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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三条

2024-08-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地管理法第⼗⼀条的修订。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本条对原⼟地管理法第⼗⼀条的修订是在“⼟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前增加了“依法登记的”⼏个字。增加这⼏个字说明修订后的⼟地管理法更重视⼟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地登记的效⼒问题。

  ⼆、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是从正⾯来规定的。该规定包括的含义为:⼀是⼟地所有权⼈和使⽤权⼈必须是法定的经过登记的所有权⼈和使⽤权⼈。⼆是当⼟地所有权⼈和使⽤权⼈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政机关给予保护,可请求⾏政机关作出处理。⽐如,他⼈占⽤所有权⼈或者使⽤权⼈的耕地建房、挖砂、采⽯、取⼟,破坏种植条件的,可报告⼟地⾏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当⼟地所有权⼈和使⽤权⼈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可以通过下述⽅法寻求保护:第⼀,通过确权之诉来解决。即⾃⼰的权利与他⼈发⽣归属争议时,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存在与归属。第⼆,通过给付之诉来解决。即当义务⼈不履⾏⾃⼰的义务时,权利⼈可请求法院责令义务⼈履⾏⾃⼰的义务。第三,通过变更之诉来解决。即权利⼈要求变动已经存在的权利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他⼈已经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以外的⼈来讲的,它同“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个问题的两⾯。这⼀规定实际上是给所有权⼈和使⽤权⼈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门、法⼈和其他组织及个⼈设定的⼀项义务,这些单位和个⼈必须履⾏这⼀义务。如违反这项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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