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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xx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县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等)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县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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