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担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带领其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现役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用火用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因煤气、无烟煤造成的中毒事件,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户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以上条款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将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房屋出租户主: 民警: 出租房屋地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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