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研 究 生 姓 名 年 级 论文题目 漆海燕 2009级 专 业 指导教师 姓 名 民商法 翟中鞠 所在学院 职 称 法学院 副教授 老年人的监护制度 一、本题的根据:1)说明本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题的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一)本题的研究意义 1,现实意义:根据第六次的全国人口普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按照国际标准,一国老年人总数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10%,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因此,我国已不可避免的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将在2030年成为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人口老龄化的现实使我们必须寻求能够有效合理充分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制度。 2,理论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没有对老年人的监护规定。而在国际上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有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包括法国的对禁治产人的监护,德国对精神障碍和身体障碍者的照管制度,以及日本的保佐制度、辅助人制度和任意监护制度,都是对成年人监护的专门规定。构建老年人的监护制度不仅填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也是符合世界先进立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3,社会意义:老年人是家庭的尊长,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越来越壮大,他们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发展应尽的义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结合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使得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本题的研究现状 关于老年人的监护制度,各国立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以成年人的监护进行概括的规定。在法国民法中有关于禁治产人的规定,对于因精神病或者浪费而宣告为禁治产人的人为其设定监护人,监护其人身或财产。德国法中对成年人中的精神障碍者和身体障碍者设立“照管人”,前者由法院指定照管人,后者尊重被照管人自己的意思。相比而言日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则比较合理和科学,日本法律对因精神障碍经常在欠缺事务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明显不足的人设立了保佐制度,对轻度痴呆、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的人设立了辅助人制度。另外还设立了任意监护制度,即在本人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的前提下, 预先选任自己认为值得信任的亲朋作为日后判断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的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制度。任意监护制度可以看作应对老龄化社会到来老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的很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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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上的监护制度只包括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规定得相当简陋,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也不符合国际立法潮流。 在学术上关于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研究则并不鲜见,也有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探索,主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不足的现实,主张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建立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单独的监护制度。如康娜博士设计了一个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在对象上把老年人从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对象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种新的监护对象;区分老年人的不同精神状态,设立不同内容的监护制,借鉴日本法定监护制度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的做法以及德国的成年人照护制度的立法例,对于那些因为精神或智力原因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可以为其设立监护,适用监护制度;而对于非因精神或智力原因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应该设立照护制度。被照护的老年人不会因此而丧失行为能力,对这部分老人的照护以辅助他们保护身体和管理财产为限。照护设立后,根据本人及其配偶、近亲属的请求,法院可以作出照护开始的决定。但是,如果是根据本人以外的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就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在监护人的选任上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可以由老年人在行为能力健全的情况下或者在遗嘱中预先选定监护人;监护的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监护可以设定期限,并且监护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辞任,这也是兼顾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监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报酬,对于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监护人可以在履行监护义务后获得一定的报酬,是权利义务对等,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研究,大都也在上文所述框架之内。 二、本题的主要内容 (一)论文大纲 引言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老年人的界定 1、年龄上的界定 2、行为能力上的界定 (二)监护制度的概述 1、目前监护制度的内涵 2、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涵 二、老年人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二者的比较 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 2,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 3、二者的相似与差别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启示 三、国外立法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1、美国立法关于老年人监护的规定 2、日本立法的有关规定 3、德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4、港、澳、台地区立法的有关规定 四、我国目前关于老年人监护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的立法现状 2、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3、与国外的差距 五、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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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以老年人为中心的专门的监护制度 2、监护权的转移问题研究 3、完善监护制度 (二)主要观点 1、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同时根据国际标准老龄人口超过10%即表示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我国已毫无争议的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据报告称到2030年我国将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因此,老年人的保障问题已刻不容缓。 2、我国目前的包括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建立监护制度,一般人都是对未成年的监护制度,国外还有禁治产人制度,我国对成年人的只有精神病人的监护有规定,而对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则提之甚少。 3、建立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不仅是因为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中国传统尊老爱幼的美德,也因为老年人的监护制度在技术层面上也是可行的。监护制度在本质上是对行为能力的一种补偿,老年人由于生理的原因其行为能力会逐渐下降,而监护制度通过亲属或有关机构的作为来对行为能力缺乏的人进行补偿,从而使老年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监护制度得到补偿,在主要在家庭范围内解决老龄化问题。 4、本文还想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监护权能否通过合同关系进行转移,这是对家庭监护与社会养老的衔接与协调。 5、通过建立老年人的监护制度,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的解决老龄化问题,即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也能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完成期限,进行方式和采取主要措施 第一阶段( 2011年 3月— 2011年6月) 分析已收集的资料,寻找新的文献资料,着手第一部分的写作。 第二阶段( 2011年 6月— 2011年 8月) 进入文章第二三部分的写作,适时与导师以及同学交流,完成文章的主体部分。 第三阶段(2011 年 9月— 2011年 11月) 全文完成统稿,报导师修改;查找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完善,再修改。 第四阶段( 2011年 12月——2012年3月) 对论文进一步完善,检测,定稿,并准备答辩 四、主要参考文献书目 著作: [1] 佟宝贵主编:《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读本》,华龄出版社,2005年版。 [2] 曾庆敏主编:《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3] 王明、宋才发主编:《以案说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释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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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 [6] 夏吟兰主编:《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 费安玲译著:《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 张民安、宋志斌主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父母的侵权责任》,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 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11] 凯特·期丹德利著,屈广清译:《家庭法》,5、20、6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2] 我妻荣、有泉亨著,夏玉芝译:《日本民法亲属法》,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 [13] 王歌雅著:《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 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德国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论文: [1] 魏树发:《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与立法选择》,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 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载《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 陈焕珍、肖滋民、王同柱:《对青岛市2009-2040年的人口老龄化过程预测》,载《中国农学通报》,2010年第13期。 [4] 陈友华、沈晖:《关于人口老龄化七大认识问题的反思》,载《学术争鸣》2010年6月。 [5]曾旭:《基于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保障研究》,载《特区经济》2011年第1期。 [6] 何宏莲、王威武:《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学术交流》2007年5月第5期。 [7] 康娜:《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五、审核意见 指导教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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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学院领导审查意见: 签 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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