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规避合同风险,预防劳务纠纷和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公司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条款,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标段所属的所有劳务分包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为副组长;合同部、工程部、财务部、安全部参加的劳务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劳务分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在合同部,公司劳务分包日常管理工作归口为合同部。
第四条、劳务分包是项目部利用社会资源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的措施之一,进行劳务分包应优先安排利用公司内部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和机械资源。
第五条、劳务分包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分包,禁止转包;从严审查,择优录用。
第六条、采用劳务分包的依据: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是否有利于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及质量。
第二章 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在业主同意分包的情况下,合同部将拟分包的分项工程名称、部位、分包理由、分包形式列成清单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分包。
第八条、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同一工程分包必须由三支以上队伍竞争,择优录用。录用后其相关证明应交合同部保存,待工程竣工交验后退还。申办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法人委托书的原件;
2、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
3、反映从业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分包队伍的选择: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各单位将拟进行分包的队伍名单经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劳务分包队伍的取舍。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在管辖范围内介绍、引进自已的亲属承担劳务分包。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规范合同文本: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参照《劳务分包合同》参考文本,拟定合同文本。做到内容完整、责权利明确、标的清楚、手续完备、条款清晰、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确定合同价款:原则上应以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中的成本单价(再降低一定百分比用于现场经费)为依据,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价款。若约定条款发生变化,应经双方协商后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中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要有明确规定;要强调若分包队伍不能满足我方提出的质量、安全及进度要求必须无条件退场。
第十四条、分包合同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经合同部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进行签署,写明签署时间,上报回公司经汇签后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明确人员管理此项工作,并由项目经理担任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劳务合同管理台账,以便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奖励
第十六条、超验、超拨工程款或手续不完备就拨款的,除责令收回外,对责任人(验工人员、财务人员、总工、经理)处以超验、超拨工程款1%~1.5%的罚款。如超验、超拨工程款已无法追回,则按从重从严的原则给予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对违反劳务分包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额的6%~10%予以经济处罚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资质与分包工程不相符的劳务分包队伍,一经查实要求该队伍无条件退场。由合同部核算经济损失,组织重新选择分包队伍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人员视工作成果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劳务分包过程中营私舞弊、谋取私利、违法犯罪者,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至本项目工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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