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操作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起重机械的操作。 1.3 适用机型: 1.3.1 双梁桥式起重机。 1.3.2 单梁桥式起重机。 1.3.3 电动葫芦。 1.3.4 手拉葫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3 管理职责
3.1 安监环保部是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起重机械维修、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负责起重机械外委检修维护单位的资质审查。
3.2 设备管理部是起重机械使用维护技术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和施工队伍,对起重机械安排定期大、小修和检修维护。
3.3 各起重机械的主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起重机械维保单位对起重设备的机械、电气和控制部分的日常维护与消缺。
3.4 起重机械使用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检查、维护、保养、检修 ,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4.1.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证和突发性昏厥等防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1.3 学徒期满具有独立操作能力,并经专业考试获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书(手拉葫芦操作人员除外),方可正式上岗。 4.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4.2.1 起重机械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4.2.2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断续铃声或报警。 4.2.3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2.4 检查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志牌时,应由有关人员确认无人工作、解除安全措施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4.2.5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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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是否都动作正常。
4.2.7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4.2.8 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做好记录,并通知接班人员。
4.3 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4.4 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4.4.1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4.4.2 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4.4.3 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4.4.4 限位开关失灵。
4.4.5 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4.6 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4.4.7 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4.4.8 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4.4.9 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4.4.10 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4.4.11 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4.4.12 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6级及以上。 4.4.13 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收合格。
4.4.14 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4.5 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4.5.1 工作前严禁饮酒。 4.5.2 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4.5.3 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4.5.4 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4.4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4.5.5 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4.5.6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4.5.6.1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4.5.6.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4.5.6.3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5.6.4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4.5.6.5 歪拉斜挂不吊。
4.5.6.6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4.5.6.7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4.5.6.8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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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 埋地物品不吊。 4.5.6.10 违章指挥不吊。
4.5.7 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接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4.5.8 吊运物品不从人头上越过。
4.5.9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4.5.10 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4.5.11 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机不能同时动作)。 4.5.12 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4.5.13 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4.5.14 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准沿轨道行走。 4.5.15 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4.5.16 同一跨轨道上两台行车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4.5.17 吊钩不吊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4.5.18 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4.5.19 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高度。
4.5.20 对于接轨(两轨道联接)的起重机,必须确认轨道联接正确、完好,且指示灯亮时,方可通过。 4.5.21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4.6 电动梁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操作规程: 4.6.1 操作前必须做到:
4.6.1.1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4.6.1.2 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4.6.1.3 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4.6.1.4 观察起重机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车。 4.6.2 操作中做到:
4.6.2.1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整理后再起吊。 4.6.2.2 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上越过。 4.6.2.3 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4.6.2.4 发现有第4.4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4.6.3 离开工作地点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4.7 手拉葫芦的安全使用要求
4.7.1 操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各个部件和零件,包括链条的每个链环,情况良好时方可使用。 4.7.2 使用中不得超载。
4.7.3 起重链条要求垂直悬挂重物。链条各个链环间不得有错钮。 4.7.4 拉动手拉链时,必须使拉链方向与手拉链轮处于同一平面。 4.7.5 严禁斜拉,以防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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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拉动时必须用力平稳,以免跳链或卡链。当发现拉动困难时,要及时检查原因,不得硬拉,更不许增人加力,以免拉断链条或销子。
4.7.7 使用三角架时,三脚必须保持相对间距,两脚间应用绳索联系,当联系绳索置于地面时,要注意防止将作业人员拌倒。
4.7.8 起重高度不得超过标准值,以防链条拉断销子,造成事故。 4.8 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
4.8.1 操作人员交接班必须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 4.8.2 操作前必须检查的内容
4.8.2.1 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4.8.2.2 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4.8.2.3 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4.8.2.4 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4.8.2.5 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4.8.2.6 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4.8.2.7 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4.8.2.8 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4.8.2.9 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4.8.2.10 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4.8.2.11 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5.1考核管理
5.1.2对违反本标准造成事故、障碍、异常的按榆横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5.1.3对违反本标准未造成后果的,除限期整改外,并扣罚责任人100元。 5.1.4对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查、日常维护、未进行记录等的责任人扣罚50元。
5.1.5对发现特种设备重大缺陷,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300元。 5.1.6对发现特种设备一般缺陷的人员,每次奖励50元。
按照本标准进行的考核(奖励),自考核(奖励)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责任部门将落实情况报安监环保部,每推迟一天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书记各100元。 5.2 本标准由安监环保部进行检查考核。 6 其他
6.1 本标准解释权归安监环保部所有。 6.2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图:起重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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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流程 责任 部门 维保单位 设备管理部 安监环保部 计划营销部 厂领导 申请 技术管安全管费用落理部门理部门实部门审核 审核 审核 批准 维保工作 定期检查维护 维保维定期检职责保验 范职围责内范整围外定期大改 整小修 改 监督、检查需整改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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