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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讨论题样本

2024-01-31 来源:意榕旅游网


讨论小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粗

第二组名单

切记表格中的小组成员要按此名单填写,发言提纲自己找内容,时间、题目、主持人不变。

小组数(5-10人) 5人 小组成员 小组长 讨论题目 讨论人员 讨论时间 讨论主持人 自我发言提纲 (300字以上)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2012-11 罗显沐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

“官当”制度正式入律。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广大人民的苦难。晋律则规定了《官品令》和“杂抵罪”的刑罚来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它的经济立法特点是,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 “官当”制,是法律允许贵族用官品和爵位抵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规定:在《开皇律》中明确规定“八议”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权。 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几种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唐律疏仪·杂律》规定了有关买卖、借贷、贷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而这些民法规范主要是偏袒债权人,即贵族的。表明唐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特权法。 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所以它有一个不同于唐朝和宋朝的显著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因此汉族人民在政治上处于最低的地位。而蒙古贵族却享有许多法律特权。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打;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管理蒙古人专门机关正政府决断,而汉人的审判机关的正长都由蒙古人担任。从而证明元朝的法律是维护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军事封建专政的工具。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它的主要特点是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清律援用“八议”条款,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凡“八议”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罪,均须奏闻取旨,不得擅自勾

问和判决,以便减免罪责;还规定贵族宗室、品官犯罪,可以用暂时罚俸、降级、革职等办法抵罪。“大清律例”特别赋予满族人以更大的特权,满族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理。 总的来说: 在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内容里,其中一部分就是维护贵族特权,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礼法合流。从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八议”,再到唐律的“请”、“减”、“赎”、“免”;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杂抵罪”到魏晋隋唐“官当”等,都是贵族特权的法律化。 其他成员发言 严蔚: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严整、概括,犯罪种类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细密,它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游锦宝:《唐律疏议》作为唐一代的法典,从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 卞娜:封建法制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损益”。“清律”是根据明律增删修改而来,不但继承了封建法律的发展源流,而且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阶级和民族各种关系及矛盾,极力的运用了法律武器,推行高压政策,全面加强专制主义统治。 陆泽锦: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统治与皇权制,残酷镇压任何反叛行为,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加强文化专制,大兴文字狱,摧残知识分子身心和身体的残酷措施,其影响极为严重的,不但造成古代中国社会的停止不前,也导致当时的社会思想与文化事业的倒退以及近代中国的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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