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从词义上讲,它最初来源于英文词corporategovernance的中文翻译。国内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同译法,但其内涵并无明显区别。一般说来,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层次含义: 1.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 2.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对决策作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整顿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整顿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整顿是控制权的实现。
另外,对于公司治理定义,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还应该从更广泛的利害相关者的角度,从权利制衡与决策科学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点就是公司治理的内涵,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上的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的所有权与权分离的情况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的公司治理,是关于企业组织形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其界定既包括企业与所有者(shareholder)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如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等)之间的关系。这一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其合理性如何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因此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尽管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但最近20年来人们在对西方大公司的研究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我国对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作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绩效的基本手段。
目前,从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外部治理机制(如产品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企业内部的约束激励);第二层是企业内部
治理机制,也就是法人治理结构。这其中涉及的相当广泛,包括了所有权结构、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等理论性很强的内容。所以在这里我想讨论一下内部治理结构,也就是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等;2治理对象(治理客体)及其范围。追述公司的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一组契约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 公司治理对象的范围指的是公司治理的边界,即公司权力、责任以及治理活动的范围及程度。之所以提出公司治理的边界,是因为集团化是当今企业形态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或者说,现代企业的发展已进入集团化的时代,而单一公司的独立存在已不再是普遍的情形。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组成的非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因此,如何解决因企业集团的复杂性带来的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所面临的新课题。3治理手段。对法人治理结构来说,要达到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常见的有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契约(合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
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约束机制,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现代公司治理环境下的理财目标——“股东至上”逻辑的不足 案例
股东诉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案
张、余、宋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职工,1999年公司改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的股权。由于公司规模不大,总公司决定不成立董事会,直接任命持股最多的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同时安排余某做业务经理,宋某担任出纳。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总公司%, 张某为%,余某为25%, 宋某为6%。?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也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首先是张某与宋某之间因为财务支出问题而产生矛盾。起因是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而宋某则认为张某回老家是私事,不应让单位报销,双方产生矛盾。2003年,总公司宣布要让出股权,对让出的%股权, 三方互不相让,余某则坚决反对张某增股,最后,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某。通过受让总公司转让的股权,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张某%,余某25%,宋某%。宋某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将原来的1000元涨到2490元。张某不答应宋某的要求,宋未经张的同意,在造月工资表的时候,擅自将工资从原先的1000多元直接涨到了2490元,和余某一样。张某拒绝在工资表上签字,宋某就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
2004年3月的一天,张某召开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将宋某调离财务岗位。在交接工作中,宋某发现张某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更换了公司财务章,变更了银
行账户。宋某将此情况告诉了余。二人同张某协商未果,向有关部门报了案,但有关部门审查后拒绝立案。张某随即将二人解聘。此时恰逢张某任期届满, 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 免去张某执行董事职务。在会上, 余某、宋某联合,一致行动,形成多数,但随即他们就发现存在一个致命的障碍,因为,公司章程规定,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经过代表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会议根本就无法形成2/3多数,通过罢免决议。受挫后,二人遂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二人要求张某按照公司净资产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即按照原来价格的8倍收购。张某坚决不同意,后二人提出按照同样价格收购张的股权,张某也拒绝,张某只同意按原来的一半的价格收购二人的股权。
三方在股权转让定价上根本无法达成协议。为此,二人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但张以各种借口拖延。多次交涉无果后,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查看公司账目,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满足二人查看账目的要求。二人查看账目,发现公司突击花钱,滥发工资、奖金和列支财务费用,仅出租车费就花了好几万元。二人意识到如此僵持下去,公司最后必然被淘空,投资很难收回,遂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
2005年5月26日,经过审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解散只适用三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的章程也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四种情况,对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官在判决中还指出,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使公司的某些事务陷入僵局,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邀请他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一方股东股权。判决如下:驳回余某、宋某的诉讼请
求。
以上就是整个案例的全过程,我想从以上案例我们都可以看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极其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例如:从他们的公司股权结构来看,张某是最大股东,掌握了公司近一半的股权,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同时他又是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而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要罢免公司执行董事,必须通过“超级多数”决议,即代表公司股东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才行。这样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就实际上为张某一人所独占,余某与宋某两位少数股东虽然联手可以形成股东会的多数,但却始终无法形成2/3的超级多数,所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永远都无法制约张某行为。而且张某、余某和宋某等三人公司治理文化意识淡薄,都混淆了股权与经营权的概念。三人在公司职位和工资分配与其持有股权挂钩,而不是以其经营才能和业绩挂钩,股东之间利益平衡不是体现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而是体现在公司职位安排上。所以,从该企业改制完成一开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就为将来的矛盾冲突埋下了伏笔,股权的过分集中也使公司陷入了僵局。
另外,通过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已经严重不符和我国的国情,虽然传统的主流经济学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主导型的。然而,事实上,现代中大量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主权”逻辑的。这主要体现在:
