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主要形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
▲宪法解释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
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就我国而言,我国宪法解释采取的是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职能的体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宪法解释权。我国之所以采取这种解释体制,一方面
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另一方面, 这种体制本身具有其它体制所不具备的优点: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其不但能进行普通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而且在宪法立法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更能准确地解释宪法,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第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宪法的监督机关,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障宪法解释的权威。第三,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各项权能及其开展的工作而言,恰恰与宪法解释工作相匹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法律条例。遵守宪法中的条例是作为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保卫我们祖国的宪法不被侵犯也是公民的一项重大责任。宪法约束所有其他法律,从本质上维护了祖国的稳定秩序。了解并掌握宪法,是热爱祖国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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