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措施
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不得向承包人与工程长工无关的其它要求,不得无理刁难施工单位;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承包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 (3)不得向承包人为其报销应由监理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承包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
(4)不得与承包人建立任何形式的非正常人际关系,搞权钱交易。
(5)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高消费宴请、娱乐活动和其它便利。 我公司派驻现场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各项之规定者,视如下情况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者,视其情况,若金额少许,责令其全额返还,黄牌警告;若金额较大,情况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并移当地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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