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概况
本工程,设计桩号为RK2+380〜RK5+9 ,管沟全长3.52km综合管沟收纳的市政管线有:
110kV及220kV高压电缆、10kV中压电缆、通信电缆、给水管道、中水管以及直饮水管,其中中
水管和直饮水管为预留管位。管沟采用矩形箱涵的构造形式,分为双仓,其中给水管、通信电缆、中水管及直饮水管位设为一仓〔综合仓,净空尺寸4.9x3.2m〕,高压电力电缆、中压电力电缆设为一仓〔电力仓,净空尺寸〕。 二. 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见图-2.0) 三基坑工程施工案审查
3.1基坑工程施工案的报审
1. 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构造的工
程;或基坑槽)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案。
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2. 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办理基坑工程施工案报审手续,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案报审表”(A3.1
报监理机构审查。
(1)专项施工案需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报审时应附施工案审批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施工案,应附专家论证审查报告,报审
时应提交支护案设计计算书。
3.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经签字后可实施,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
施工。
3.2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案编制的容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案除一般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容:
1. 支护构造设计案(由建立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除外) 2. 支护施工案 3. 土开挖案 4. 降、排水案 5. 监测案 6. 应急措施
7. 基坑工程进度方案
图-2.(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审查时,应注意其容的完整性、协调性。
3.3基坑工程施工案的审查要点
支护构造案
1. 选用的支护构造形式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有无保证,施工可行性如,有无考虑地质条件、环
境条件、施工条件、施工季节的影响。
2. 支护构造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是否可靠,验算结果能否满足平安度要求。有无考虑塔吊根
底对支护构造的不利影响,电梯井、集水井等局部加深部位如处理。
3. 有无考虑基底以下承压水的影响,有无出现基坑底土体隆起的可能。
4. 施工机械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深搅桩作止水帷幕时,现有桩机搭接长度能否满足;桩机
能否穿过或到达设计深度要求等。
5. 支护构造的平面布置有无考虑排水明沟、集水坑的布置和施工作业面的需要。
6. 边坡采用放坡时,坡度应满足边坡稳定性和边环境条件要求。坡面应加以保护,对于基坑面
积大、深度较深、施工期较长以及雨季施工的基坑工程,坡面应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网混凝土面保护。
7. 基坑外设计允施工荷载。
土开挖案
1. 土开挖前应科学地安排施工顺序,编制详细的挖土进度方案。土开挖的顺序、法必须与支护设
计工况相一致,施工进度安排应合理,支护构造包括压顶梁)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含水率较高时,应提前降低地下水,目前常用的有井点降水、井管降水,采用种降水式,应根
据土质情况与开挖深度确定,必要时可先进展工艺试验。
3. 大面积软土深基坑工程挖土应分层、分区、分块进展,土开挖后应尽快进展垫层等后续工序的
施工,尽量缩短基坑底的暴露时间。
4. 边坡坡面应加以保护,一般基坑可用塑料布覆盖,对于基坑面积大、深度较深、施工期较长
以及雨季施工的基坑工程,坡面应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网混凝土面保护。
5. 保护支护构造、工程桩的措施。
降、排水案
1.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工程中,应采取降水措施,为土开挖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
也为城市道路交通创造一个文明的环境条件。
