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1、风景名胜区主管单位设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制定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3、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清扫、垃圾粪便的处理以及对游人污染环境行为的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
1、风景名胜区内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
2、主要景点的公共厕所为深坑无害化厕所或水冲厕所,并有专人管理。做到基本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现象。
3、妥善处理粪便、污水,对垃圾等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对粪便和垃圾要设立处理场。
4、风景名胜区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处理后排放,无随意排污现象。 5、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完好、清洁。
6、主要游览区无牲畜粪便,绿地中无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7、驻景区单位、住户落实“门前三包”,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门前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
8、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三、容貌管理
1、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无破败荒芜现象,周围环境经常保护整洁、清新,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
2、景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上无违章堆物、搭建,施工场地围栏作业,做到工完场清。
3、景区内供游人游览、休息的设施、建设物保持完好、整洁、无残墙断壁。景点的山石、树木以及各处墙壁上无乱刻、乱画、任意钉凿、涂抹迹象。
4、景区内的景点介绍说明牌、标志牌需在指定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图文清晰,清洁美观。 5、景区河、湖等各种水域无倾倒废物和超标排放污水现象。做到定期疏浚,保持水流畅通、水面清洁。 6、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仪表端庄,衣着整洁。 四、行业卫生管理
1、风景名胜区内各行业环境清洁卫生,室外绿化、美化,室内地面、四壁、顶棚清洁,食堂卫生,厕所内外干净,粪便清运及时。
2、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管理条例,不出售有害、有毒、受污染以及腐烂变质食品,无鼠害、虫害污染。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卫生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饮用水要以过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4、旅馆、招待所、客房各类用具有清洗消毒作业制度,室内无苍蝇、臭虫、虱子、跳蚤、蝉螂,被单、褥单、枕巾一客一换。
5、个体摊贩要定点挂证经营,商品摆事实放整齐,经常保持摊位及周围清洁,无尘土污染和虫蝇。 6、经充许进入景区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保持整洁容貌无漏油、排污等影响环境卫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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