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国法制史
关键词:外国法制史 地位 研究对象
论文摘要: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一样,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对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的分析。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考察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与思想之间的联系。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了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外国法制史正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法同国家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存在、发展和变化。国家需要法来确认其权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法则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社会一体遵循。然而,国家与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国家制度(或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也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内容,二者的区别不容混淆。 法律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表现形式和特点,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阶级力量对比状况,还取决于各种复杂因素。其中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历史上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当时政治家、法学家的思想。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反映了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美国联邦宪法体现了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的“制约和平衡”思想;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典型法典,不能说同拿破仑、康巴塞雷斯、特隆歇和波塔利斯等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活动毫无关系。有些法学菱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渊源。罗马法学家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是《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18世纪的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的权威菱《英国法释义》,是研究当代英国普通法的基础,而且经常被司法机关所援引,具有现行法律的效力。
因此,我们在分析某种法律文件的形成和研究某种法律制度的内容时,往往要涉及有关的法律思想,但着眼点并不在于政治代表人物和法律思想本身,而在于受到这些人物思想影响并体现了这种思想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以便对这些文件和制度作出科学的说明。 总之,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具体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什么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的。 第二,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统治阶级是怎样贯彻、执行其法律的。 第三,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的演变所起的促进和阻碍作用。 第四,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和联系中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即旧的法律制度是基于什么原因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的。
此外,外国法制史所研究的地区和国别范围,不同于世界法制史。首先,它不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在世界法制史领域内占重要地位,必须包括在世界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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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并且有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法制史来专门进行研究;其次,它是选择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来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必像世界法制史那样,将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一一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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