2. 当根底底面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降水或排水措施,使地下水位降至设计底面标高以下5mm,以满足施工需要。
3. 地下降水案应根据土质情况、开挖深度进展设计,系统安装后应进展试运行。坑、外降水时
应考虑对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围环境复杂的深基坑宜采用坑降水,必要时应事先做降水试验,以便掌握坑降水引起坑外地下位变化的规律。
4. 基坑四应设置明沟和集水坑排水,对于局部超深部位〔如:电梯井、集水井,可采取轻型井
点或井管降水的方法进展处理。
5. 大面积基坑中间可设置盲沟,间距、截面大小应根据排水面积确定。盲沟应与集水井形成排水
系统,并在施工案中画出平面布置图。
6. 对排水或降水困难的淤泥质地基中,宜铺砂垫层,以便于疏、排水。
7. 坡顶、坡底应设置排水系统,防止外来水入侵;外部排水系统应通畅,不得渗漏,以免影响边
坡构造。
8. 对于无桩基或虽有桩基但不能满足抗浮要求的工程,尚应考虑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抗浮问题。
监测与应急措施
1. 有无完整的监测案,监测工程、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监测数据的采集、报告制度是否完善。 2. 施工案中是否考虑了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包括:案、措施、组织与物资准备等)以便发生异常情
况及时处理。
四. 基坑支护的质量控制
4.1开工条件审查
1. 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开工申请手续,经总监批准后可正式施工。 2. 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已报审通过,分包合同已签订,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 (2) 施工案已报审通过。 (3) 测量放线已复核。
(4) 材料进场已报验。水泥、外加剂、或预制桩应有出厂合格证。
(5) 施工机械报审。设备性能、技术参数包括:搅头直径、双搅头间距)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技术
状态良好。
(6) 三通一平\"满足施工要求,面积大、地势低的场地要做好排水。 (7) 清理地下、地面、空中障碍物。 4.2. 深层搅拌桩支护
深层搅拌桩质量控制程序见图-4.2) 图-4.深层搅拌桩质量控制程序 深层搅拌桩质量控制标准
检验工程 水泥与外加剂质量 主控工程 水泥、外加剂用量 桩体强度 搅拌均匀度 一 般 工 程 机头提升速度 桩底标高 桩顶标高 桩位偏差 桩径 检验标准 备注 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施工记录进场记录 取芯 取芯、开挖检查 < 0.5m/min 检查施工记录 ± 2mm +1, -50mm < 20mm <0.04D 垂直度 搭接 <1.0 % 按设计 深层搅拌桩质量控制法
深层搅拌桩质量控制要点
1. 对于密集挤土工程桩的工程,支护施工应安排在工程桩之后,以防止和减少挤土效应的影响。 2. 开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展工艺试验
(1)检验施工工艺的可行性、施工机械性能,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2)对桩深、水灰比、水泥及外加剂用量、下沉及上提时间以及送浆等工艺参数予以确认,并作
好记录。
3. 施工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低洼处应填平压实,机架(导向架)应保持垂直,以确保桩的
垂直度。
4. 用作支护的深搅桩宜选用双搅头桩机,以减少桩的搭接,提高支护的墙整体性。
5. 施工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绘制桩位详图,并对深搅桩进展编号,报监理机构审批、备案,
并作为原始控制资料保存直至根底工程完成。
6. 多台桩机施工时,尽可能成对,并注意多台桩机的搭接和转角处的处理。 7. 水泥土支护墙施工过程中监理重点工作容:
控制阶段 质量控制的主要工程和容 施工案 事前控制 水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机械、搅刀头直径 试桩 水泥计量及水1. 单桩水泥、外加剂实际用量 灰比 2. 水泥实际总用量 监理控制法 审查 复核 审核、复核 见证 1.复核、抽检 3.复核 桩位、垂直度、桩深 施工过程 观察 1. 观察下沉、喷浆、搅拌、提升速度(时间)、 1观察 复搅次数 施工工艺过程 2. 检查搭接情况脏位、搭接时间)有插筋的检 查插筋情况 3. 施工记录 1. 成桩质量水泥土均匀度) 3.复核、签证 2观察 抽检、观察 抽检、书面复核 观察 验收 2. 完整性(根据设计要求进展强度试验) 3. 搭接 (1)检查桩架垂直度、桩深;对于有止水要求的长桩,应从控制垂直度。
( 2核查水泥及外加剂用量,抽检水灰比、巡视检查复搅次数、提升速度是否符合规规
定,以保证水泥土用浆量及其搅拌均
匀度。
(3) 检查送浆是否连续、均匀,施工过程中有无堵管、单搅头有无裹泥现象等。
(4水泥土支护桩应连续施工,不应停顿,两相邻桩间隙时间宜控制在12小时以,对于因停电、