(1).从产权理论上看,产权即财产所有权已被分解成两部分: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前者已是被弱化的所有权,而法人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如何分配的权力。现代公司里,真正能支配财产所有权的是公司法人,公司凭借其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生存和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其权利基础是
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
(2).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有股东投入的物质资产,也有职工投入的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企业“剩余”分配。这就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权威是不存在的,因为股权的运用受到来自债权人、经理层、职工等共他利益相关者的制约。
(3).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企业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员工的素质及创新能力。虽然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认为,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全部剩余风险,因而也应享受因经营发展带来的全部税后收益,即股东持有剩余要求权。与债权人和职工相比,由于股东承担的义务、风险最大,从而享受的权利、报酬也应最大,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实际上,现代企业不只是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债权人,由于现代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而使负债率大大提高,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与股东共同承担着财务风险;至于企业职工,由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越来越少,复杂的脑力劳动越来越多,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家人的生存。所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真正在企业中倾注心血的其实还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广大职工,而许多物质资本所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常常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在意。如果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甚至破产,他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脚来投票\",从而解除相关的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物质资本所有者必须依赖于人力资本所有者,而且这种依赖性越来越强。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
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有来自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如果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和一批忠诚的职工支持,即使要维持企业现状都难以做到。
鉴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那种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必然要求转变,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也需要相应优化。只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合理的满足,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股东的财富也才能增加;而企业价值实现了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都能有所增加。
因此,把企业目标简化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不符合现实的,与企业的目标相比,股东权益的目标不过是第二位的。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理应归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的生命力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利益。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增值,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达到长期稳定的合作。简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这样才能适应公司的长远发展,使公司在时代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2 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共同治理
引言案例
——从香港陪审员被判刑看社会的共同治理
近日,香港出现其历史上首例陪审员被判刑的案例。一位本来是给他人量刑的陪审员拒绝出庭,结果反被判入监三周。这位何姓陪审员是2007 年 11月被选中当陪审员的。开庭过程中,何以发烧为由请假。之后,他每次都是一大早向法庭告假,说自己在内地打篮球时扭伤无法参加庭审。法官也曾准假过。但假期已过,何
姓陪审员仍不到庭。最后,其他陪审员继续合议审理案件。令法官非常生气的是,这个陪审员根本就没有住过院,而且还行动自如。香港的一个大律师说,在过往的庭审中也有发现陪审员睡觉的,但是被法官训斥后大多立即改正,这个案件有些“离谱”。不管法官是否准假,被告都是临时通知法庭要请假,难怪法官“龙颜大怒”。而法官的判词也很有意思:因为被告的收入不低,所以罚款不能对被告造成影响,干脆判他入狱。
在香港这种实行普通法系的地区,被抽取为陪审员的可能性相当之高。年满21 岁但未满 65岁,精神健全,品格良好以及熟悉聆讯时所采用的语言的居民都有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而高等法院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临时名单。每星期有人会用随机抽选的方式,从陪审员名单内抽出若干数目的陪审员。被抽中的陪审员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缺席。
其实,从内地现行的中,也有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引入真正的陪审员制度。当然,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许多陪审员生活在底层社会,他们了解各种案件可能的来龙去脉。因此,裁决的准确度不见得比法官差。
但是,如果仅仅是一项陪审员制度,如果仅仅是一个陪审员被判刑的个案,并不足以促使法治水平大提升。这么多年来,在全球的各种排名中,香港的法治程度排名一直位列前茅。所谓的法治,在笔者的概念中,确实不单单是法律的治理。而是一种共同的管理和治理。如果没有草根市民的参与,没有政府与民间的互动,法治要么就成为“治村民”之治,要么就出现草根市民遵守法律,上层游离于法外的结果。
之所以陪审员被判刑的事件会给笔者很大的触动,就在于内地所有的治理都希望是精英治理,遵循一条自上而下的道理。而香港之所以感觉更有秩序,更加和谐,就在于充分地挖掘了民间的力量。香港的成功决不在于几部法律、多少判例,法治
之本在于民间与政府的互动。也就是民间与政府的共同治理!
这个案例,体现了共同治理在社会中的作用,它使整个社会公平、和谐,那究竟什么是共同治理它又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什么地位呢 共同治理产生背景及含义
从古至今,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公司结构的不断变化,“股东至上主义”在公司治理改革中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也越来越偏离追求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逻辑,所以始于20世纪初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同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近几十年来国内外理论界、实业界探讨的热点,是跨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课题。从传统公司法的角度来说,股东是公司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地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由此,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假定前提下。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现实却是市场机制并不充分,股东利益作为一种个体利益在很多场合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存在冲突,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公司应是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被视为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权利来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植于股东的授予;公司应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应仅限于对股东负责。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了各式各样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学说。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公司的经营目标。期间,学者之间对是否承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但争论的走向是,公司社会责任观点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主流观点认为公司不再仅仅是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是利益相关方面的利益共同体。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也不仅局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此同时,作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重要一环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面临着增添新内容的任务,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交给股东,从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转向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
这也就是所谓的共同治理逻辑,既企业不仅要重视所有者(物质资本)的权益。而且要重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应关注管理者及生产者实际参与企业治理。以此达到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的共同繁荣!
