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工作人员体检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检查项目按“健康检查表”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作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淋病、梅毒、肛拭培养、阴道霉菌、滴虫检查。炊事员要做便培养。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
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其他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工作人员,要隔离和调离,病愈后经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模板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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