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内容和程序
一. 开工前 1. 审查工程分包 ⑴.按照合同规定审查《工程分包计划》; ⑵.按照合同规定审查《分包协议》; ⑶.上述两项内容审查符合要求,报建设单位批准; ⑷.发现非法分包、转包,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⑴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仪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校准; ⑵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⑶.复测施工单位从基准点引出的控制桩,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3. 审批原材料与混合料 ⑴.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 ⑵.对混合料应在施工单位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 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批复。 4. 审批施工组织与人员配备 ⑴.审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自检人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⑵.审查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5. 审批施工机械设备 ⑴.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 ⑵.施工单位如果使用合同约定以外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解释原因、对拟使用设备进行充分说明。 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⑴.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⑵.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二.审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 三.开工后 1.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⑴.外购或定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 ⑵.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准予使用。 2.巡视、检查工序施工 ⑴.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经批准; ⑵.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 ⑶.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⑷.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1
⑸.质量、安全、环保设施是否到位; ⑹.试验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 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⑻.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巡视不少于1次,并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⑼.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应如实记录,当天未处理的,应在处理之日及时补记。 3.旁站关键工序和部位施工 ⑴.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旁站项目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A.1 ⑵.旁站应重点对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内容是上述“2.巡视、检查工序施工”的1-7项,发现问题责令立即改正; ⑶.当可能危及质量、安全、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⑷.旁站人员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做好旁站记录; ⑸.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明确本合同的旁站项目,并制定《旁站计划》。 4.抽检与检测试验工作 ⑴.重点对施工过程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 ⑵.对已经完成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5.关键工序签认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10页第5.1.12款要求,工序验收指的是关键工序检查验收,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6.质量缺陷、隐患和施工事故处理 ⑴.发生可有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应立即发出《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 ⑵.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复工指令。 ⑶.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⑷.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账,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四.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与质量检验评定 监理收到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交验单,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驻地办评定合格后,在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上签字。 五.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六.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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