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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年终工作总结

2020-06-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院财务年终工作总结

法院财务年终工作总结(一)

一、我院实行绩效管理的初衷 二、关于构建绩效考核体系的几点思考

绩效考核体系对于法院管理是个新课题。如何做好这个新课题,我院党组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一)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是目标设置的科学性。无论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还是法院内部的部门考核,目标的设置一定要符合工作实际,符合法院工作规律,目标过高不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而且容易助长弄虚作假风气;目标过低就会失去考核的意义,也会降低考核对象对该项工作的信心,降低考核机制的威信。我院在设置业务部门的办案指标时,以上三年各项数据的平均数为基础,结合上级法院有关要求适当予以调整,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绩效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同时,要突出审判执行业务的中心地位,不能偏离法院的主要业务。我院对审判业务外的易得分指标,设置为控制性指标,即达到一定的指标即得满分,完不成指标按比例减分,超额部分不予以奖励,避免了把法官的精力吸引偏离法院工作主题。上级法院关于结案率考核标准的调整非常符合法院

现实情况,体现了考核体系设置的科学性。

三是考核内容的'综合性。绩效考核与旧的管理模式的区别在于,它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一个法院、一个部门或法官个人的工作成绩效率和付出的努力,而不是单项指标的考核。因此,考核内容的设定要尽量周全,避免出现目标上的偏差。我院在设定队伍建设、宣传信息调研等全院部门共同目标的基础上,还针对部门工作职责设置了业务目标,尽可能通过目标考核全面真实反映部门的工作业绩。

四是考核结果的公正性。法院绩效考核的最大难度在于实现考核标准的公正性,因为不同法院的情况差异较大、同一法院内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的差异较大,实行工作全部量化实难有一个绝对公正的标准。我院对共性目标设定同一分值标准,总分设定为人均60分,对不同岗位业务目标均设定为人均40分,按照工作职责,逐项分解分值,以人均得分排序,实现人多部门和人数部门的标准统一,实现了考核的公平公正。

六是考核操作的简便性。管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工作,考核程序的设置应删繁就简,具有较强的简便可操作性,既要保证考核工作的效率,要又考虑到部门的工作负担。我院成立以绩效考核办和其他综合部门为主要的考核组织,尽可能减少业务庭因考核新增加的工作量,保障审判执行主要工作顺利开展。

七是结果运用的重要性。考核结果的运用是绩效考核最关键的环节,也是考核体系的生命所在。绩效考核只有同单位、部门、法官个人的政治、经济、精神利益有紧密联系的时候,才能发挥体系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别是实行新的财政政策后,经济奖励已经成为历史,我院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任免、嘉奖等事项的主要依据,使绩效考核成为鼓舞

士气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绩效考核体系的主要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绩效考核体系需要人的执行实现运转。法院绩效考核管理是一项涉及法院方方面面工作的系统性工程,工作量大而且复杂,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精力来保障运转。

一是绩效考核工作需要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绩效考核是法院的重要工作,是法院党组决策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绩效考核体系的构建、目标的设定、结果的运用等工作,均需要由党组决策完成。在推行绩效考核的每一个环节,我院党组都以主导者的身份积极主持、支持考核工作的开展,每季度召开一次绩效考核专题会议,分析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保障了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绩效考核工作需要中层干部的积极参与。中层干部是党组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坚强保障。绩效考核工作是项对所有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就必须依靠中层干部的执行力来保障运转。我院将部门的考核人均成绩作为中层干部个人业绩排序的主要数据,将部门考核与中层干部考核联结起来,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察中层干部的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充分调动了中层干部对绩效考核的积极性,使绩效考核工作成为一项全员参与的管理手段。

(三)绩效考核体系的辅助措施

任何一项管理机制都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法院管理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绩效

考核体系自身的局限性,都决定了绩效考核需要通过其它辅助措施相助,共同保障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思路和作法是:

一是构建审判文化教育体系。绩效管理属于纲性、被动式管理,其不能解决法院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法院的经费保障、职级待遇等问题仍存在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受到明显制约。做好法院管理工作,还需要统一思想、鼓舞士气、倡导奉献等手段,引导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由被动的接受管理,向自强自励、热情创业转变,在法院内部营造务实干事的氛围。

三是及时针对单项加强引导。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原则要坚持激励标准的统一性,尽可能做到同劳同值,同时要结合不同时期法院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通过提高绩效考核中的比重进行引导。我院在20xx年上半年绩效考核中信息和调研工作相对落后,院党组在分析原因后,针对信息和调研工作对绩效考核做出补充规定,发挥了绩效考核的引导功能,把法官的部分精力引向弱项工作,促进两项工作在后半年有了明显起色。办公室工作在全年单项考核中名列前茅,为我院整体工作取得好成绩做出积极贡献。

三、政工部门在绩效考核中的地位

绩效考核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更是政工部门的基本工作。政工部门承担着本院各部门和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任务,担负着对上级法院考核任务的执行落实,在整个绩效考核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明确政工部门在绩效考核中的地位有利于职责发挥。

一是绩效考核体系的中枢部门。绩效考核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需要大量的

协调工作,这项工作责任无疑需要政工部门来担任。近年来,我院政治处在党组的支持下,准确定位,积极发挥中枢部门作用,协助主管院长召集多次绩效考核工作会议,并认真分析上级法院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对各部门做好本职工作提出建议,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呈现百舸竞流,百花齐放的好局面。

三是绩效考核体系的裁判部门。政工工作无小事。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部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经济、政治、精神利益,是全院部门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考核的最终结果由政治处提交党组审核确定,因此政工部门责任重大。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我院实行政治处属被考核部门,但不作为表彰奖励的候选部门,让政治处可以相对超脱,公正地履行好裁判部门职责。

绩效考核是法院的一项刚起步的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改进。我们有信心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继续探索法院管理工作规律,把绩效考核工作做得更加深入细致,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发挥职责。

法院财务年终工作总结(二)

根据司法巡查的统一布署,我院对20XX年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事业类收支情况:

1、20XX年总收入*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收入*万元,本级财政拨款*万元。20XX年总支出*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万元,“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含车辆购置支出*万元)。

2、20XX年总收入*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收入*万元,本级财政拨款*万元。20XX年总支出*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万元,“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含车辆购置支出56万元)。

3、20XX年总收入*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收入*万元(指当年实际到位数,下达指标为*万元),本级财政拨款*万元。20XX年总支出*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万元,“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含车辆购置支出*万元)。

二、基本建设类收支及资金缺口情况:

1、20XX年基建拨款*万元(系省级政法补助资金),基建支出*万元。

2、20XX年基建拨款*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万元,省级政法补助资金*万元,本级财政资金*万元,基建支出*万元。

3、20XX年基建拨款*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万元,省级政法补助资金*万元,基建支出*万元。

4、基建资金缺口问题:**法院审判综合大楼迁建工程,工程总概算*万元。基建资金已到位(即经费指标已下达)*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万元,省级政法补助资金*万元,本级财政资金*万元。基建资金缺口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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