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 15 No. 5
May 2017
DOI:10.3969/j.issn.2095-333X.2017.05.006
中国网约车保险模式的缺陷及发展方向<
掌博文、张玉萍2
(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2.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摘要: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在出行领域内的产物,有着经济、便捷的特点。当前,网约车的合法地
位已经确立,网约车保险制度却并未健全。网约车大多数依然采取私家车保险模式,虽然有网约车 平台统一投保、先行赔付等风险保障模式,但对司机和乘客来说依然有很大的保险理赔风险。分析 目前中国网约车保险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网约车保险模式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关键词:网约车;保险模式;分享经济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33X(2017) 05-0021-04
在“互联网+ ”的背景下,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网约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市场监管等问题也存 在很大争议,且近年来发生多起网约车保险公司拒 赔事件,使得网约车保险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问题。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网约车市 场上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 出行方式,与传统营运车辆—
出租车在运营风险
以打击非法运营为由限制网约车的发展,因此对于 网约车合法化地位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 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 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网约车经营服 务的性质—
预约出租客运以及网约车平台、网约
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要求。
随着《暂行办法》实施后网约车合法地位的确 认,随之而来的还有网约车保险纠纷的问题:虽然网 约车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网约车的保险模式并未随 着网约车新政的实施进行更新,本文主要针对网约 车的保险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浅析中国网约车保 险模式的发展方向,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方面有着较大区别,如果沿用传统的车险模式将会 造成混乱和不合理的困境。所以,网约车保险模式 应当如何发展成为法学界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中国网约车的发展现状
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 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 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 520亿元,比上年度增长 103%,共有6亿人参与分享经济,较上年度增加了 约1亿人,且该报告预估下一年度分享经济增幅将 保持在40%以上,而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在出行方 面的代表,其市场规模也在持续平稳增长。根据滴 滴出行大数据平台发布的《2016智能出行大数据报 告》中的数据,2016年滴滴出行平台用户已达4亿, 覆盖城市超过400座,日峰值单量超过2 000万件。
虽然网约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一直以来因 为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对于出 租车运营秩序的维护,各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
二、中国网约车的保险模式
(一)营运车辆保险模式
2016年11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网约车需经审核将 车辆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同时《通知》第3条明确 了网约车和私家车不同的保险情况:网约车车辆投 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 客车类保险费率。因而自《通知》发布以后,网约车 对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必须按照营运车辆保险 费率缴纳,且需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各地也根据
*收稿日期:2017-04-08;修订日期:2017-05-09
作者筒介:掌博文(1996 —),男,江苏灌云人,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从事民商法、行政法方面的研究。 通讯作者:张玉萍(1971 —),女,四川内江人,淮海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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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暂行办法》,分别按照网约车新规要求接 入网约车平台车辆所需购买的保险险种和保额。以 北京市为例,其要求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 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 1〇〇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通 知》采取该种营运车辆保险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方面。一是网约车的风险高于非营运车辆。据估 算,目前我国营运客车的车均赔付高于非营运客车 2 900元/辆,假设每年专车出险件数为30万件、50 万件和80万件,保险行业理论上需承担8. 7亿元、 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 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将从行政规 范上明确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确保了司机、 乘客利益保障的及时性。
三、中国网约车保险模式的缺陷(一) 非营运性商业险的理赔风险
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首 次就网约车的保险赔偿问题进行风险提示,“预约车 14. 5亿元和23. 2亿元的额外赔付风险,将进一步 扩大车险业务亏损的局面[1]。二是近年来网约车以 非营运车辆的身份投保,在投保和理赔中产生较多 问题,按照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后将会减少网约车保 险理赔纠纷,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更好地保障乘客 和司机的利益。
(二) 非营运车辆保险模式
目前,多数网约车司机因在《通知》推出之后未 能及时更新为营运客车类商业险或因营运性保险保 费过高而不愿改为营运客车类商业险,继续选择非 营运车辆保险模式。
虽然保监会就网约车保险问题提出风险提示, 且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对这种“改变车辆使用性 质、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拒赔, 但是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弱势 地位。因为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没有统一的 信息互通平台,导致保险公司很难核实涉赔车辆是 否属于运营中的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司 机往往会跟乘客协商,让乘客以朋友或者家属的身 份出现,以私家车的名义找保险公司索赔。
