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问题,对策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美国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基本权利原则是指政府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正当权力原则是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在20世纪80年末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政府运作方式的伟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本着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的精神,勤政、廉政,为人民多办实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治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实现的问题了,而应是强调如何实现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依法行政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在肯定成绩的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依法行政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行政的法治化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层面上,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提高、创新。
(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行行政立法中立法无序、缺位以及所立之法缺陷较大。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是比较完备的,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有偏差,行政立法偏向于行政权,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重叠,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造成我国行政立法中政府管理公民的法过多,而监督政府权力的法过少,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及的行使行政权,促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如《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一些地方,甚至乡镇都立出各种名目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是行政审批。
第二,行政立法质量不高,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差。行政立法行为不规范,授权主体和对象、授权法名称和效力混乱不清,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统一,使行政执法难以适从。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环保局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的立法空间过大,国务院又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难度较大。这种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的做法,表面上似乎成绩可观,实则乃立法之大忌。
第三,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没有很好的建立立法民主的参与机制,没有在法律出台之前走草案公布、广泛征询意见和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民主程序,行政立法规范不能够及时、准确、经济地为公众所了解,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四,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有关法规草案时,在法规中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概括起来就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得所立之法与社会主义法治之“良法”要求相背离,而且损伤人民对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最终变为侵犯人民利益的手段。
(二)执行层面上的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以及在执法中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政府的威望。近年来的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县一级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达40%,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达70%。这说明,我国行政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职权交叉、职责不明、职能分散、越权行政。*****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段话切中时弊,抓住了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体制还很不完善。(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现象还存在。如城市建设部门既管理城市建设,又自己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2)职权划分存在不合理现象。如社会噪声依据现行法律规
定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由于管辖的事务繁多,有许多涉及社会治安重要问题需要处理,对尚未构成威胁社会安全的社会噪声无暇控制,群众投诉到环保局,环保局却因为缺少法律授权而无法管理。(3)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配置不科学,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如在省一级区域,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有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各地最近相继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各级政府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的“抓手”组织协调和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调查处理。细细算来有近10个部门可以管理食品安全,因此,一些执法部门画地为牢的做法得到了默许,以为可以简化执法,有利于监管,但事实证明,这是一个隐患重重的选择,长此以往势必会损害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
第二,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对严格执法带来不利影响。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和习惯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旧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不熟悉机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责任心,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判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出现了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例,尽管国家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虽然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击行动,但假冒伪劣商品仍在猖獗地涌入市场,其要害是没有依法行政,执法缺乏力度。
第三,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很多,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效果不大,关键在于监督查处的力度不够和没有制度化、经常化。如《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颁布后,仍有一些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由于片面的追求经济指标,负责的领导也没有重视,即使成立了也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务公开,把行政操作的规则、方式、手续、
时限、法律责任公布于众,让人民群众知道如何监督行政。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程序法虽颁布实施了,但因宣传力度小,知晓程度低,当人民群众遇到故意增加审批手续,额外收费,拖延批准时限,附加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权利的行政行为时,还不知道这是违法行政在侵害自己。
(三)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和法治的要求是不适应的,甚至一些观念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观念的根植和依法行政方略的实施。实现依法行政在观念和思想上的障碍主要有:
第一,人治观念。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和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影响,长官意志比较严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还存在“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更有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如某一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已过时的红头文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第二,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传统的法律治民不治官”的观念仍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有所体现,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将法律视为一种人治的工具。如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三、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已经提上了党和国家重要的议事日程。依法行政中现实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长此下去将会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付诸东流,这是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要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必须推进依法行政。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依法行政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依法行政,只有有法可依,且所依之法是合法的,才能保证依此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公正、合法的;只有所依之法是健全的,才能保证对社会各方面的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为此,要抓好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依法立法。政府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立法本身也应按一定有序的规则进行,立法者自身也必须受到法律的拘束,而不能随意立法、滥立法。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要明确立法主体、划清立法权限、规范和完备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职权范围、依照法定的程序立法,彻底根治不依法立法,杜绝“立法上的不法”。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完善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总之一定要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我国当前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状况。对行政立法上存在的空白之处,要在追求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尽快地加以制定,成熟一部制定一部,以填补其空白。如北京市计划今年出台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
规,其内容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的监测体系,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应急预案和紧急状态下对食品的限制和召回,建立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将是此次立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质量。首先要提高立法者素质,其次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到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全局性,最后在制定新法的同时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旧法。
第三,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行政立法民主化的标志是行政立法参与的普遍性,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保护工具。立法为了人民,必须依靠人民,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者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重视人民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法律应该和社会现实生活相适应,要具有科学性,才能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健全各种制度,防止和克服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首先,建立“立法回避”制度。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与行政部门直接参与涉及该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的起草与制定有关,这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角色,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其次,建立立法公开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一些涉及公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公布全民讨论,这是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媒体可以公开报道立法机关讨论法规的情况,举行面对公众的听证会,公民通过传媒,发表对正在讨论的法案的各种意见等。最后,建立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例如过去如果某个立法草案实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最终征集上来的意见是否采纳,是不需要对公众做出解释的。但以后,行政机关需要向公众说明都征集上来了哪些意见,为什么采纳了其中的一些意见而没有采纳另一些意见,需要一一说明。
(二)立法不易,执法更难。法律不只是起象征和观赏作用,它必须对社会关系起到
调整作用,法律贵在执行。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在执法方面主要应做到:
第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新机制。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政府分离出去,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深化机构改革,划清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也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表明我国政府正在从审批型、管制型政府向管理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其次,要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逐步解决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对执法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清理,依法将交叉的职能进行界定、划分,明确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并规定严禁越权乱作为和失职不作为,避免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或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对层次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执法事项,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较好地克服了过去那种有利的事上下争着管,无利的事上下都不管的现象。再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无论是出于好意还是一时疏忽,只要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人就要受到追究。行政决策的错误可能要比贪污更可怕,如兴建一个并不急需的工程;对某一事业投资过多或者过少;保护一个不需要再保护的工业等,这些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小贪污犯所造成的损失大得多。
第二,提高执法者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两千多年前,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有句明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狠抓执法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统一思想认识,进行执法人员的思想、法律政策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业务技术轮训,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待岗、转岗处理;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执法人员,一律调离原岗位。通过上述几方面努力,将增加行政执
法人员的危机感、责任感,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为提高执法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监督,要注意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流于形式”问题。现在执法问题不理想,权力和金钱交换的问题屡禁不止,监督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要进行体制改革,完善监督程序。把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行政内部监督机关改为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三)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建设。
第一,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法治和人治是相对立的。人治的观念是法治观念最大的障碍。当前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向党政机关公务员灌输区别于人治的法治观念,确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那种依领导人、少数人的意志行事,政府不受法律约束的观念都应该予以否定,各机关、各部门、各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宪法和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法治的最高体现,离开宪法和法律这一基础,任何的依法行政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培养从官到民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和法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的良好风尚,才是根本性的工作。”
第二,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实现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首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有“有权就有责”的意识。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干部居于重要岗位,严格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力保证,做出决策、处理问题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只是监管他人,更重要的是依法约束自己,依法履行义务。其次,要将依法行政观念切实付诸行动。要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和服务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坚决克服“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切实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把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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