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理财目标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知识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公司被定义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组织。这种契约本身所蕴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公司治理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强调股东对经营者的监控,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实行共同监控,不仅要重视大股东利益,而且要重视小股东的利益,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重视经营者利益、员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主要表现为“共同治理”模式,即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进行共同监控,这种治理模式充分体现了新的经济环境下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共同愿望。既财务管理应以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在“公司制”中,财务管理是体现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的主要手段。公司治理模式取决于公司目标,而财务管理目标又是公司目标在价值角度的再现。所以,只有确定与公司治理相一致的财务管理目标,才能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进而实现公司目标。与“契约理论”和“共同治理”模式相一致,财务管理应以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从时间综合上看,它要求公司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协调;从过程综合上看,它要求财务资源在各个运行环节中的最优配置;从主体综合上看,它要求公司财富在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均衡分配。
综合经济利益的表现形式在不同阶段可以有所不同,其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不同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但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要实现综合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两点是必须的:首先,公司新增价值最大化是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源泉;其次,新增价值的分配均衡化是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所以,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新增价值最大化和增值分配均衡化是财务管理的直接目标。
反映公司新增价值的经济指标较多,但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能够反映新增价值的指标是增加值。增加值是指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反映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实际水平,从价值构成看,即V+M,它是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经营者、员工等相关者的利益源泉和基本保障。增加值分为有效增加值和无效增加值。有效增加值是指通过市场交换或企业分配已实现的增加值;无效增加值是指虽然消耗了必要劳动,但不能被社会所承认,其价值是没有实现的增加值。只有有效增加值最大化,企业才能不断创造更多的有效社会财富,才能有足够的新增价值供利益相关者进行分配。所以,企业的直接目标又可归纳为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增值分配均衡化,它既是“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又是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综合反映。
另外,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只是从总体上把握着公司的理财方向,在具体生产
经营过程中还应根据其内涵与外延,确定财务管理子目标。可将财务管理子目标概括如下:
(1).有效增加值最大化。该目标要求财务管理要深入分析投人和产出的比例关系;努力降低中间消耗;积极发挥科学技术和知识在经济中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提高生产率;科学有效地进行知识资产和货币资产、物力资产的管理;积极稳妥地扩大生产,不断改善产品结构,扩大市场销售。
(2).增值分配均衡化。增值分配均衡化是指在有效增加值最大化条件下,通过合理分配、均衡分配,使各利益主体对企业增值的整体效用最大,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该目标要求财务管理要深入研究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均衡关系,制定合理的增值分配政策。
“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增值分配均衡化”两大目标分别从“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反映了对财务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只有二者同时实现才能保证相关者利益的顺利实现。
(3).有效增加值现金流最大化。良性的现金流动是公司财务安全性的重要标志,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需要以有效增加值现金流最大化作为补充目标。
(4).风险最小化。风险指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本、物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时,所面临的未来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站在整个社会角度所观察的针对人力资本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宏观经济以及社会公众的风险。该目标要求公司加强财务预警,包括生产经营项目本身的经济预警、国家宏观经济预警和国际经济预警以及社会效益预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方面对降低风险的要求。
以上就是现代企业共同治理的综合目标和具体目标,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
必然选择!
3 结论
完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和市场发育程度密切相关的,是和竞争的有效性密切相关的。我国现在处于市场化发育的初级阶段,市场还不能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仍在建设当中。同时,市场中各类要素对公司治理相关主体的制约作用仍不到位,体制环境、观念意识、文化背景,甚至利益调整等因素都会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规范开展。
中国加入WTO后对产业和企业的挑战,从根本上说,是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问题。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软件就是有效的公司治理。因此,企业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将是公司治理的竞争。对企业来讲,其制度性优势甚至要超过企业的、产品本身。公司只有具备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高的治理水平,才能够对企业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对企业人才进行有效的开发和激励,公司才能在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协同努力下,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所以提高我们的公司治理水平,必须考虑到两个基本环境和一个目标。所谓两个基本环境,一是指国际化的环境,二是指竞争的环境。一个目标,是指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主旨。上述因素,要求我们既不能固守自己的所谓传统,固步自封,排斥外来经验,拒绝合作与竞争,也不能全盘照搬,不分析,不消化,拿来就用。建立健全我们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应该在考虑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甚至观念等基础上,结合实际,吸收与借鉴其它优秀的公司治理经验,学习国际领先公司的实际做法,关注股东的要求,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共同治理,保障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促进企业业绩的改善与企业价值的提升,实现企业的综合性发展目标。这才是恰当、有益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从香港陪审员被判刑看社会共同治理”.中国保险报,2008年01月08日。 2邓恒,柳红泽,吴敬琏\"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及问答\".中国经济时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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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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