照往返公共交通实际费⽤据实报销,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宿费⽤由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统⼀安排。评标专家的费⽤须按照《采购招标中⼼招标费⽤管理办法》进⾏报销。
第九章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条评标专家考核由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负责组织实施,实⾏⽇常记录、年底考核的⽅式。⽇常对专家每次评标⾏为进⾏记录,每年年底进⾏汇总、考核、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1⽇⾄12⽉31⽇。
第⼆⼗九条评标专家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优秀等次;80-10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评标遵纪守法、出席情况、评标公正、评标能⼒、评标纪律、信息核准等⽅⾯。(⼀)考核加分。考核凡在⼀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属对评标⼯作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加分。1、向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书⾯提出有关招投标⼯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加10分;
2、在项⽬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为向督审委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3、经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考核扣分。凡在⼀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的,给予扣分。1、信息核准⽅⾯
评标专家因⼯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法变更,应及时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同意后,修改相关信息。不及时告知的,⼀经查实,每次扣10分。2、出勤⽅⾯
被抽取到的专家连续三次未能参加评标⼯作的扣4分;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经确认同意参加,应安排好⼯作准时出席;因突发情况不能参加,应及时告知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说明情况履⾏请假⼿续,专家请假时间须早于评标开始之前2⼩时,否则视为⽆故缺席评标,⽆故缺席评标1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暂停⼀年内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3、评标公正⽅⾯
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被要求说明评分理由的,且被证实评标⼯作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扣10分。违反评标标准和原则,在评标中不能公正评标,或劣标⾼评、优标低评的,每次扣10分。4、评标能⼒⽅⾯
专业技术知识不够丰富,不具备评定复杂标的能⼒的酌情扣5-10分。5、评标纪律⽅⾯
评标过程中不接受督审委督查⼈员的监督,每次扣10分;
评标专家评标前,未按规定将通讯⼯具交专⼈统⼀保管,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离评标室或评标区,每次扣10分。
(三)暂停评标资格。凡在⼀个考核的年度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的,暂停⼀年内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1、⼀年中⽆故缺席评标⼀次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作的;
2、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或被要求说明评分理由的,且被证实评标⼯作存在明显错误的;3、业务能⼒有限,不能胜任评标⼯作的;4、不认真履⾏职责和义务,评标⼯作不称职的;
5、未按期参加年度信息核准的或在信息核准⼯作中,所提供信息虚假,⼀经查实的;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1、收受招标⼈、投标⼈、其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与投标⼈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参与⼈利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为的;
2、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通讯⼯具、私下接触投标⼈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擅离职守的;3、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书⾯(电⼦)资料和数据带离评标地点,经查实的;对外透露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中标候选⼈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4、不按招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5、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报告的;6、对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的调查取证⼯作不予协助配合的;7、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独⽴评标的⾔⾏;8、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为且情节严重的。第⼗章奖罚细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及招标领导⼩组每年末对评标专家进⾏⼀次综合评价考核,评选优秀评标专家若⼲名,按年度集团公司优秀员⼯的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纪律,视情节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三⼗三条内部评标专家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连续2次⽆故不参加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扣除专家所在单位绩效1-5分。
第三⼗四条评标专家违反本管理制度第⼆⼗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第三⼗五条评标专家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法,不能公正履⾏职责的,⼀经查实,视情节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如情节特别恶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及刑事责任。
依照本管理制度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备案,不得再参加集团公司招标项⽬的评标。第⼗⼀章附则
第三⼗六条本制度⾃公布之⽇起执⾏,由集团公司采购招标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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