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8.12.10
• 【字 号】遵府办发〔2018〕21号 • 【施行日期】2018.12.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0日
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
意见》《公安部 中编办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两类(统称为“辅警”)。
新增编制外辅警人员统称为劳动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简称合同制警员。合同制警员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原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直接转为合同制警员。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烈士评定的审查核实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及遗属抚恤等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或协助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辅警人员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辅警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六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辅助工作;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辅警享受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认真履职,文明执勤,接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的核定应遵循“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提出新增编制外辅警用人额度,经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新批准的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用人计划,与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安机关根据经批准的辅警用人计划组织开展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工作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经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勤务辅警一般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一般应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六条 新增辅警招聘原则上参照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方式和程序进行,对专业性较强或需具备特殊技能的岗位,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调整程序或简化程序(测试专业技能)单独组织招聘。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在政府审批的新增编制外
辅警用人额度外自行组织招聘或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聘用的新增编制外辅警,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队伍建设、人员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对辅警进行规范化管理,用人部门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保密管理和内务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辅警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了解辅警思想动态。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的党团关系应纳入所在部门党支部统一管理,辅警志愿加入党组织的,由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建立辅警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
的原则,对本单位辅警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辅警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市、县两级机关应当将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本年内季度考核2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1次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参照人民警察表彰奖励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辅警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尤其是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辅警按照公安部出台的规定标准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交还公安机关。若有损坏或者遗失的,按照后勤部门提供的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 辅警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稳妥开展现有辅警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辅警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公开招聘,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规范聘用程序。对非正规渠道聘用、借用、抽调的人员要逐步清理规范。在清理时要注意方式方法,积极稳妥进行,确保辅警队伍稳定。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新增编制外辅警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缴费以及工作运转等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新增编制外辅警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同级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晋升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公安辅警工作特点的晋升机制。
第三十一条 辅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根据辅警实际工作岗位情况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二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辅警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辅警违反纪律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退回派遣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辅警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偿。
第三十七条 辅警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
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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