机械故障、天气影响或遇到地下障碍物等原因使相邻桩间隙时间超过规定搭接时间的应进展补桩
和加强处理,并作好记录,对于非施工原因引起的补桩应办理签证手续。
(5)值班人员应做好监理记录,并随时核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 9. 验收检验
⑴检验工程
1) 一进展开挖检查或采取钻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观察颜色是否均匀一致,是否存在水泥浆富
集的”结核”或未被搅匀的土团)假设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
2) 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查墙身完整性。钻芯取样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
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展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3) 土开挖后对桩搭接情况进展观察检验。 (2) 检验的实施
1) 检测的具体法、数量、部位、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与建立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共同
商定后通知检测单位;
2) 设计要求进展强度检测的,在未实施强度检测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施工,以影响检测
工作的进展。
水泥搅拌桩质量通病的控制
1. 施工前对局部泥炭土、有机质土、暗塘(浜)进展挖除换土,对松散填土区宜采取压实处理措
施。
2. 格控制水泥用量、水灰比,控制喷浆提升速度(0.5m/min)因故停浆时,应将搅拌头下沉至
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时提升喷浆。
3. 施工应连续进展,因故停歇24小时以上时应在连接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4.3土钉墙支护
4.3.1. 土钉墙质量控制标准见表-4.3)
表-4.3
检验工程 主控工程 土钉长度 位置允偏差 倾斜度允偏差 浆体强度 一般工程 注浆量 土钉墙厚度允偏差 墙面强度 检验标准 备注 ± 30mm ±1mm + 1° 符合设计要求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 10mm 符合设计要求 4.3.2. 土钉墙质量控制程序见图-4.3) 4.3.3 .土钉墙与锚杆质量控制要点 1. 事前控制
(1) 土钉、锚杆应进展抗拔试验 (2) 土钉墙施工案审查
1) 施工法、顺序及其对土开挖的配合要求。 2) 保证需要质量的措施。
3) 开工条件审查见4.1) 2.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 连接构造
1) 土钉必须与面层有效连接,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施,压板或加
强筋应与土钉螺栓连接或焊接连接。
2) 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mm。
(2) 基坑开挖与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展。坡面平整度宜控制在士 20mm,
喷射混凝土前应去除坡面虚土。土层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强度到达70%可开挖下层土。
(3) 喷射混凝土前应埋设混凝土厚度控制标志。混凝土坡面应分层喷射,钢筋网应在喷射一
层混凝土后铺设,钢筋保护层不宜小于20mm。 图-4.3.土钉墙质量控制程序
(4) 土钉墙施工过程应进展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记好旁站记录,于下班前应会同施工单位质检
人员进展会签。凡施工单位质检人员不到岗的,应在旁站记录中注明。
3. 验收
验收标准见表-4. 3
4.4预制桩、钻灌注桩支护见第一章) 4.5.支护压顶梁
深层搅拌桩、灌注桩支护,一般桩顶均设置混凝土压顶梁,以增加支护构造的整体性,改善支护构造的受力性能。
1. 水泥土支护压顶梁应在支护完成后尽早组织施工,以免时间长,水泥土强度增加,给桩顶清
理带来的困难。同时出为下一步土开挖创造条件。
2. 需要对水泥土支护作取芯检测时,压顶梁施工时应留出取芯位置。
3. 水泥土支护压顶梁施工前应挖除外表土,去除浮浆至设计标高,不得有泥块等夹层;有伸出筋
钢筋、竹、型钢)应符合设计要求。为了加强支护桩与压顶梁的咬合,桩顶应伸入压顶梁不少于
50mm〔水泥土支护桩间土应低于桩顶不少于50mm以形成凹凸面〕。
4. 混凝土压顶梁的标高、截面尺寸、配筋、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相关规进展验收。 5. 混凝土压顶梁混凝土强度必须到达设计规定要求可开挖基坑土。
五. 土开挖与降排水的质量控制
5.1. 土开挖质量控制法见表-5.1)
表-5.1
5.2.
