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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024-06-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派出到外单位的危险作业(以下简称派出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管理分工、审批手续及预先危险性分析等。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二、总则

2.1危险性较大工程:指多单位多层次、工程项目急迫复杂、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的工程项目,如冲天炉大修、厂房局部大修、天车安装等。派出作业:也流动作业,指派出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2.2危险作业种类:高处作业 :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带电作业;在禁火区域进行的明火、易燃作业;爆破或有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清淤、硫化氢作业、有窒息危险的作业。

三、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审批高处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所有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3.2设备部负责审批带电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管理;事前应报安全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设备部门负责在禁火区域、重点防火部位及要害部位进行明火、

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3.3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应先经煤气防护站审查、指导、借给氧气呼吸面具,再由办公室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3.4危险性较大的派出作业,由派出单位的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审批手续

4.1一般性的危险作业,由本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4.2下列危险作业,由办公室审批:

1)多个单位协同进行的作业,及在带电、强风、雪天、雨天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重点防火区域的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3)处理爆炸物品或爆破工程;

4)重大检修项目中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5)派出工作中有危险性作业的,由办公室审批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单位间协商或由派出单位上报办公室审批。

6)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检修等作业,由组织施工、检修的单位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上报办公室备案。

五、管理要求

5.1凡计划准备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制定好安全对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指派安全负责人按上述管理分工到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危险性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及检修,主办责任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

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项目网络计划,明确各子项目负责 人和安全负责人,做好预先危险性分析,并填报《检修(工程)汇兑表》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先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网络计划、安全保证体系和职责分工,报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

5.2非审批部门在审批《危险作业申请单》及预先危险性审批表前,应深入现场对审批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上述报表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5.3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检修等项目实施中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定项目总体及各子项目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上报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必须遵照会议(也可印发会议纪要)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全局,保证整体作业安全。

5.4甲单位派出人员到乙单位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甲单位除了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应通知乙单位安全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5.5危险性作业实行应答确认制,在同一场所或同一台(套)设备设施上同时作业的人员,若各方相互看不清且一方的工作或行为可能危及另一方时,应在采取行动前,用明确的、规范的联络信号通知相关各方人员,待所有相关人员明确的答复安全无误,并对可视区域检查确认后,再次通知相关各方后方可采取行动。必要时应由项目负

责人指定专人监护,负责人和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不得脱岗。需采取应答确认制的危险性作业,主办单位应在作业前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人、信号和措施。

5.6项目主办责任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按《危险作业申请单》和《预防危险性分析表》的措施进行作业,指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指挥)必须指定现场各独立作业小组的安全负责(监护)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安全负责人在工作中不得脱离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5.7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要认真清理现场,不留隐患,及时报告审批部门。作业单位(含作业小组)、主管部门、安全、保卫等审批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考核

对于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规定的,考核规定执行,追究组织者或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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