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不同拿地模式涉税分析
2021-03-28
来源:意榕旅游网
房地产企业不同拿地模式涉税分析 摘要分析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可能操作的几种拿地模式,并对比剖析不同的拿地模式所带 来的税收成本、优缺点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和关注点,对应的税负差异较大,很大程度影响土地 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价。 关键词拿地模式;税负分析;涉税成本;注意事项 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的基础生产资料,合理的土地储备,是保障房地产企业正常运 营的关键。而随着房地产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主要城市~级市场供应有限,更多开 发商选择以二级市场为突破点,实现土地储备快速增加。不同的土地获取方式,对应 的税负差异较大,也就是税负问题很大程度影响土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价。如何在 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税务成本,规避税务风险,实现交易双方的共 赢,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行业的财务和税务 管理工作,参与了多项土地收储的决策管理,现对房地产企业不同拿地模式下的税务 负担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借鉴。 一、房地产企业拿地模式 房地产企业目前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一是“招拍挂”模式:此为最基础的传统 模式,即通过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竞拍拿地;二是股权收购模式:现阶段应用越来越 多,即通过收购目标土地所在公司100%或大部分股权,实现对土地所在公司的控制, 从而获得对目标土地的开发权;三是直接收购项目模式:即通过直接向出让方购买土 地或在建项目,办理相关权证过户,实现土地开发;四是吸收投资模式:即通过接收 土地出让方以土地或在建项目投资入股,获取土地资源。 二、各类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与获取土地有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印花税。以下从不同类型拿地模式展开纳税风险 和纳税义务分析。 (一)“招拍挂”模式 “招拍挂”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资源最基础的一种方式,但是现阶段受制 于政府推地速度、政策限制,且竞争最为激烈。在这种模 要”尚无法清晰界定,据悉,目前各地税务局对该文件执 行不统一,这就需要合作双方在进行以收购股权模式实现 土地交易获取时,提前与当地税务局充分沟通,确认土地 式下,土地出让方是国家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代 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开发企业。因此,出让方不涉 及税费。而土地受让方,即开发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以 获取土地使用权。涉及税费分析如下:一是契税:按照国 家政策规定,按照出让价的3%一5%缴纳。缴纳契税是办 增值税具体执行标准。 目前,通过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来规避税款的 较为频繁,这是有利于出让方的处置方式。但对于购买方 来说,一定要谨慎对待。存在税务风险如下:对应土地溢 理土地证的前提。二是增值税: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按照 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规定,可以在销售金额中按对应比例扣除。二三是 价部分(以股权对价体现)无法抵减后期销售额,影响增 值税增加;无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影响土地增值 税增加。 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凭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可扣 除。土地增值税可加计扣除20%。 企业通过收购股权方式实现目标土地后续开发,可 扣除的是转让前该房产项目的账面成本(取得合法票 (二)股权收购、直接收购模式 该方式下,通常是出让方将目标公司除标的土地外 据),而非股权交易对价,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 值额,较直接收购项目更大,导致应缴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增大。举例如下: . 假设乙公司土地账面价为5 000万元,账面无其他资 的资产、负债进行剥离。也存在承债式收购,即不剥离原 公司债务,随后进行股权收购。在一级土地市场竞争日趋 激烈的现状下,这种模式运用较多。由于土地直接买卖涉 及的交易税费较高(交易双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收购股权,被 收购方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 产及负债,净资产账面价值也是5 000万元,现该土地市 场价格为15 000万元。最终甲方以股权评估价15 000万元 收购乙公司股权,实现控股开发。实现销售收入50 000万 元,发生开发成本15 000万元,发生开发费用5 000万元 (无利息费用),税金500万元,则直接收购买收购股权 税,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较少。具体对比如表1: 表l土地股权收购直接收购涉及税费表 涉及税费 收购股权 直接收购项目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 税率 和直接收购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结果对比如表2: 增值税 不征收 征收 5%一l1% 出让方 土地增值税 一般不征收 增值额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 转让所得额 适用税率 转让所得额 适用税率 印花税 合同价格 0.5% 合同价格 0 5% 购买方 印花税 合同价格 O.5% 合同价格 0 5% 契税 不涉及 产权转移价格 3%5% 表2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算对比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行 收购股 收购 次 权方式 项目 1 50 000 O0 50000 O0 差异 注:若股权转让股东是自然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表1可看出,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以股 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转让房地产可以少缴纳增值 税和契税。重点对土地增值税分析如下:土地增值税是 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股权转让按税理不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3+4+5+6+7 2 25 500 O0 38 000 OO —l2 500 0O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 5000 00 15 000 O0 一l0 000 00 房地产开发成本 4 15 000 O0 I5 000 00 房地产开发费用 5 1 000 O0 1 500 00 —500 00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6 500 O0 500 O0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7 (3+4)×20% 7 4000 O0 6 000 O0 —2 000 00 三、增值额8=1—2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9=8÷2 五、适用税率(%) 六、速算扣除数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2=8×10—11 8 24 500 O0 l2000 00 l2 500 O0 9 96 08% 3l 58% 0 64 {O 40% 30% O 10 11 l 275 00 1 275 O0 l2 8 525 O0 3 600 00 4 925 O0 涉及土地增值税交纳。但实务中存在被视同征税的案例, 如:国税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 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对深圳市场能源集团和深圳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转让股权形式,实质的资产主要是 从表2可看出,收购项目和股权收购土地增值税差异 4 925万元。当然收购项目需符合项目收购的一些相关规 定。从增值税来看,由于土地溢价以股权收购价体现,该 部分无法抵减销售额,影响增值税及附加多缴。接上例: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征税。但该文件是国税总局专项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的文件,且针对具体案例回复。存在的问题是:企 假设乙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1%,开发成本、开发费 用取得进项税率均为11%,则股权收购模式下税负测算如 下: 业转让的是股权,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范 围;如果转让非100%股权是否征税, “以股权形式表现 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 增值税=(50 000—5 000)×10%一(15 000+5 000)X 10%:2 5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 500×(7%+3%+2%)=300万 兀 税负合计=2 500+300=2 800万元 若直接收购项目,则税负测算如下: 增值税=50 000×10%一(15 000+15 000+5 000)×10%=1 5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 500×(7%+3%+2%)=180万元 税负合计=1 500+180=1 680万元 直接收购项目时,增值税及附加节约1 120万元。 对比可以发现,仅从涉税成本上来看,采用股权收购方式,对出让方有利,而采 用直接收购项目,对受让方有利。这就需要双方在确定处置价格时充分考虑双方税负 成本。 (三)吸收投资模式 吸收投资模式是企业的改制重组模式,涉及税负问题更多与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 财税政策解读密切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增值税,在营改增后,企业以自有土地、不动产投资人股其他企业,并同时 获取其他经济利息,属于有偿转让土地、不动产,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关键就在需向 土地接收方开具发票。 二是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改制重组有关 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处的非房地产企业界定需跟当地税务机 关沟通确认,如在重组时点上,两企业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符合此政策。 还有值得关注的是,有个别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为非房地产活动。 三是契税(受让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 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 契税。 四是企业所得税:吸收投资所得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需关注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 匀计人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动产对外投资行为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考虑到投资方没有资金缴税,可享受延期5年分摊纳税的优惠。 所得税方面还需结合吸收合并企业自身隋况,关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等。 综上所述,不同的拿地模式,涉及的税负差异较大,且税负的大小直接影响项目 交易兑价和项目收益测算,企业在土地获取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税负成本。 作者简介 李清雅(1970一),女,汉族,大学学历,会计师,现为陕西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兼任宝鸡市融兴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责任编辑: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