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正和热电有限公司各单位,同时适用于各外来施工单位。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进行高处作业时,由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外来施工队伍由主管部门负责),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可由施工班、组长担任)和1名监护人,并与其共同落实高处作业必要条件(与本次作业有关的作业条件前划“∨”)和补充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所有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
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需经热电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准许作业;
3、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包括强台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方案,经所在区域部门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
文件 名称 文件 编号 制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正和热电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页码 版本号 批准 第 2 页 共 4 页 审核 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五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六条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脚手架、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八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九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用保险链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板和躺
文件 名称 文件 编号 制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正和热电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页码 版本号 批准 第 3 页 共 4 页 审核 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檐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 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一条 处于下列情况之一临边作业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①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②头层墙高度超过3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m的楼面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③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④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⑤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十二条 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①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②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③钢管柱、钻空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④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施工与安全标志
文件 名称 文件 编号 制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正和热电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页码 版本号 批准 第 4 页 共 4 页 审核 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十三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1个施工点1张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安全门部存档,保存期为1年;第二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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