(三) 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模式
为保障司机和乘客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合法权 益,网约车平台在司机自行投保的基础上还为司机、 乘客采取统一投保的保险模式。如Uber与太平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推出保额为100万 元人民币的新型乘客意外险,覆盖了 Uber中国平 台上所有已注册的机动车辆和乘客。
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赔付政策主要体现在网约车 平台的内部规定及行政规范上。滴滴快车早在 2015年就已经在《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 保障标准》中提出了先行赔付保障机制,在中国网约 车行业开创先例。
就行政规范而言,2016年8月2日,交通部发 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稿)中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发生事故时先行 赔付的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 能面临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被保 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 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 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私 家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 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 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 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2]。
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 一起私家车网约载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 宣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涉案 车辆于2016年8月1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私家车机动车损失险。 8月26日,李某接网约车订单赶往客户目的地,驾 驶江苏牌照小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 庭安路路口时,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 交警支队认定,李某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 任。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后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 用和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 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以家庭 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 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 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并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无论是从保险业(保监会、保险公司)的态度亦 或是法院目前已经公布的判决来看,非营运性商业 险的理赔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有可 能会出现司机与乘客无法得到非营运性商业险赔偿 的情形。
(二) 营运性商业险保费过高
《通知》要求“网约车投保按运营车辆保险费
第5期
掌博文等:中国网约车保险模式的缺陷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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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即网约车保险模式与传统营运车辆保险模式一 致。但网约车与传统营运车辆—
出租车有着较大
平台以及网约车与传统运营车辆保险模式不相兼容 的困境中。国家虽然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等方式保 障司机、乘客的利益,但是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大多 将网约车风险交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而非转向对车 辆保险模式变革的思路。想要防范网约车的运营风 险仅仅依靠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显然是不够的, 面临着救济途径单一、无法全面保障司机、乘客的权 益的困境。因此,我国应该探索适合网约车特征的 保险模式。
区别,按网约车服务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全营运、半营 运、偶尔营运[3]。根据滴滴大数据平台公布的数据 显示,滴滴快车旗下的司机中,超过75%的网约车 司机为兼职司机,绝大多数网约车车辆属于半营运 和偶尔营运性质。如果要求半营运和偶尔营运性质 的网约车按照营运车辆保险费率缴纳保费,就使得 大部分网约车司机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以2016 年北京地区为例,按照一般车辆所参保项目(车损 (一) 网约车专属保险模式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 等),出租车(北京现代伊兰特)一年的保费为9 000 元左右,而同样车辆的私家车保费仅需4 500元。 对于半营运和偶尔营运的网约车而言,如果采取营 运性商业保险则将会给网约车车辆运营成本带来巨 大负担,限制网约车市场的发展。
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产物,其内核在于社会 资源共享,即把闲置的资源提供给真正需要的人,并 由此创造新的价值M,如果将网约车纳入传统运营 车辆的运营管理与保险模式,导致网约车运营成本 增加,显然不符合网约车分享经济资源共享的特点, 不利于网约车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其车辆 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 具有营运车辆的高风险性,另一方面是不从事网约 车运营业务时处于投保时的家庭自用车的低风险状 态[5]。与出租车相比,因非持续从事高风险的营运 服务,这一类网约车相较于出租车有着较低的风险 程度,且从事的网约车服务多属于兼职,时间较为灵 活,显然并不适合使用同出租车一样的营运性保险 费率。
(三)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的风险
目前,各大网约车平台均宣称为司机和乘客统 一投保,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网约车平台在乘客搭乘 网约车时并未明确提供其统一投保的保单号,因而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乘客无法根据保单号 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虽然看 似美好,但在现实的赔偿中实则暗含因为未能获得 有效保单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风险。此外,对 于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和先行赔付也缺乏相对应的 监管。无论是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亦或是网约车平 台的先行赔付,大都依赖于网约车内部管理和自我 约束[6],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四、中国网约车保险模式的发展方向
