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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3200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023-09-18 来源:意榕旅游网
2A3200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A320021 施工合同的组成与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了修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与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1)工程总包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交底、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争议与诉讼、合同分析与总结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是:

依法履约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调合作原则;维护权益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合同归口管理原则;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原则;统一标准化原则 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十一个附件。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越晚,越具有优先解释权,如有补充协议,在最前面)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不具备法律效力。项目各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合同。只有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如果相矛盾,则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的。 2A320022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工程合同谈判一般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掌握建筑法律法规相关人员 懂得工程技术方面的人员 懂得经济方面的人员 一、合同缺陷的处理原则

(1)对于生效后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协议补充

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2)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价格发生变化时: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履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履行。(钱由建设方出,所以当责任在施工方时,价格应对建设方有利,越低越好)。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履行。(责任在建设方时,价格应对施工方有利,越高越好) 二、合同的履行

项目部应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合同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2)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必要时,经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认,重大的合同变更须报企业负责人签认 (3)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 (4)组织实施

2A320023 总承包合同的应用

施工总承包范围一般包括土建、安装等工程,原则上工程施工部分只有一个总承包单位,装饰、安装部分可以在法律条件允

许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样,建设单位在法律允许条件下进行的专业分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否则无效),总承包单位需要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能力等提出书面意见进行确认,对不能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者使用否决权。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与服务,如果存在分包工程时也负责包括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管理责任。并收取相应的配合费和管理费。

总承包合同一经签订,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建设单位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成本、保修等全部责任,即便总承包单位没有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管理费,并不影响总承包单位的承担义务。 总承包单位在履行总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对专业分包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2)配置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管理,禁止以包代管。

(3)定期开展工作协调会,对工程各个专业在施工过程中的事项进行组织、计划、部署、配合、检查、督促、整改。 (4)总承包管理:是指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管理与服务,以及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管理及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

(5)总承包配合:为协调工程项目有序进行,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总包单位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住所、办公、水电接驳口、垃圾集中处理、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门窗洞口、管道洞口等。通常情况下此类工作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总承包单位的报价中。

如果总承包单位的报价中没有包含相关的费用,以及配合范围超过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约定范畴时,则收取一定比例的配合费或按实记取。例如双方约定“总包单位无偿提供给专业分包使用塔吊为主体封顶后2个月内”,则主体封顶后2个月之外的塔吊使用费由专业分包自行承担。 2A320024 分包合同的应用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专业承包”即为业界通常俗称的专业分包,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钢结构、模板脚手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等。

“施工劳务”即为业界俗称的劳务分包,除不再分类别和等级外,施工劳务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特种结构是指具有特种用途的工程结构,包括高耸结构、海洋工程结构、管道结构和容器结构等。

特种工程是指未单独设立的特殊专业工程,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 特种作业证需要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有: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物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一、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件 (1)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专业分包的工作

1)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违法分包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总包与分包的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承包人义务

1)工程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及承担的费用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 3. 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 完成办理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 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6. 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2)劳务分包人义务

1)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2)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引起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2A320025 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 一、合同变更

(1)除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 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双方约定原则、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二、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一般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原合同约定原则或行业惯例,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业界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

相当于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三、索赔

索赔,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由于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有权利向对方提出索赔。

索赔通常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但是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所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索赔利润。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前提条件:

1)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索赔的基本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3)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示范文本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4)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2)来往信件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候报告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5)索赔证据施工费用索赔

1)人工费(增加工作-计日工费;停工损失、工作效率降低-窝工费)

2)设备费(增加工作-台班费;窝工索赔-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租赁设备按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4)管理费

5)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6)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7)设计变更、甲供材原因(延误、不合格等)、政令性原因等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的索赔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和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所谓必须支付的人员工资指的是停工期间必须留守的人员的工资,并非全部因停工所造成的窝工费用,施工方人员的窝工费承包人支付)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不利的物质条件(如基坑开挖遇软土层、文物、化石等) 发包人顺延工期、赔偿费用(人机配合费、窝工费等),不给利润。 (8)不利的气候条件(如连续降雨,正逢雨季等)

发包人不顺延工期,不赔偿费用(人机配合费、窝工费等)和利润 (9)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罕见的大暴雨、近N年最大、N年不遇等) 实际操作中,可按不可抗力处理 (10)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但承包人私自覆盖的除外);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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