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
?法规(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
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
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合。
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法规的作用: 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企业负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 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开展安全达标活动的具体执行人,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 行业管理 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
因为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心在企业。
所以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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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控制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落实对总包、分包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 行业管理
• (建设部、建设厅、建设局)
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行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预防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国家监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即对国务院各部门行使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群众监督 (包括企业职工,广大群众) 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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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
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
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司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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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
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建筑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重点之一 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和职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的义务、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的义务;而职工必需承担不得违章作业的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违章指挥、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使建筑安全生产有了可靠的保证。 《建筑法》为以下内容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 一个方针 • 二种关系 • 三个落实 • 四个环节 • 五个制度 • 六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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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一个方针: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十六条)
处理好两种关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关系;(第四十三条) 2)“扰民”和“民扰”关系;(第四十一条;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二款)
落实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第四十二、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条) 加强四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1)施工前(第三十八、四十九条) 2)施工作业(第四十、四十七、五十条) 3)施工现场(第三十九条1,2款,第四十一条) 4)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五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五个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2)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六、四十七条)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四十六条) 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五十一条) 六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七章)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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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
安全教育与培训 安全检查与监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管理
技术管理 场地设施安全管理 安全纪律管理 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五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建筑生产的高度重视,确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在建筑活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 1、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是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2)是企业岗位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4)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 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1)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付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2)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3)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4)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
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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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
生产动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总结与推广安全生
产先进经验。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5、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6、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4、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5、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施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
工作;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
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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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
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l)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纵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
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纵岗位。 (2)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查。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4)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其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增强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3、安全检查与监督 安全检查与监督包括: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2)生产企业内部进行的安全检查。 企业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个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计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1、组织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安全管理
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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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者和安全管理的核心。应当依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
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络。
2、安全技术管理(第38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
开工。
采用各种安全技术、革新技术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3、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第39条) (l)施工现场路、管、线、材料、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 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 (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安全纪律管理 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
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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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攀登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相关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选编》:三~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究的规定》
《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
知》 一、有关事故的定义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问答1P40)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部3号令) 是指在工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大安全事故:(国务院34号令) 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参问答)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
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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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相当于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
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
的事故。 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事故报告 (《建筑法》第51条) (建设部3号令第六、七、八条) 2、调查处理 (建设部3号令第九、十、十四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第十一条)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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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子2001年302号令)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情况属于特大安全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要求: 1、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第四—九条)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追究的责任(第十一—十六条)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监督责任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七—十九条) 4小时内报省政府;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
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对伤亡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国务院[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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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 (四)切实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
凡是没有按国务院《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的,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将严格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近期的任务 1、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认真调整转变部门职能,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 2、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经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3、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对查出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排除。 4、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属紧急情况的,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预处理。 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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