当前,中国网约车已被确定具有合法的法律地 位,但网约车保险模式的发展陷入过度依赖网约车
网约车较传统运营车辆—
出租车,无论是经
营模式还是营运风险都有很大区别,且营运性商业 保险的费用过高,故营运性商业保险不适用于网约 车。同时,网约车选择非营运性保险亦面临很高的 保险理赔风险。因此,对网约车有实施专属保险的 必要性。
网约车专属保险符合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 的利益需求。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网约车专属保 险的保费低于一般营运性商业险,将降低网约车的 运营成本,同时也可以避免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出现 事故而得不到保险理赔的风险。对于网约车平台来 说,减轻了网约车平台的压力。《暂行办法》第16条 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且目前大 多数网约车平台实施先行赔付政策,一旦网约车在 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给网 约车平台的发展造成很大压力,如果实施网约车专 属保险则将网约车平台的部分赔偿责任转为由保险 公司承担,极大地减轻网约车平台的压力。
(二) UBI车险模式
UBI是一种基于用户使用行为的保险模式,对
于不同的使用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其特点是将车 况和行驶行为,包括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以及驾驶 方式等围绕车和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保险定价的因素 当中[7]。传统车险模式采取BMS奖惩系统,即投保 人在下一年度续保时,若上一年度无索赔,则可以得 到保费上的奖励;若上一年度有索赔记录,则在保费 上得到惩罚的一种机制[8],其实是保险公司对于投 保人所采取的惩罚,用以弥补自身所受损失。而
UBI则是基于车辆的使用情况、驾驶行为等收集到
的信息,通过特定的算法,综合预判出险概率,实施 差异化定价,使保费更加公平、合理。
将UBI车险模式引入网约车保险市场,使全营 运、半营运、偶尔营运车辆的保险定价充分体现其运 营模式、风险的差异,让网约车保费更加个性化、市 场化,对于网约车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种更加公 平、科学的保险模式。网约车对于实施UBI保险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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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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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有着天然具备的数据基础以及成本优势。当前,
UBI车险模式主要指的是基于OBD(on board diagnostics) 的 UBI 车险模式,虽然已经发展多年,但一
直困扰其发展的重要问题是安装OBD盒子等车联 网设备的成本。OBD盒子所需要收集的核心信息 是投保车辆、驾驶员的基本信息,以及与行驶过程相 关的数据信息。网约车基于网约车平台进行运营服 务,其车辆、驾驶员以及行驶信息已被网约车平台收 集,有着天然的数据基础。同时《暂行办法》中规定 了网约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 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可以将OBD盒子与《暂 行办法》要求的定位、应急报警装置合并,减少成本。
(三)Uber保险模式
总之,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重要产物对于社会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而随着网约车地位的合法化,网约车保险模式也应随着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进一步完善,综合考虑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的均衡,使网约车保险模式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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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约车行业发展时间早,网约车行业也更 加成熟、规范。在保险方面,美国Uber为网约车司 机提供了独立于私家车险的辅助保险。在Uber应 用未打开时,司机可以为其私家车自由选择适用的 私家车保险,此时发生的事故由司机的私家车保险 承担责任。当Uber应用打开以后,进入第一阶段, 保额较低的保险生效,其中包括5万美元的人身伤 害险和25 000美元的财产损失险;当网约车司机接 到订单后,进入第二阶段,保额较高的保险生效,网 约车司机与乘客将享受最高保额100万美元的人身 伤害险;订单一旦完成,保险又进入保额较低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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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Defect of Insurance Model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in China
ZHANG Bowen1, ZHANG Yuping2
(1. School of Law,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China;
2. School of Law,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ianyungang 222005, China)
Abstract :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is produced for sharing econom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economical and convenient. Nowadays?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has already been confirmed? but the corresponding insurance system of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is unsatisfying. Most of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is still equipped with the insurance pattern of private cars. Though there is the uniformed insurance and compensation in advance in the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platform, it still has a great risk of insurance claims for drivers and passengers. In the paper, insurance model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ese pattern is mainly analyzed. Moreover, some suggestion on developing insurance model of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is proposed.
Key words: internet chauffeured car; insurance model; sharing economy
(责任编辑:高牟实习编辑:许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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