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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口所涉及规范

2022-03-13 来源:意榕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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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常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江苏省公路条例》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1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法律法规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保障公路工程可靠、运营安全,根据交通部及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其中与本项目安全性评估相关的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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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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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3《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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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应当做好与相邻省、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

第三十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第四十一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4《苏州市公路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占用、挖掘公路期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省规定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由具有公路专业设计、施工、养护资质的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经许可增设的平交道口及安全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平交道口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改造或者封闭。”

第二十三条:“设置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完好、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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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市域公路网的标志、标线规划。建设单位设置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乡道、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

标准规范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规定如下: 第3.0.12条:视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高速公路、_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3.0.12-1规定。 表3.0.12-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120 210 100 160 80 110 60 75 2 二、三、四级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应符合表3.0.12-2规定

表3.0.12-2 二、三、四级公路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会车视距(m) 超车视距(m) 80 110 220 550 60 75 150 350 40 40 80 200 30 30 60 150 20 20 40 100 3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 进行检验。

5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第8.3.1条:“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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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条:“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在总体设计中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第8.3.3条:“两相交公路的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路段设计速度的70%。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

第8.3.4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路等级 公路功能 间距(m) 一般值 2000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最小值 1000 集散公路 500 二级公路 干线公路 500 集散公路 300 第8.3.5 四车道及其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 应作渠化设计。

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 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第9.0.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公路交通工程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符合下表规定: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 A B C D 适用范围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9.0.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三种,各项设施应按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配置,并结合交通量的增长与技术发展状况等逐步补充完善。

9.0.4 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必须连续设 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 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 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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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级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_级公路中间带 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平面交叉必须设置完善的 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反光突起路标和配套、完善的交通 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

3 C级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隔离设施;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设

置隔离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预告、指路或警告、支 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

4 D级应设置标志;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路 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 交通安全设施。

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有关规定如下:

第10.1.4 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第10.1.6平面交叉间距

(1)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及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的 影响确定。—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优先保证干线公路的畅通,采取排除纵、 横向干扰措施,平面交叉应保持足够大的间距,必要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2) —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宜将街道

式的地方公 路或乡村道路布置在与干线公路相交的次要公路上,或与干线公路平行而只提供有限出、 入口的次要公路上。

(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0.1.6规定。

表10.1.6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公路功能 间距(m) 一般值 2 000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最小值 1 000 500 500 300 集散公路 二级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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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1 条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应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线型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

(2)新建公路与等级较低的现有公路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70。。若交角过小,则次要 公路在交叉前后一定范围内应作局部改线。

第10.2.2条

(1)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

的要求。

(2) 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0.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

交叉的 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

(3) 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

要公路的横坡。

第10.2.3 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路面排水应顺畅,并以此作为立面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任何部分路面上不得有积水。

第10.3.2通视三角区

(1)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 体,如图10.3.2-1所示。

(2)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 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 10.3.2-2所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值规定如表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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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2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100 160 250 80 110 175 60 75 115 40 40 70 30 30 55 20 20 35 第10.4.3 各级公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规定如下表:

表10.4.3路面内缘的最小半径

转弯速度(km/h) ≤15 最小半径(m) 最小超高(%) 最大超高(%) 15 2 20 2 25 2 30 30 2 40 45 3 50 60 4 60 75 5 70 90 6 20(15) 25(20) 一般值:6,极限值:8 注: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括号内的值。

第10.5.1右转弯附加车道

(1) 主要公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应在主要公路上增设减速分流

车道和 加速汇流车道。

(2) 两条一级公路相交或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二级公路相交时,其右转弯

运行应设置经渠化分隔的右转弯车道。

(3) —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右转弯

车道:

①斜交角接近于70°的锐角象限;

②交通量较大,右转弯交通会引起不合理的交通延误时; ③右转弯车流中重车比例较大时; ④右转弯行驶速度大于30km/h时;

⑤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线中的平面交叉右转弯交通量较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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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左转弯车道

(1) 四车道公路除左转交通量很小者外,均应在平面交叉范围内设置左转

弯车道。

(2)二级公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左转弯车道:

