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4、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12万元年所得中?
答: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自行申报?
答: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例如:2011年度年所得
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申报。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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