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摘要:从契约理论动身,明确关于因此权的大体概念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要紧研究的了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这些代理关系进行分类,要紧支持从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程度上对公司现存的双重代理关系的分类。最后,借助托普软件的案例,指出在股权集中的所有制下,如何避免处于优势地位的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企业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剩余操纵权;剩余索取权;操纵权共享收益;操纵权私有收益
1 契约理论
由科斯开辟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Coase,1937),那个理论的要义能够用以下三句话来归纳:(1)企业的契约性(the con- 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2)契约的不完备性(the incom- 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3)和由此所致使的所有权的重要性(relevance of ownership)。
(1)对契约理论的扩展研究。
契约理论以为“企业是一种假设干契约的结合”。尽管学者们对企业的性质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点观点一致。可是,对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又有所不同,其中阻碍最大的、被普遍同意的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以为,在企业的契约关系中对他方的行为承担必然的风险而取得监
督他方的权利的一方,被概念为委托人;而由委托方授权的另一方,被概念为代理人。通常情形下委托人一样是资产的所有者,代理人是资产的利用者和治理者。委托人将资产的利用和治理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代理人,代理人负责保管和经营资产,以使其增值。委托人在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必然的契约安排使得代理本钱最小,代理效益最大;通过必然的鼓励制度使得代理人的目标与自己的目标相一致。可是,代理人受必然利益的驱动在完成代理责任的同时也一样的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并非能完全一致,代理人不能完全的忠实于委托人。
(2)大体概念的区分。
所有权(ownership),在经济学文献中,是指对某种财产(asset)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the firm)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of the firm)区别开来对明白得企业制度的安排是超级重要的。
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的概念,是指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利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企业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操纵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权是相关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本钱、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信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剩余操纵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专门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但Grossman&Hart(1986)将企业所有权概念为“剩余操纵权”,严格的讲,对企业的所有权事实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操纵权。这中间存在必然的不合,但这些不合并非重要。重要的是从Knight(1921)开始,经济学家熟悉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操纵权的安排要彼此对应(matchmg)(Milgorm&Ro- berts,1992,P191-193),能够说这种对应是明白得全数企
业制度包括企业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
(3)在明晰这些大体概念的基础上,此刻咱们来讨论契约理论的三个要点,现代企业理论的大体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nexus of contracts)。将企业说明为契约至少有两个重要的含义:第一,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需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所有权),即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第二,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的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前提,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
(4)企业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an incomplete contract)。
一个完备的契约(如市场)是指如此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以后可能显现的状态(the state of the world),和每一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对照之下,不能准确描述上述关系的契约确实是不完备的、存在“漏洞”的契约。企业确实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因为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一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形下干什么、取得什么,是没有明确说明的。
因为企业面临的以后世界是不确信的,进入企业的契约确实是不完备的,因此要使所有成员取得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这确实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又因为这种不确信性,当实际状态显现时,必需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这确实是剩余操纵权的由来(Grossman&Hart,1986)。
经济学家们将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操纵权的分派称为企业的所有权安排。问题是:什么样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最优的呢?这就引出了咱们下一个话题,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5)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狭义的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讲是指有关公司操纵权和剩余索取权分派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操纵,如何让操纵,风险和收益如安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派的一些问题(Blair,1995)。
研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就不能不涉及到代理理论,其重点研究的是企业的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 2 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取得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也不同。下面咱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1)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咱们发觉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股分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它不能直接治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便选举出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来治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企业的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大会(全部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会为代理人。董事会受全部股东的委托来治理企业,董事会对全部股东负责。②董事会和治应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部股东的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可是董事会一样也不直接的治理企业,而只是负责制定企业一些重大项目决策。董事会成员不必然具有治理企业的能力,因此董事会会聘用具有治理才能的人直接治理企业,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治理。治应当局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的治理和经营企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打算,负责日常治理。这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治应当局是代理人。③治应当局和各部门领导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治应当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的经营治理企业,为了完成代理责任,治应当局会聘用各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而且给予必然的权利。因此,治应当局和各部门领导之间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三层的代理关系,治应当局是委托人,各部门领导是代理人。
企业中要紧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领导处于网络底端。
(2)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咱们取得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①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领导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领导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操纵者,两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形下,产生了领导人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现在,公司治理要解决的要紧问题是如何避免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从以上的观点咱们能够取得: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两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本钱必然产生,为了降低代理本钱,就必需成立完善的代理人鼓励约束机制,使领导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一样情形下,这种状态很难达到,因为领导人也在不断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②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要紧有以下里双重:第一、即上文方才提出的股东和领导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两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一系列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研究了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方式,但在集中所有权的结构下,这种代理关系已经不是最要紧的代理关系了。第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的问题成为近期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控股股东能够取得并想方法增加操纵权的共享收益(public benefits of control),即企业为了提高公司价值,增强决策权利和监督效益,使股权趋于集中,事实说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存在会减缓与领导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但由于所有权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灾公司的治理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举权,乃至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能够通过发行多种股票、交叉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以掌控更多的实际操纵权从而取得更多的操纵权共享收益。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权利优势乃至能够通过黑幕消息进行投机交易、关联交易、实施有利于自身的投融资决策、利益输出等方式来谋取操纵权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Grossman&Hart,1988)。现在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再也不是股东和领导
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而是由于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爱惜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针对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的以上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咱们比较赞同第二类从所有权集中度进行的分类。缘故有二,第一,第二种观点现实意义比较大,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减缓股东与领导人之间的问题,愈来愈多的企业偏向于集中股权,众多企业中产生了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由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研究此类代理问题就越发必要。第二,第二种观点可研究性较强,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研究此类代理问题的文章均集中在第二种观点所述的代理关系中,如对小股东权益的爱惜问题、隧道效应、股权融资偏好等,尽管研究角度不同、涉及面较广,但仍集中在发觉和解决此类代理关系的问题。本文要紧支持从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程度上对公司现存的双重代理关系的分类。最后,本文分析了托普软件的案例,指出在股权集中的所有制下,如何避免处于优势地位的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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