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马渡煤矿
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管理办法
2017年度
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渡煤矿
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后,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达到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5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本煤矿。
4 分级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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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少许时间就能治理排除的隐患.
4.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结合矿井自身灾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级定性为重大事故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2)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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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层越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6)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单回路供电的;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7)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5治理
5.1一般隐患由矿长或分管负责人指定治理责任人,负责立即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的隐患,由安全管理科或其他业务科室负责督办、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5。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和下井人数、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治理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向当地县(区)、市负责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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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的项目、措施、效果和自检结果等内容,并有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5。3煤矿各职能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首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影响区域生产(作业)、撤退受威胁的人员,及时向矿长报告,由矿长按照程序组织治理。
6分类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
7其它
7.1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7。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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