要点
控制阶段 事前控制 质量控制的主要工程和容 施工案 开工条件 按施工案分段、分层开挖,土钉 墙支护应与支护施工同步 施工过程 土不得堆放在基坑边 桩基与支护保护 放坡坡度 验收 土开挖质量控制
监理控制法 审查 审查 观察 观察 观察 抽检、量测 抽检、量测 复核、量测
位应 续, 施 合以
开挖条件审查 土开挖前施工单 办理开工申请手 经总监批准后可 工。土开挖应符 下条件:
承包单位管理人 到位,专业分包) 的资质已报审通 分包合同已签
1.
员已 单位 过, 订。
基底标高 基底尺寸 2. 施工案已报监理机构审查通过。 3. 测量放线已复核。 4. 施工可证已领取。 5. 弃土地点已落实。
6. 挖土开场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工程桩采用挤土桩的基坑工程,待桩基完成后到达一个稳定期后可开挖(间隙时间应根据地基土质、桩密度确定一般不宜少于15天)。
(2) 基坑支护采用灌注时桩,必须到达设计规定的强度值可开挖。对于用水泥土支护墙,一般需28天可开挖。
(3) 支护构造顶部的硬化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压顶混凝土应到达规定的强度。
⑷降水深度能满足挖土的需要。
(5) 变形监测点已布置就绪,并测得不少于二次初始值。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 大型深基坑工程应格控制土开挖时间、顺序、法,分段、分块、分层开挖。开挖进度应与支护
工程施工进度协调,不得超前,以保证支护构造具有足够的强度。
挖土的进度应服从总体安排,与后续工序垫层)施工进度相衔接,不得各行其事如:采用土钉墙支护时,土开挖应密切配合土钉墙施工,不得超挖)。当后续工序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时,应放慢开挖速度。
2. 淤泥土质基坑挖土应分层进展,挖出的弃土应及时运走,以防止土在自重压力下产生流变和
蠕动,使桩基产生位移。
3. 桩顶上部宜留50cm 土用人工挖除。禁挖土机械碰撞支护、工程桩,凡有未到位的工程桩,
应催促施工单位事先做出标记,并专人进展监护。
4. 控制基底标高,禁超挖。用机械挖土时,基底应留30cm用人工挖除。开挖至设计标高后,
应对基底进展保护,验槽合格后,应尽快施工垫层,尽量缩短基底暴露时间。当不能及时进展垫层施工时,应预留一定厚度的土层,于垫层施工前用人工挖除。
5. 放坡基坑的坡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机械开挖时,不得超挖,不得贴坡。土开挖成坡后应及
时进展坡面保护,防止雨水冲刷。
6. 开挖的土必须及时运走,基坑边不得堆放弃土。
7.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对基坑边、底面的监测和检查,检查基坑边的变形,基底无有涌
土、隆起等现象。如发现异常,应即采取措施。监测单位应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5.3.降、排水质量控制
降、排水是保证基坑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确保基坑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1. 降排水应有设计案,施工时应格按案实施。基坑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专人负责
管理。
2. 支护顶或坡顶外侧应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基坑外围排水管网应畅通,不渗、不
漏。
3. 采用降水案时,如有地下水位观测要求的,必须在地下位观测点设置完成并测得不小于二次
初始值后可进展。
4. 采用井管降水案时,应格控制降水深度,并作好记录。
5采用明排水案时,基坑四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大面积基坑工程,中间应设置排水沟盲沟和
集水坑,以便及时排除地面水。 六. 监测与异常情况处理
6.1监测的工程和容
1. 基坑工程监测工程应根据边环境、地质条件、工程规模施工工况及季节、环境保护等因素
确定。基坑工程监测工程见表-6.1变形监测以及包括边建筑物、重
表-6.1
基坑侧壁平安等级 监测项目 一级 支护构造水平位移 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 地下水位 桩、墙力 锚杆拉力 支撑轴力 立柱变形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支护构造界面上的侧向压力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二级 应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宜测 宜测 宜测 宜测 可测 三级 应测 宜测 宜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注]
一级:支护构造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围环境及地下构造施工影响很重。
二级:支护构造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围环境及地下构造施工影响一般。
三级:支护构造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围环境及地下构造施工影响不重。要道路及
地下管线等保护对象进展系统的监测。
2. 基坑开挖前应提交系统的监控案,监控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工程、监控报警值、监测法
及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监测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响系统等。
3.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围需要保护的物体均应作为
监控对象。