①与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线相交的平面交叉; ②非机动车较多且未设置慢车道的平面交叉; ③左转弯交通会引起交通拥阻或交通事故时。

(2) 左转弯车道,应由渐变段、减速段和等候段组成。

(4)左转弯等候段长度应不小于30m。当左转弯交通量很小时,可不考虑等候长度。

第10.5.3变速车道

(1)变速车道的长度根据相交公路的主次、类别和变速条件等规定,如表10.5.3-1。

表10.5.3-1变速车道长度

公路类别 设计速度 (km/h) 减速车道长度(m) a =-2.5m/s2 末速(km/h) 0 主要公路 100 80 60 40 次要公路 80 60 40 30 100 60 40 20 45 30 15 10 20 95 50 30 10 40 20 10 — 40 70 32 20 — 25 10 — — 0 250 140 100 40 90 65 25 10 加速车道长度(m) a =1.0m/s2 始速(km/h) 20 230 120 80 20 80 55 15 — 40 190 80 40 — 50 25 — — 注:表列变速车道长度不包括渐变段的长度。

(2)变速车道为等宽车道时,其长度应另增加表10.5.3-2所列的渐变段长度。

表10.5.3-2渐变段长度

设计速度(km/h) 渐变段长度(m) 100 60 80 50 60 40 4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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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变速车道为非等宽渐变式时,其长度应不小于按减速时1.0m/S或加速时0.6m/s的侧移率变换车道的计算值。

②公路的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且直行交通量较大时,右转弯变速车道应采 用附渐变段的等宽车道;否则,宜采用渐变式变速车道。

③当直行车道的通行能力有富裕,或条件受限制而难以设置应有长度的加速车道时, 可采用较短的渐变式加速车道。

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有关规定如下:

第6.3.4 拓宽改建路堤的填料,宜选用与原有路堤相同且符合要求的填料或较原有路堤渗水性强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应注意新老路之间的排水设计,必要时设置横向排水盲沟,以排除路基内部积水。

第6.4.2 拓宽路基压实度除应符合第3.2.1条、3.3.2条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冲击碾压或强夯进行增强补压,以消减新老路基拼接拓宽的差异变形。

第6.4.3 软土地基上路基拓宽设计,路基拼接时应控制新老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原有路基与拓宽路基的路拱横坡度的工后增大值不应大于0.5%。

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有关规定如下:

第3.0.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第3.0.2 警告区最小长度如下表:

位置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路段 二、三级公路 设计速度(km/h) 120,100 100,80 80 60 40 30 各平面交叉口 - 警告区最小长度(m) 1600 1000 1000 800 600 400 200 条文第3.0.2 警告区内至少必须设置三种标志,即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他标志可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增加。

第8.0.1 平面交叉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要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当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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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 平面交叉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上游视距不良时,可在作业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

第8.0.3 平面交叉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必须在工作区与缓冲区分界处设置施工警告灯号; 2 可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3 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

第8.0.4 平面交叉口进口或出口车道因封闭改为双向通行时,应划出黄色车道分隔线。如车道宽度不够,不能双向通行时,应由现场指挥人员指挥车辆单向通行。

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第7.2.1条:“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平C类:环形交叉口

第7.2.2条:“平面交叉口的选用类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类型

平面交叉口类型 主干路-主干路 主干路-次干路 主干路-支路 次干路-次干路 主干路-支路 支路-支路 选 型 推荐形式 平A1类 平A1类 平B1类 平A1类 平B2类 平B2类或平B3类 可选形式 —— —— 平A1类 —— 平A1类或平B1类 平C类或平A2类 第7.2.3条:“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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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时间;

(3)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拥;

第7.2.4条:“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第7.2.5条:“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适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坡度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大于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第7.2.6条:“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

第7.2.7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6《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范》的规定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范》(CJJ152-2010)第4.1节:“平面交叉设计原则。”

第4.2节:“平面交叉的交通组织与进出口道设计。” 第4.3节:“平面交叉的的平面与竖向设计。”

第4.5节:“平面交叉的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实施设计。” 第4.5节:“平面交叉的附属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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