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报/Report:总经理、董事长 日期/Date:2014/08/26
由/From:财务部 文件号/Ref:FN—14011
事由/Subject:关于饭店客户挂账操作流程及规定(修订)
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和回收的及时性,保证资金周转顺畅,避免呆账、死账的出现,规范饭店客户挂账的操作规范,并结合饭店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文件: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华中饭店管理管理公司各分公司
二、 职责
营销部:根据申请对客户消费能力及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为客户办理挂账协议;
财务部:参与挂账客户的信用审核,对客户档案的系统录入、保管及复核;
总经理:参与挂账客户的信用审核,对挂账结账协议进行审批;
三、 管理操作及规范
1、 客户申请及企业调查和信用评估
(1) 客户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消费能力,向饭店提出消费挂账月结申请;
(2) 客户办理挂账需提供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资料(以上证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对于挂账协议过期申请续签的客户,需在协议到期前2个月提交续签申请,于协议到期前续签完毕方可挂账;
(4) 营销部负责人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客户的公司规模、企业效益、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提交“客户信用情况调查报告”;
(5) 对符合挂账条件的客户,经营销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填制《签单挂账申请书》附上客户办理挂账的相关资料,报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批;
(6) 财务部及总经理可根据营销部提交的“客户信用情况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安排信用调查;
(7) 续签挂账协议的客户,同样需要提交《签单挂账申请书》,由营销部及财务部对合作期的赊账回收率等信用进行评估,详细填写评估意见,供总经理参考审批;
(8) 签单挂账协议客户到店消费时,必须有客户单位相关授权人员签字方可转入其公司挂账账户,没有授权人签字确认的消费,一律不得转挂账,特殊情况上报批准后由相关担保人(销售人员)代为签字确认。
2、 审批权限及时效
(1) 财务部自收到营销部提交的《签单挂账申请书》需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档案资料的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对于续签客户需签注以往合作的信用情况;
(2) 总经理自收到财务部转报的客户《签单挂账申请书》需于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每月挂账额度、协议有效日期等信息;
(3) 每月挂账额度超过5万元,需报送酒店董事长核准;
3、 合同签订
(1) 营销部依据审批通过的《签单挂账申请书》与客户签订《金鼎澳门国际饭店签单挂账协议书》,此协议需申请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同时取得挂账单位客户的《客户签单挂账授权书》;
(2) 对于客户公司提供相关公司资料不齐全、盖有效公章的,一律不许办理正式挂账协议及签单挂账;
(3) 对于特殊客户且每月都有固定消费能力的(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组织),不方便办理盖章签约手续的,仍需由营销部提交《签单挂账申请书》,详细记录该客户的信息,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4、 系统录入、变更、档案管理
(1) 财务部自收到营销部转存的“挂账协议”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由审计将挂账协议档案进行归档留存,详细填写客户公司资料(客户的单位名称、联系人、信用额度、有效日期等),并通知酒店各个收款点相关信息。
(2) 挂账公司授权人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向酒店方书面发出变更通知书,详细记录终止授权人的姓名或新增人员姓名和签名模版,酒店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做出调整;
(3) 酒店内部员工岗位变动时(含离职或调职),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挂账协议的挂账跟进及担保的交接手续,财务部及总经理做好监督执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可结算工资或办理调动手续;
5、 临时挂账(延迟付款)担保管理
(1) 未签订签单挂账协议书的客户原则上不允许临时挂账,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挂账的,必须由相关申请担保并签字确认,由部门负责人上报总经理同意批准后执行,挂账额由相关担保人负责及总经理共同承担担保,各承担50%责任;
(2) 部门负责人(营销部负责人、餐饮部负责人、房务部负责人、前厅部负责人)申请担保。
(3) 临时挂账(延迟付款)必须在客户离店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对于上一笔款项未结清账款的,各相关担保人不得再次担保挂账;
(4) 如当月月底仍有未结清临时挂账款且超出7个工作日的,将停发相关担保人工资直至账款收回。
6、 会议/团队客户账款管理
(1) 会议/团队接待通知单中必须注明“预付金金额、付款方式、结算时间、饭店协调人(即销售员)”,预付金按此次会议预算金额的20%收取;
(2) 会议/团队客户根据营销部会议通知单中的付款方式付款,原则上会议/团队结束后结清全部消费,也可在会议通知单上注明可延迟付款,但回款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3) 由销售员及销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会议团队的相关款项收款及责任;
7、 回款相关规定及责任
(1) 签订正式挂账协议的客户,按月进行结算,于消费月次月5日前与挂账客户核对完毕,25日前消费款项必须到账;
(2) 其他临时性挂账客户严格根据相关时间进行收款,不得跨月回款;
(3) 相关担保权限人严格根据回款时效及时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款;
(4) 应收账款在收款时不得再产生相关优惠或抹零少收款项,相关优惠或抹零金额必须在挂账单位消费完毕后确认应收账款前进行销售折让处理,否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缺少款项。
(5) 财务部根据账款回收时间要求及时催收应收账款,对于超过账款回收时间的将向相关担保权限人下发《催款通知单》,由相关人员及时跟进账款的催收,对于连续下发《催款通知单》两次还未回款的客户,酒店有权随时终止挂账合作协议;
(6) 坏账的确认条件: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
账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7) 坏账的相关担保人为应收账款第一责任人,款项无法收回的,由相关担保人承担100%责任;财务部为催款跟进工作的责任人,因应收账款催款预警不及时造成无法追讨的款项,由财务部负责人承担100%财务责任;
四、 操作审批流程
五、 附则
1、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最终解释和修订;
2、 文件号CW2013-003号文件《关于饭店管理人员经营权限》中的“营销部担保权及签单挂账单位相关要求”自本制度颁布执行之日起废止;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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