4. 对于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包括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放坡),为防止由于下软卧层淤泥质土层在上
层土层的自重作用下产生滑移而导致的基坑侧工程桩的挤压位移,应对放坡开挖影响围的工程桩进展桩顶位移、放坡坡顶位移和基坑土体隆起〔反弹〕进展监测。
5.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 且应设在影响围以外。施工期间应对监测点进展有效的
保护。
6. 监测工程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7. 基坑监测工程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及支护构造设计要求确定。
8. 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测结 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
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6.2. 监测工作的要求
1. 监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施工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展。监测
工作应尽早落实,以便在支护施工时配合做好测点的埋设。
2.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案报监理机构备案。监测案应包括:
⑴监测点布置
(2) 测量人员 (3) 测量法、测量期 (4) 使用的测量仪器
3. 检测仪器必须有计量检定证明,并在有效期。
4. 实施降排水或土开挖前应按设计要求布设好地下水位观测点和变形监测点,并测出初始值。 5. 监测单位应定期报告监测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向
委托单位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包括: ⑴工程概况
(2) 监测工程和测点平面、立面布置图 (3) 采用的仪器和监测法
(4) 监测数据处理法和监测过程曲线 (5) 监测结果评价 6.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设计无指标时,应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6.2
基坑类别 围护构造墙顶位移围护构造墙体最大(cm) 位移(cm) 地面最大沉降 (cm)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3 5 8 5 8 10 5 6 10 注]
1.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构造做主体构造的一局部;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围以的基坑; (4) 基坑围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管线等需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3. 除一、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围已有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6.4异常情况的几种常用处理法
1. 监测值〔位移、沉降〕应格控制在设计容的围,如果监测值发生突变或出现峰值,则需要放慢
挖土速度或立即停顿挖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基坑变形监测值停顿增长或增长十分缓慢后,可继续进展土开挖。
2. 对于基坑变形和变形速率超过戒备值,而且变形还处于继续快速增长状态,则应由设计、施
工、建立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商定对策措施。这些措施一般有:卸、堵、撑、锁等到几种法,即:支护外侧卸载、支护侧回填、加撑等;对于放坡基坑,还可在坡脚处用木桩封锁,当有外来水〔包括地面水、管道渗漏等〕浸袭而造成支护变形过大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立即截断水源。
3. 当发现基坑底边产生涌土或基底隆起现象时,宜在基坑侧或外侧采取降水措施,降低地下
水位,或在支护墙侧坑底注浆的法予以封堵。 七. 基坑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1. 监理机构应认真把好支护及土开工条件审查关,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予开工,以免造成被
动。
2. 催促施工单位格按照监理审查批准的施工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过程中如因特殊原
因需要变更专项平安施工案的,必须重新办理报审手续,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可实施。
3. 支护施工、土开挖、降排水、监测工作应统一部署、协调进展。防止和防止因多头分包产
生各自为政甚至出现失控的局面。
4. 监理要催促监测工作尽早落实,以便在支护施工时配合做好测点的埋设。施工过程中要催
促施工单位保护好监测点,如有无损坏应应要求重新设置。
5. 基坑边不得超载堆放材料、土、行驶机动车辆,制止重载车辆通行,不得使用振动
较大的空压机等设备进展施工作
业。
6. 经常检查基坑四地面有无变形、裂缝,基坑壁有无渗水等异常情况,定期审查监测单位提
供的观测记录,分析观测数据有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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