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同名13421)
作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孙 举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依法行政使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但是,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构建完善、系统、顺畅的工作体制。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它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比较顺利。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在2001年的党政机构改革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了加强。但是,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影响了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人员分配来看,国务院法制机构人员编制为200人,省级法制机构一般为40―70人,地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为10―20人,县级法制机构一般4人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人,多数还是兼职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二是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年龄结构看,尚未在总体上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从个人状况看,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专业性较强,个人发展受限制,一些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得不到提拔重用,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对“事”不对“人”,影响政府法制机构权威。政府法制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2、 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是带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工作,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就必须使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行为,并使之真正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去。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有的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借口,制定土政策、土办法,抵制依法行政;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有的片面强调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
偏重于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三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落实。同时,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权威,关系着依法行政的成败。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表现为: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利益化”。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甚至有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给每个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开展罚款竞赛。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有的对于违法行为不是及时制止,而是任其发展,事后收拾“残局”,有的故意设置“圈套”,引诱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然后施以重罚,陷民于不义。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四是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仅占10%,大多数为高中学历,甚至是初中、小学学历。从法律素质看,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现象严重。从道德素质看,目前,有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原属社会无业人员,甚至是违法违纪人员,这些人在执法中“霸气”十足、“匪气”十足,违法执法、野蛮执法严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人治”思想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的大敌。建国后,我国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单单依靠方针政策调整就可以维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对法治既谈不上信仰、渴求,更谈不上实行、遵守。一谈到依法行政,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是 “治”民,而且这个“治”往往是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故意整治,可以说在依法行政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人治思想在作怪。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素。对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监督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并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加之在执法机制上不够完善,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3、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二是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媒体监督没有放开。三是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诉。四是一些涉及行政执法
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强化部门权力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倾向。
4、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有的认为政府法制机构只会按法律框框办事,缺乏灵活性,不会领会领导意图,是“死脑筋”,视为自己行使权利的障碍,不愿让法制机构人员参与重大决策。有的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有的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1、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将普法有机地融入群众的生活之中的,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2、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声誉和形象,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树立现代意识,更新“立法”观念。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贯彻“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提高理性层次。要树立以维护市场权力为本位,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宗旨的意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二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始终立足于同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工作。要下功夫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善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发现和寻找事物的客观的、一般的规律,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体现改革精神,对现实中合理的和代表发展趋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予以肯定;对那些不合理的、束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要彻底改革,力求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不断有所创新。四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法制审核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公开发布制度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五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对越
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对违背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制定程序和公布方式不合法、不规范的,政府法制机构要责成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依法予以撤销。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机制,建立备案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3、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一是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要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市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法制机构人员达到20人以上,县级达到10人,乡级达到3―5人,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二是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取消“软指标”,制定“硬指标”。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权威。目前在依法行政工作应做到,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济行政事务,都要求法制办负责人列席;凡市政府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都应注意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都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涉法文件一律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方面,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在处理涉法事务时,都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同时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实行下级行政首长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制度,对依法行政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四是要进一步改变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使政府法制序列从国务院到地方实行垂直领导,其人事任免、经费保障等直接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再是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当地政府和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监督实施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和干扰,全心全意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4、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严把“入口”,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并且要逐步提高门槛,在目前的情况下,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可根据情况的发展,要求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中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由人事、法制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对新录用的人员采用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查,经考查合格的人员,再发给其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二是要疏通“出口”,对于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三是抓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执法者”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四是所有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其罚没收入也不再返还,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部门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克服利益“驱动”。
5、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一是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扩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二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
协调,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情况的发生。三是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将对“人”的“建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四是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职能和要求的调整变化,将行政执法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考核力度,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重要标准。五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主体资格、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办法;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好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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