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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性反收购策略的选择探析

2023-07-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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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斋与;去 -余[摘菊重庆工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反收购的法律法规的分析后得出,包括实施拒鲨条款、帕克门战术、股票回购、白衣骑 士、法律手段等在内的反应性反收购策略的实施在当前法律法规下是可行的。 [关键词]反收购 反应性上市公司 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我国证券 市场将会陆续上演收购和反收购的对决战。面临敌意收购的威胁, 上市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一些应急性反收购策略。 2006年9月1日新施行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收 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 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 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 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该《办法》对我国一些恶性反收购策 略如焦土战术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的。而对其他反收购策略. 办 法》只明令禁止了”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 和”未经股东大会 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的反应性反收购策略.没有对预 防性反收购策略的董事会行为作出规制.也没有对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反应性反收购策略作出规制.因而.反应性反收购策略仍有较大 的操作空间。 根据反收购行为实施的阶段不同 可以把反收购大致分成两类: 未雨绸缪的预防性策略和临阵磨枪的反应性策略。预防性反收购是 指目标公司在发生收购以前.主要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一些条款 使收购方控制公司的收购难度增加.或通过公司财务安排增加收购 方的收购成本的反收购行为。反应性反收购行为则是敌意收购已经 产生后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主要通过降低自身公司的吸引力,或 增大对方收购成本等方式,达到阻碍收购的目的。当前法制背景下 可供选择的反应性反收购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施拒鲨条款 这种反收购策略的做法是.当面对敌意收购时 立即实施章程 或合同中制定的反收购条款 如董事轮换制.绝对多数条款.累计 投票制.董事资格限制条款、股权激励计划.金降落伞计划.“毒丸“ 计划等。这种策略适合那些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已经制定预防性反 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或者是通过适时修改公司章程新建立起预防 性反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我国新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允许董事轮换制 第 1O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明确了绝对多 数条款:第1 O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允许累计投票 制:第147条、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的法定禁八条件;143条规 定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奖励职工:第38条规定了股东大会 有权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等,这些规定为上市公司实施拒鲨条款创 造了条件。只要这些事前制定的反收购条款是合法的,其在触发点 的实施自然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二 帕克门战术 该策略的做法是,遭受敌意收购的公司反过来对收购方提出还 盘,收购敌意收购对手的股票。这种策略适合那些实力雄厚或融资 渠道广泛的公司.在对手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本身存在缺陷的前提 下才宜实施。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种 收购收购方”的帕克门 战术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目标公司有足够的融资能力.在对手也 是上市公司并且本身存在缺陷时,实施该策略是可行的。 三.股票回购 该策略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用自留资金以不低干市场价 的价格向股东发出回购要约:二是通过发行公司债、优先股或其组 合.以换股方式回购股票回购。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 第143条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新 证券法》 允许股份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05年I2月31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J允许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员工可以获得本公 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都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战术创造了条件。 四 寻求白衣骑士 该策略的做法是,当遭到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主动寻求第三 方即白衣骑士来 救驾”,以更高的价格来驱逐敌意收购者。如果敌 意收购者的收购出价不是很高.目标公司被白衣骑士拯救的可能性 就大。新施行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O条对”竞争要约” 的收购人包括目标公司邀请的白衣骑士作出规范.规定 发出竞争 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 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因此.只要白衣骑士的收购满足 办法》的信息 披露要求.该策略的实施也没有法律障碍。 五 诉诸法律 该策略的做法是以收购方触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起诉对 方的收购行为。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或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诸如持股量、强制披露与报告等强制性规 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依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和 《证券法》.以及2006年9月1日新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规.找出敌意收购者在履行强制性义务方面的漏洞.并对其提 出诉讼。 参考文献: 『1 1R,yan Hound Beyond the Business Judgment Bule:tillg Bidder Firm Shareholders From Value-Beducing Acquisitions.3 7 U.Mich.J、L Beform 1 93,1 9;3(200;3) [2]杜晓堂孙丽军:全流通时代的反收购措施[J].中国证券 期贷,2005:82—84 [3]尚志强:企业资产重组财务顾问[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4:262—265 《商场现代化 2006年1O月(上旬刊)总第4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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